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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吕氏乡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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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氏乡约的基本理论,和现代的社会理论,非常接近。凡我们现在所认为社会基本的许多概念,如邻落社会(Neighborhood Community),共同利害(Common Interests),互相倚赖(Inter?dependence),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社会交通(Social Communication),社会互助(Mutual Aid),社会道德标准(Socio?ethical Standard),乃至渐次落伍的机体比证(Organic Analogy)都可以从乡约条文里面找出。不过吕氏乡约的创造人,兴趣不在学理方面,而在实用方面,所以基本的概念虽然都有,而理论的发挥却是没有的。然而“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四条约文,以及“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这一段启事,对于社会组织,农村组织的基本理论,也可以说是发挥尽致了。他们认定邻里社会,乡党社会是一个整体,像我们现在的社会科学,认定他们为一种社会,一种共同社会,一种地方共同社会(Community)一样。整个里面的分子,他们的休戚相关,利害相同,正如一个身体,手要靠脚,脚要靠手,手不能无脚,脚不能无手一样;也正如一个人家,兄要靠弟,弟要靠兄,兄不能无弟,弟不能无兄一样。他们只能共生共存,共倚共赖,而绝不能单独生存于世界。这种家庭思想,在中国固然是极端发展;这种家庭比证,在中国也是十分普通。“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就是世界社会的一种比证;“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就是安内攘外的一种比证。不过乡里社会人数既少,关系极密,那种共同利害的程度,共同生活的程度尤其显著。“不可一日无之”,自然说得太过一点;不过社会合作可以增加社会效率,人民幸福,那是没有疑问的。

    吕氏乡约的基本主张,在树立共同道德标准,共同礼俗标准,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标准范围以外。这种步骤在礼学里面,可以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位。因为前此的礼学,不是以个人的资格,身体力行,希望无形中可以感化民众;便是以官吏的资格,出来提倡,希望有形中可以感化民众。从没有一定的标准,共同的标准,使大家可以遵守,易于遵行。吕氏乡约的约文,只是吕氏兄弟“躬行礼义”的结晶,关中学者提倡礼学的集成。他们自己实践以后,家庭举行以后,朋友研究以后,还以为不足,要想变成具体的标准,有形的标准,团体的标准,社会的标准,希望从本乡到蓝田,从蓝田到关中,从关中到天下后世。虽然他们的志愿没有完全达到,他们的标准没有十分普遍,然而乡约在中国这千年来的影响,也不在其他制度之下。其实道德礼俗的标准,本也不能统一,不必统一;因为每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背景,每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背景,孔孟的学说都不能尽合现代环境,何况乡约!我们只承认吕氏乡约为一切社会道德标准的源泉,一切社会道德标准的标准;我们不敢希望吕氏乡约普遍全国,我们更不敢希望吕氏乡约继续万年。

    吕氏乡约的第一个特色,是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乡为社会的自然单位,基本单位。无论什么事业,都要从乡做起,才能根基稳固。横渠作县令,希望身体力行,化及全县,结果只有一县的感化,暂时的感化。荆公行新法,开始只是京兆一路,不久便遍行全国,结果不是敷衍塞责,便是变本加厉,良法变成恶法,助民反以殃民。下层组织不完善,上层组织虽然冠冕堂皇,炫耀一时,不久也是要倒的。正如一座壮丽的大厦,建筑在沙泥的基础上,看他炫耀得几天。由上而下的政治,由上而下的运动,距离愈远,关系愈疏,监督愈难,成绩愈劣,虽鞭之长,不及马腹,奈何欲以一人之智力,数年之光阴,达到一切穷乡僻壤!孔子的一贯政策,是修齐治平,由小而大;老子的一贯政策,由身而家,由家而乡,由乡而邦,由邦而天下,也是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和叔身体力行,吕氏一门礼义,推而至于蓝田乡约,推而至于关中风俗,岂不是和孔子,老子由小而大的主张根本相同吗?这个大小上下的政教程序,可以说是中国的一个大矛盾,在理论上天天讲修齐治平,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在实际上天天行官治主义,由大而小,由上而下。乡约绝对从小处着手,新法绝对从大处着手,同受《周礼》影响,同在熙宁时代,相差竟至如此之远;假使荆公能采用乡约的精神,新法至少可以行于若干乡里;假使后世能采用乡约的精神,民治至少已经有了相当根据。

    吕氏乡约的第二个特色,是由人民公约,而不是由官府命令。这个特色自然和第一点有密切的关系,拿乡作单位人民可以缔结公约,拿县作单位政府便可以行使威权。所以要避免政府干涉,最好是以乡为单位,要想竖立人民自治,也最好是以乡为单位。不过中国人民的不能自约,不能自治,还有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所谓政教合一的传统政策。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那是多么古雅的成句;行政学术化,学术行政化,政治和教育打成一片,教育和政治打成一片,那又是多么新颖的口号。政教合一的结果,就是柏拉图所梦想的哲人政治,中国曾经实行的学者政治。就拿熙宁时代来讲,王安石、司马光、欧阳修、苏氏兄弟固然是有名的学者;就是富弼、韩琦、文彦博那一班元老也都是硕彦鸿儒;连神宗自己也不能说是不学无术。结果怎么样,智识阶级永远和政府打成一片,永远和人民分成两体;智识阶级不是作官便是教书,人民不是作工便是耕地。真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截然两种阶级;一个统治阶级,一个被统治阶级。在当时固然是天经地义,没有人敢加以质问,没有人敢加以否认。然而现在的呼声,似乎又变了一个方向,到民间去,到田间去,农工商学兵联合起来,知识分子参加民众运动,一切一切都是吕氏乡约的精神。不参加政治,不利用政权,不拿政府的威权来提倡,不拿官吏的资格来提倡,这是吕氏乡约和荆公新法不同的地方,也是吕氏乡约和明道、古灵、横渠、天祺一切地方政绩不同的地方。乡村是人民的乡村,社会是人民的社会,大家有了了解,大家有了契约,才能办理乡村的事业,维持社会的礼教。一个人的法则,一个人的热心,自然也是相当的效果;然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学者政治,领袖政治只会有暂时的效果,而不会成为社会的制度。(19)

    吕氏乡约的第三个特色,是局部参加,自由参加,而不是全体参加,强迫参加。我们知道无论任何社会里面,只有两种组织:一种是地方组织,一种是事业组织。地方组织以地方为根据,凡是住在这个地方的人民,都是自然的属于地方组织,既用不着正式参加,也不能正式脱离。事业组织便以事业为根据,凡同情于某项工作,某种事业的人民,可以自由团结起来,去办理他所要办的工作,所要兴的事业。吕氏乡约在最初的开始,便是一个事业组织,一个自由组织,一个局部组织,谁高兴的可以参加,不高兴的可以不参加,参加而不高兴的也可以退出,参加而不努力的并且可以革除。当然这是一个优点,不过同时也是一个弱点;自由组织可以团结志同道合的人士,然而不志同道合的人士,就可不管吗?乡村好像一个人体,一个家庭,休戚相关,利害相关,不要说有一二十坏人,就只有三五个坏人,全村的生活就要受极大的影响。然而谁又能强迫全村人人参加,谁又能强迫坏人个个改良呢!在官治全盛的时代,除了政府,除了官吏,谁也没有这个权限。所以吕氏乡约是一个自由的组织,南赣乡约便成为强迫的组织;吕氏乡约是一个局部的组织,南赣乡约便成为全村的组织。好在现在民权逐渐伸强,政府固然可以强迫人民,人民也可以强迫自己,吕氏乡约的困难,可以说是不解自决了。

    吕氏乡约的第四个特色,是成文法则。农村社会本来是一种亲密社会,一种习俗社会,一切成训习俗,都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尤其是中国的农村,只讲礼而不解法,只讲情而不讲理,成文法则的发展尤其迟缓。二十世纪的中国农民,还不知法则为何物,只依照他们的父祖遗传,社会习俗去生活。不过口头的传授,一来并不清楚,二来易于遗误,所以十里不同俗,百年以后也许面目全非,甚至违反原来的意向。尤其是比较先进的社会,人类关系日多,行为标准日杂,假使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成文的标准,恐怕社会秩序更不容易维持,社会合作更不容易取得。二十世纪的农村,除了中国以外,欧美日本都已有具体的方案,严密的组织,一则便于仿行,二则便于持久,三则便于由小而大,向上发展。一村之间还可以口头相传,世代相守;十村、百村、千村、万村之间,便不能不有比较具体的法则,成文的法则。由人民自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当然吕氏乡约并不是全体人民的手笔,全体人民也不能起草共同的契约,吕氏兄弟只算是乡约的发起人,起草员,而全约人民才算是乡约的主人翁,实行者。官治由政府官吏提倡,自治由人民领袖引导,官治自治的分别,也只争这一点。

    吕氏乡约的约文共分四款: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德业相劝和过失相规注意在个人的道德作业,前者注意正面,后者注意反面。到了礼俗相交,便发生人和人中间的关系,人和人中间的接触————社会接触或是社会交通。不过这种接触还是表面的,敷浅的,一定再进到患难相恤,才有真正的社会合作,团体活动。当然这只是我们的约言,我们的信条,怎么样去遵守,怎么样去实行,又是一个问题,我们暂时不去管他。我们暂时所要知道的,只是约文的本身,我们暂时所要讨论的,只是约文的优劣,其余的以后再说。

    德业相劝这一条的下面,德和业在约文里面是分开的。照我们的普通见解:德应该是道德,关于对人而言;业应该是作业,关于对事而言。不过德的下面有“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业的下面也有“事父兄”“教子弟”“事长上”“御僮仆”各项。其实,业的内外两种:“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和德的全部,没有多大区别。惟有业的后部,“读书”“治田”“营家”“济物”以及“礼乐射御书数之类”,才是真正的对事,才是真正的作业。德的项目共有二十一条,不过那并不是二十一种不同的德行,有的是普通德行,有的是特殊德行,有的对人,有的对事,有的对内,有的对外。我们现在勉强分出八大类:

    (1)见善必行,闻过必改 (2)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3)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 (4)能睦亲故,能择交游 (5)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 (6)能救患难,能规过失 (7)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 (8)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第一类是普通的德行,正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而言;第二类也是普通的德行,从修身,齐家方面着想;第三类是家庭里面的特殊德行;第四类是家庭外面的特殊德行;第五类是经济方面的特殊德行;第六类是对患难相恤,过失相规两条约文而言;第七类似乎是社会方面的特殊德行;第八类似乎是政治方面的特殊利益。其实德业两方的条款,也可以分门别类,一件一件的列举,像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的条款一样。过失是反面,礼俗是表面,患难是非常局面,都弄得一条一条,清清楚楚;而正面的德行,基本的德业,反前后重复,左右支离,不能替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标准立一个基础,成一个系统,使天下后世有所感悟,有所遵从,真是一件不幸的事。就是原文的辞句方面,也不十分整齐;譬如“能为人谋”和“能为众集事”排在一块儿,便失去全部对仗的精神,所以朱子改为“能为人谋事”。业的“居家”“在外”两部反为主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反为附属。所以陈宏谋改编朱子增损乡约的时候,便将“居家”“在外”两部删去,而以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等等,作为业的本部。

    过失相规是德业相劝的反面,德业不相劝便是过失,过失不相规也是过失,乃至礼俗不相成,患难不相恤,都是过失。这都是犯约之过,其罚较轻,如不修之过。不修之过是犯约以外的许多轻过,共有五条:一曰交非其人,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作无仪,四曰临事不恪,五曰用度不节。每过皆有小注,注明他的详细性质。其实不修之过,还是各种标准的反面,交非其人便是能择交游的反面,游戏怠惰便是正当德业————勤————的反面,动作无仪,便是礼俗相交的反面,临事不恪和游戏怠惰相差不多,用度不节便是另一种正当德业————俭————的反面。惟有犯义之过,那种反社会的趋向,不道德的意义,比较的显著一点。犯义之过共分六类九种:第一类酗博斗讼四种,第二类行止逾违一种,第三类行不恭逊一种,第四类言不忠信,第五类造言诬毁,第六类营私太甚。这三大类过失————犯约之过,不修之过以及犯义之过,纲目虽然比较分明,排列也比较清楚;然而可以合并,可以增加,可以减损的地方还是很多,不能认为理想的约文。

    其实吕氏乡约内容最空、布置最劣的部分,还是礼俗相交一条。全条约文,既不如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的分门别类,纲举目张,也不如德业相劝的德业分别,排列整齐,只提出“凡行婚丧葬祭祀之礼”“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凡遇庆吊”“凡遗物”“凡助事”五款。婚丧葬祭祀之礼,并没分别列举,只说“礼经具载,亦当讲求”;所载何文,载在何经,如何讲求,都没有提到。底下:马上退步,“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表示礼经所载不易遽行,家传旧仪亦可勉行;“甚不经者,当渐去之”,何者不经,何者当去,何者先去,何者后去,他都没有告诉我们。这简直不像一条约文;这样也可以,那样也可以,这样要去讲求,那样可以修正!第二款“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底下只有“当众议一法共行之”八个大字,放在约文的里面,实在有一点丢丑。第三款“凡过庆吊”,第四款“凡遗物”,第五款“凡助事”款文比较长一点,也有几个具体的建议;不过那一百二百的细则,也没有什么重大的价值。

    假使没有吕氏乡仪出来补充,吕氏乡约的第三条,一定成为白璧之玷,替吕氏乡约减色不少。因为有了吕氏乡仪,礼俗相交的缺憾,自然可以充分补足而有余。朱子对于礼俗相交一条,大事修改,有条有理,不紊不杂,也并不是朱子独出心裁,而是乡约乡仪的合为一气。吕氏乡约由晋伯署名,当时以为晋伯所草,固属情有可原;吕氏乡仪由苏炳(字季明)作序,而当时便题苏氏乡仪,真是岂有此理。假使朱子不细心翻阅和叔文集,和叔对于乡约乡仪的贡献,岂不是湮没无闻?我们感谢朱子增损乡约约文,使之成为完璧;我们感谢朱子提倡乡约制度,使之化行南宋;我们更感谢朱子找出乡约乡仪的真正作者,乡约乡仪的真正面目。在朱子所考定的吕氏乡仪,共分宾仪、吉仪、嘉仪、凶仪四种;里面有家庭的礼节,也有社交的礼节,大约是吕氏家仪的扩大,礼仪经典的缩小,成为这样一个简而易行的乡仪。所谓吕氏乡仪,所谓吕氏乡约,似乎是全族所采用,全族所约定,所以应该是吕氏全族的乡仪,吕氏全族的乡约,而并不是吕氏兄弟的家仪家约,吕氏一家的家仪家约。

    乡仪四款之中,宾仪最繁,共列十五种之多,多半关系社会交际,所以多为朱子采用,去充实礼俗相交的约文。宾仪十五种名称秩序如下:

    (1)相见之节

    (2)长少之名

    (3)往还之数

    (4)衣冠

    (5)刺字

    (6)往见进退之节

    (7)宾至迎送之节

    (8)拜揖

    (9)请召

    (10)齿位

    (11)献酢

    (12)道途相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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