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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于《哲学史》所描写的法家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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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胡梁两氏一致承认法家是儒墨道三家的嫡嗣 (二)三个阶级格格不相入的学说怎能浑在一起而产生法家? (三)正确解决这个问题所应注意的两点 (四)法家继儒家而起代表前资本主义阶段地主阶级的由来 (五)法家代表地主阶级证据的一斑 (六)法家变成了主义陈列所! (七)法家接受儒家学说的证据 (八)“一个刑名之学”岂能包括五种主义

    第十七,胡博士对于上面一切哲学家都没有确定其阶级性,对于所谓法家,当然是事同一律。不过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和先决问题,这一点不弄清楚,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还是要从此事入手。

    胡博士所讲的法家是“注重中国古代法理学说,并不限于《汉书·艺文志》所谓‘法家’”。他以为:

    “中国古代的法理学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学的结果。老子主张无为,孔子也说无为,但他却先要‘正名’,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地位,方才可以‘无为而治’了。孔子的正名主义已含有后来法理学的种子。看他说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便可见名与法的关系。后来墨家说‘法’的观念发挥得最明白,墨家说‘名’与‘实’的关系也说得最详细。”

    梁启超也具有同样的意见,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上说:

    “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盖自慎到,尹文,韩非以后。然法治主义则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之先导。”

    我以为这是一种极浅薄的形式论,最足以使人陷入迷途。说他们不对么?他们举出一些证据,如无为,正名,和法之类,并非向壁虚造。说他们是对的么?所谓道儒墨明明代表三个不同的人类集团,就是“道家”代表贵族和封建地主阶级,儒家代表士和新兴的地主阶级,墨家代表被压迫的农工阶级,到了末流,这三种阶级格格不相入的学说,怎能浑在一起而产生法家呢?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当注意下列两点。

    一,凡对于一种学说的评判当注重其内容,不得单就字面斤斤校量。例如老子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胡博士便说:“孔子受老子的影响,最明显的证据,如《论语》极推崇‘无为而治’。”其实这是一种极皮毛和错误的说法,不独我们曾经证明,老子是在孔子之后,无从影响起,即使真在孔子之前,也不能说孔子的无为就是由老子处承受而来,更不能说彼此的含义正复相等。关于最后这一点,胡博士在上面一段话中也已经明白承认了。可见字面上的相同,不能作为各派学说渊源和含义相同的证据。正如古代基督教要求自由平等,法国大革命时也要求自由平等,然作史者却不能武断两者互为源流,彼此相等一样。

    二,当各种学说互相对峙的时代,彼此互相影响,本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末流,更难免有这种现象。不过当一个人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学说应用在一起时,必有轻重主从之分,而且不悖于自家的立场,否则不成其为一家言。例如《慎子》一书征引孔子,孟子,老子,杨朱和墨子等等的话,明白表见他是受了这许多人的影响,胡博士且说他的“天道因则大,化则细”一段,“是老子杨朱一支的嫡派”。(在实际上并不如此)但终不害其为法家。为什么呢?因为他的立场是和道墨两家相反,而与儒家接近的。下列两段话表见得十分清楚:

    “民富则治易,民贫则治难。民富则重家,重家则安乡,安乡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贫则轻家,轻家则危乡,危乡则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为国之道在富民而已矣。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

    “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故仁以道之,义以宜之,礼以行之,乐以和之,名以正之,法以齐之,刑以成之,赏以劝之。”

    试问“老子杨朱一支的嫡派”说得这种话出么?!所以我们要研究一个人或一批人的学说,当从大处着眼,先确定他或他们的阶级性,然后不致误入歧途。不然的话,单从字面上着想,则慎子不独可以称为“老子杨朱一支嫡派”,也可称为“孔孟一支的嫡派”,也可称为“墨子一支的嫡派”。这不兼容的三派集于他的一身,他不会成为一个矛盾的焦点么?然而他终不失去他的法家的资格,正因为他虽有时借用对敌各派的材料,却能保持自家的立场,形成自己的体系。

    要懂得以上两事,才可以开始谈法家的学说,否则必为“中国古代的法理学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学的结果”,和法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之先导”等笼统话所蒙蔽,一起首就陷入歧途。

    我们现在可以谈法家的阶级性了。儒家代表前资本主义阶段中的地主阶级,法家也是这样。大家一听见这句话,马上就会发生一种疑问:这个地主阶级既有儒家作代表,为什么又来一个法家呢?这也是有原因的。从封建制度中开辟一条新路出来的孔二先生一时自然脱离不了人治主义的圈套,所以他一谈到政治,总爱搬出一套仁义礼德的话来,尤其是把仁字提得独高。孟子继之,觉得人事繁杂,仁字有些敷衍不来,又阐扬一个义字,作为应付的工具,于是仁义并举,谈得津津有味;但当时的君主和政治家都视为迂阔之谈,而非为改之要,不肯过问。到了做过许多年兰陵令的荀子大概是从实际经验中感觉到仁义道德的装饰品不大中用,才把一个“礼”字大大地加以发挥,作为政治上的工具,他说:

    “礼岂不至矣哉!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悬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

    荀子所说的礼,虽和法家所谓“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管子·明法篇》)没有两样)但礼无论如何总不及法的严明,容易被人上下其手,而漫无标准。在农工商业日形发展和人事日繁的当时,若没有一种严明的法作为统治的工具,即难于消除纠纷,而巩固地主阶级一切既得和未得的权利。所以慎子说:

    “今也,国无常道,官无常法,是以国家日缪。教虽成,官不足,官不足,则道理匮矣。……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并构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

    法的作用就在使一般在财富上和地位上占优势的人永久得保持这种优势,关于这一点,他在下面说得更清楚:

    “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

    这中间的四个“不敢”好像是使贫贱者,富贵者,愚弱者,智勇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所谓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然按之实际,却不如此,在经济上既不平等,在法律上的平等便等于欺骗,因此“法行于世”,只有“贫贱者不敢怨富贵,……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是真的,至于“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智勇者不敢鄙愚弱”,不过是欺人之谈,即使真有其事,也没有多大的价值,因为富贵者和智勇者在法定的限度之内已经充分陵过贫贱,鄙过愚弱,正不必在法外再为已甚,免得惹起反感,于己不利。

    现在再回转来讲法家。它因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已如上述,然它代表地主阶级有什么证据呢?关于慎子的说法已详上文(即富民与重农),今特介绍《管子》,《申子》,《尹文子》,《尸子》,《商子》,《韩非子》的态度如下:

    “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管子·治国篇》)

    “薄税敛,毋苟〔取〕于民。(《管子·五辅篇》)

    “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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