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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君主制”与“君主专制”——答洪家义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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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隋唐宋之际,是庶族地主阶层当权;明清之际,是官绅地主阶层当权。我们说明这一点是指地主阶级内部权益的分配是有斗争的,是不均的,假如以此来说明封建的君主专制不代表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划分“君主制”与“君主专制”的标准,恐怕是很难成立。因为,地主阶级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虽然有矛盾,但在剥削压迫农民阶级这个根本问题上,他们之间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君主专制都应是代表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当然,在历史上也有少数昏君将个人或其家族利益置于地主阶级整体利益之上,做出了损害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蠢事,这只能是“制度”的例外,不可能是“君主专制”本身的内涵,假如有这样的“君主专制”而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出现于历史上,并且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第四,就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来说,有的同志分“君主制”和“君主专制”两个阶段是从军权与相权的分工的角度来看的。相权增大,君权削弱就是走向“君主制”,相权削弱,君权增大就是走向“君主专制”。在我看来,在中国封建社会,相权无论怎么增大也没有使君主放弃最终的裁决权,只不过是增强其对君权的牵制而已;君权无论怎么削弱也没有使君主丧失独断资格,只不过是君主将办事权下放而已。“君主制”和“君主专制”都是封建专制主义,要说有什么区别,还是洪家义同志自己所说的“区别就在于君主权力的大小”。可惜的是,洪家义同志再讲下去,就自我否定了。

    第五,我认为“任贤”“纳谏”,这不是封建社会对君主的特有的限制。历史上没有一个阶级不希望将本阶级最优秀的人才推上政治舞台,问题在于采取什么方式“任贤”:有民主选举法、有世袭法、有委任法、有推荐法、有选举与委任相结合法。中国封建社会是采取皇帝择贤而任,决定权在皇帝手中。皇帝任命的也可能是“贤”,也可能是“不贤”的。由于不是民主决定,这中间偶然性极大,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重要的是,所任的人“贤”与“不贤”对“君主制”或“君主专制”的性质是无丝毫影响的,因为不在于所任的人,而在于任人的权力的行使。在某种意义上说,只要行使任人的权力性质不变,所任的人愈“贤”,愈有利于“君主专制”。同样,历史上没有一个神经正常的政治家不知道个人的智力和所见所闻是极有限的,在决断之前,需要与周围的人商讨,因此哪个阶级的政治家在决定事情之前,都应采纳别人的意见。问题在于采纳的方式如何。在民主制的条件下最高政治代表采纳议会的建议或决定,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最高政治代表自己掌握采纳与否的权力。大臣的意见对他只有一定限制和牵制作用,而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所以,我认为“任贤”“纳谏”均无反君主专制的意义,相反,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制度下,“任贤”与“纳谏”只能是君主专制的补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封建君主的“任贤”“纳谏”应该一概否定。因为那是另外一个范畴的问题。

    第六,我觉得对马克思、列宁的话,都应准确地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对列宁所说的“管理俄国的不是沙皇————所谓一人专制,只不过是说说罢了!————管理俄国的是一小撮最富最显贵的官吏……关于全体俄国人民,这些显赫贵族、富裕地主和少数可以出入沙皇宫廷的最富的商人知道什么,沙皇才知道什么。”(《给农村贫民》)我认为,列宁在这里所说的是沙皇所经常接触的人是统治阶级上层,这种情况并不稀奇,剥削阶级任何统治者在任何时候都大体如此,列宁并没有说沙皇不是地主资产阶级的利益代表,相反是说明沙皇代表它所属的阶级的利益实行独裁。至于“一小撮”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沙皇所接触的人也是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二是相对“全体俄国人民”,统治者总是“一小撮”,那么,马克思所说的“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国王是唯一的政治人物”。又该如何理解呢?无论“君主制”或“君主专制”都属于同一种政治制度,都是地主阶级表达本阶级的权力和意志的一种形式。任何一个阶级的权力和意志最终总是要有一个人集中表达,不论是民主制或君主制都不例外,问题在于这个人集中表达的权力和意志是怎么决定的,是个人独断,还是民主决定。马克思在这里所强调的是君主专制是排斥了少数服从多数的个人专制,并非说,个人专制就只代表个人或家族利益,而不代表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这就是我的一些与洪家义同志不同的看法,对与不对,供同志们进一步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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