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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农村组织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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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地方的试验,在朱子以前并没有多大实力。何况金人入主中原,关中文物完全消灭,这个前程远大的乡约制度,也就随着时代的潮流,无形中牺牲了。保甲的实行,因为有政府的后盾,自然比较普遍;不过也从没成为一个全国的制度,实际的制度。荆公罢相以后,各种新法渐次取消,保甲也是其中之一,所以熙宁年间虽然有保甲,乡约两个新的农村组织出现,熙宁以后便又恢复以前的状况,并无所谓真正农村组织。不过保甲自卫的组织虽然取消,保甲自卫的功用虽然剥削,而保甲的名义在南北宋都是若断若续的存在着;只是领袖变成差役,工作变成催赋。两汉以后赋役尚轻,弊端尚少,虽经过南北两朝的连年变乱,民间尚不见得十分困苦。唐代初称小康,人民颇能安居乐业;玄宗天宝以后,连年征战,赋役问题日趋严重,居乡的困于赋,外出的困于役。一直到南北两宋,赋役问题更闹得天昏地黑,没有法子解决。农村社会里面,没有旁的事件,也没有旁的问题————穷民一天到晚应付租赋,富民一天到晚应付催役;在这种环境的下面去提倡保甲,提倡乡约,提倡社仓,提倡社学,没有极贤明的守令,没有极能干的领袖,是不会有伟大的成效,是不易维持长久的。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农村组织,并不是流行的组织,而只是特出的组织————并不是保甲乡约的推行,而只是保甲乡约的试办。

    元代的基本农村组织,大约没有重大的变动;里正的名称,尝见于正史,厢坊乡里的区划,也散见各种县志。譬如江阴县志说元代南北两厢增淳和、太平、耆德三坊,其余乡里都是照旧存立;然而新昌县志说元时改厢为隅,改乡为都,改里为图,不用名词而以一二次序,似乎近代的都图制度是从元代开始的《新昌县志》卷一,页二。此外元代还有一个特出的社制,和乡里制度是并存的。每社五十家,无论何色人等,都要加入;五十家以上,百家以下只有一社,百家以上可另行组织,五十家以下附属邻社。社长是由人民公举,一要年高,二要通晓农事,三要有兼丁,才能被举为社长《元典章》卷二三,页三。社长的职务很多,除了赋役归里正催办以外,其余的地方自治事业,像农事、水利、社仓、救恤,都归社长管理。不过后来里正常有规避差役的事情,以致赋役也弄到社长身上,虽经三令五申,结果还是不能满意。

    元代的社制是秦汉以后最完整的农村组织;虽然对于保甲、乡约没有特别提倡,然而乡约、保甲的根本精神,也都包含在里面。社长主要职责是劝课农桑,不听劝诫的惰民,社长可以用书面报告提点官处罚。当然不敬父兄及凶恶的人民,也要报呈处罚。犯法的农民,社长在他们门上,大书所犯事项,以示羞辱,俟其改过自新,乃毁之;其不改者,罚充本社夫役,颇有乡约劝善惩恶的意思《续文献通考》卷十六。可以谋求水利的地方,由社长率领农民自动办理,由政府加以补助;蝗虫的防除,也是由社长率领农民办理。虫旱成灾,社长可以呈请政府验明,减免赋役。乃至开辟荒地,保护禾稼,都由社长主持,农民合办。社学附设本社,聘请通晓经书者一人为学师,在农闲的时候,教授本社子弟的孝经、小学、大学、论孟、经史之类。社仓又叫义仓,也是每社一所,在丰年每家按口一斗,存储仓中,歉年又可按口领用,以备荒灾。

    明代所立的粮长和里甲制度,纯粹是为赋役而设,和乡治没有什么关系。基本农村组织,恐怕还是依照宋元的旧制;不过乡里日少而都图日多。譬如《平阳县志》所载明时共有一隅,二镇,五十五都;隅指县城,镇指市镇,都指乡村。他们的等级相同,他们的下层组织都叫作图,全县共有二百五十二图。每图的下面又分为甲,每甲辖地三百亩。有充里一名,而没有粮长和里长的名称。《江阴县志》所载明时组织,仍是南北两厢,厢下仍是坊,坊下却新添了图的一级;乡村仍是十七乡,旧有五十五里改为五十都,都下又有三百六十五图。又引旧日蔡志,说每图分为十甲,每甲实田二百七十亩,和平阳情形相差极少。《象山县志》所载,也是乡都图三级;政实乡有八都二十一图,归仁乡有九都十二图,游仙乡有七都十二图。粮长制度是在洪武四年(公历一三七一年)颁行的;以万石为率,设长副各一人,以督其乡之税粮。一直到了洪武十四年(公历一三八一年)才诏天下编赋役黄册。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有里长;十户为甲,甲有甲首;一年一周,轮流应役。

    此外农村各种事业组织,自从经过明太祖,王阳明君臣的提倡,在明代也逐渐发达。到了嘉靖年间,乡约、保甲、社仓、社学都经政府的提倡,都有正式的规条,几乎成为一个整个乡治系统。洪武开国不久,天下太平,人民丰富,明太祖对于保甲,社仓没有什么设施。社学是教化子弟最重要的工具,明太祖对于儒家教化主张,尤其是十分相信,洪武八年的时候,即已下诏天下,设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乡约在吕氏和朱子手里,还只是人民的公约,人民的友助,所以没有正式采用。不过明太祖对于民众教育,也有两种新的设施,后来竟和乡约打成一片。这两种设施:一个是圣训六谕,和吕氏四条差不多的规条;一个是申明旌善亭子,和朱子善簿恶簿差不远的办法。六谕:一曰孝顺父母,二曰尊敬长上,三曰和睦乡里,四曰教训子孙,五曰各安生理,六曰无作非为。自从嘉靖正式采入乡约宣讲以后,一直传到满清康熙年间,还是乡约的根本。不过洪武六谕初颁的时候,并没有乡约的名称,也没有宣讲的办法,只在每里选一耆老,手持木铎,巡行乡里,且击且诵,以警悟民众。申明亭为的是宣布恶行,使恶者有所儆;旌善亭为的是宣布善行,使善者有所劝;后世的乡约亭所,便是由这个制度出发的。此外还有一种里社制度,一种乡厉制度,是关于乡村宗教方面的设施。里社乡厉是一个自然的宗教,在中国乡村通行已久;不过洪武又加入什么“抑强扶弱之誓”,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完全是神道设教的意思。参考第六章。

    王阳明巡抚南赣,正是兵荒人乱的年头,所以提倡一种十家牌的保甲法,来维持地方的治安。不过他对于乡约和社学,也忘不了儒家教化的政策,在那里极力提倡。可惜他没有提倡社仓,也可惜没有把乡约、保甲、社学打成一片,完成元代那种整个乡村组织。他的南赣乡约是吕氏乡约和洪武六谕的一种混合产品,约文采取圣训六谕,组织采取吕氏乡约,洪武六谕才正式加入乡约,乡约名称才正式采入乡治。不过阳明所提倡的南赣乡约,比起和叔主持的吕氏乡约来,又是一种精神。吕氏乡约是人民主持,南赣乡约是政府提倡;吕氏乡约是根据约言,南赣乡约是根据圣训。乡约效力或者因为官府的提倡可以增加,乡约精神也许因为官府的提倡愈加丧失,所以官府提倡并不是乡约之福。他在南赣所提倡的十家牌法,是寓教化于保甲之中,和王荆公的纯粹保甲法,颇有一点不同。所以十家牌法除了清理户口,查察奸宄以外,也还能从积极方面尽一点劝导的职责。此外他对于社学也十分留意,起初颁布“兴举社学牌”,后来又颁行“社学教条”,令府县官吏极力提倡,以谋儿童教化的普及。《王文成全书》卷十六、卷十七。

    至于明代社仓的设立,不知始于何时。我们所知道的是在嘉靖八年(公历一五二九年,在阳明提倡社学和乡约以后十一年)政府曾有明文规定,每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道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长,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列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加耗五合。命令虽然说得很好,不过实际上每二三十家办理社仓的很少,一县里面多半是由县令设法建造几个,点缀风景而已。见《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和《平阳县志》卷十三食货志。

    明代农村组织的发展,社学、里社、乡厉最早,在洪武年间已经有了。乡约的基础,虽然也在洪武年间立定,然而乡约名称正式的采用,王阳明的南赣乡约还是第一次。保甲社仓起初大约是没有;保甲到阳明手里才有,社仓到嘉靖年间才有。他们演进的秩序虽然不一致,然而到了嘉靖年间,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不但有相当的基础,并且已经有了正式的规条,成了国家的功令了。《图书编》里面的保甲规条、乡约规条、社仓规条、社学规条,便是在这个时代颁布的。从前提倡乡约的时候,只提倡乡约;提倡保甲的时候,只提倡保甲;提倡社仓的时候,只有社仓;提倡社学的时候,只有社学;完全是个别提倡,局部工作。一直到了这个时候,才有一套整个的规条,才有一个整个的系统,不能不说是一个新的贡献。他们四个的关系,《图书编》已经说得很好:“是故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盗贼也,而不知比闾族党之籍定,则民自不敢以为非;乡约之法,人知足以息争讼也,而不知孝顺忠敬之教行,则民自相率以为善;由是社仓兴焉,其所以厚民生者为益用;由是社学兴焉,其所以正民德者为有素;可见四者之法,实相须也”《图书编》卷九十二。嘉靖时代不但乡约保甲成为中央法令,成为地方要政,并且风声所及,连藩属的朝鲜,也在那里提倡,也在那里仿行。(5)

    嘉靖时代的农村组织,是四位一体制度,四而一,一而四的制度。不过这四个东西,并不是一样的性质,一样的重要,乡保根本而社仓社学枝叶,乡保主要而社仓社学次要,所以自然而然的,产生一种二正二副的理论,二正二副的制度。乡约保甲互相表里的理论,可以说是明末乡治主要的理论;乡约保甲打成一片的办法,也可以说是明末乡治主要的制度。吕新吾的乡甲约,便是一个著名的例证。他以为“乡约之所约者此民,保甲之所保者亦此民;但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宄诘为重,议将乡精保甲总一条编”。所以他的乡甲约制度,便拿乡约为主,保甲为辅;社仓社学,在名称上,在实际上都只占一个小小的地位。刘蕺山的“保民训要”,“乡保事宜”,也是一个乡约保甲为主,社仓社学为副的制度。“保民训要”又以保甲为主,所以里面分成“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礼”“保甲之养”,“保甲之备”各条。“乡保事宜”是以乡约为主,所以里面分成“约典”,“约诫”,“约礼”,“约制”,“约备”,乡约渐次变成主体,保甲渐次变成附属。后来刘蕺山隐居田园,因为捍卫乡里,图谋恢复,又草成了《乡书》,《广乡书》各篇;内容大约和“保民训要”,“乡保事宜”相差不远,可惜没有机会实行。至于吕新吾和刘蕺山他们两位先生的详细办法,实际效果,我们将来会有比较详细的讨论,自然不必多说了。

    除了乡约保甲混合组织以外,乡约制度在明末还有一特殊的组合,那就是高忠宪(名攀龙,为东林主角之一,在刘蕺山之先)的同善会。高忠宪的同善会,并不是现在的同善会,现在的同善会是宗教和慈善的联合,高忠宪的同善会只是乡约和慈善的联合。同善会的意思,只是大家共同为善,共同行善;为善是勉励自己,行善是扶助他人。在高忠宪原有同善会规例里面,只能看见行善的办法,而没有为善的举动;在高忠宪自己的“同善会讲话”里面,才把劝善的意思弄得清楚,乡约的旗帜弄得分明。同善会规例,每季仲月望日有会,每会有人主讲劝善。会齑(即捐纳)每人自九分至九钱,各依经济高下量力捐助。捐得的款项,普通分作三分,二分助贫,一分给棺,完全是慈善的工作,同乡约没有什么关系。“同善会讲话”是高忠宪在仲月望日讲演的底稿,里面讲到“善是决当为,恶是决不当为”的道理,并且提到洪武六谕,以为“若是人人肯向善,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便成了极好的风俗”。其他“为子弟者,愈孝亲敬长,为父兄者,愈思教子训孙;各思勤俭生理,各戒非为浪费”,还是洪武六谕的底子。“人人有父母,人人随分孝顺他;人人有长上,人人随分尊敬他;人人有乡里,大家要和气些;人人有子孙,大家要教训他;生理是该做的,人人做自己该做的事,各有过活;非为是不该做的,若做不该做的事,各有罪名”,岂不是在那里替洪武六谕作注解吗?高忠宪是同善会的祖宗,他的徒弟陈几亭先生(名龙正,字惕龙)也是十分热心,大有当仁不让于概,所以提倡同善会的人们,往往并称高陈,可见几亭在同善会里面的地位。他不惟在各处提倡,在各处讲演,并且亲自建筑同善会馆,同善社仓,以立定同善会将来的基础。《得一录》卷六。

    嘉靖年间的乡治系统是四而一、一而四的均等制度;他们内部的关系,他们各个的地位,一点没有说明。吕新吾的乡甲约以乡约保甲为主,社仓社学为辅;乡约保甲之中,又以乡约为主,保甲为辅;他们彼此的地位,彼此的关系,还是不大清楚。一直到了陆桴亭手里,才把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各个的地位,彼此的关系,弄得清清楚楚。他直截了当以为乡约是乡治的纲领,可以包含保甲、社仓、社学,所以他说“夫何以谓之乡约也?约一乡之众,而相与共趋于社学,共趋于保甲共趋于社仓也。四者之中,乡约为纲而虚;社学、保甲、社仓为目而实”。他的治乡三约系统,更能充分表现他的主张:一个约长的下面,有教长、保长、恤长三个约副,受约长的指挥,去办理一切乡里的事业。可惜桴亭先生没有机会试验他的主张,所以治乡三约不能见诸实行;更可惜清代诸帝支离破碎的去提倡乡村建设,所以连明末那一点基本理论,也埋殁在故纸堆里,永久没有实现的可能。

    清代各帝对于乡约、保甲、社仓、社学的提倡,都是十分努力。不过单有称孤道寡的皇帝提倡,而没有名高德重的疆吏提倡,在社会里面的效果,自然又不如王阳明、吕新吾他们的工作了。并且清代各种农村组织,各有专部分别提倡,整个的乡治,便从此分而不合,系统破碎,精神颓丧,真是清代各帝始料所不及的。基本农村组织在顺治元年(公历一六四四年)曾颁行一种村甲制度,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有逃人奸宄窃盗事件,邻佑以报甲长,甲长转报总甲,颇有一种保甲的意味。顺治十七年(公历一六六〇年)又覆准设立里社,令民或二三十家,或四五十家聚居,每遇农时,有死丧疾病者,协力耕助,又有一点乡约友助的意思。此外顺治五年(公历一六四八年)因为攒造黄册,曾编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有甲长,里有里长。

    不过清代各县乡村的名称,实际上是复杂已极,毫无统一办法。我们只消举出几县的乡村名称作为代表,便可想见一斑:

    一、江阴县————镇下为保

    二、平阳县————都或镇下为庄

    三、象山县————乡下为都,都下为村

    四、通县(南通州)————乡下为都,都下为里

    五、宝山县————乡下为都,都下为图

    六、忻州————乡下为都,都下为村或庄

    七、淮宁县————里下为甲

    八、尉氏县————甲下为村

    九、县————社下有庄或村

    十、临颍县————保下为里

    十一、定州————约下为村

    (以上参考各该县志)

    我们只都看了这几个例子,便可找出十几个名称来————镇、保、都、庄、乡、村、里、图、甲、社、约;此外长城一带的县分,还有什么堡、寨之类。可惜我们这里篇幅有限,不能作一个详细的分析。乡约在明末清初交替的时候,还是照旧存在;不过正式的提倡,恐怕是从顺治九年(公历一六五二年)颁行六谕卧碑文起。这六谕卧碑文,就是明太祖的洪武六谕,不知清世祖何以不加更改?所以后世还有人以为是清世祖的六谕。一直到了康熙九年(公历一六七〇年),清圣祖才新颁上谕十六条;后来转辗发达,康熙十六谕便代替了洪武六谕,而成为清代的乡约宣讲主文。这个十六谕在康熙十八年(公历一六七九年)浙抚某曾经有过一种直解,二十年(公历一六八一年)梁延年有一种像解,雍正二年(公历一七二四年),清世宗有一种广训,嘉庆二十年(公历一八一五年),又出来了一种广训直解。不过这都是为讲约用的,而讲约又多限于县城及大镇,所以达到乡民的影响是很少的。当然小规模的地方乡约,乃是自动乡约,在清代也可找得出来;然而宣讲圣谕到底是清代乡约的主要工作。详见清代乡约章。

    顺治元年的甲长总甲,虽然也有一点保甲的意味,然而不是真正的保甲。保甲法律在户部有户部则例,在刑部有刑部条例,不过不知是什么时代颁行的。我们知道于成龙在康熙十三年(公历一六七四年)便已实行保甲见于清《端公政书》。康熙三十三年黄六鸿所编的《福惠全书》,里面还有保甲一部;可见至少在康熙时代已经有了。此后屡朝都有上谕,或令地方官吏斟酌办理,或令地方官吏切实施行。大约清代实行保甲的人比乡约多,清代保甲的效果也比乡约大;行乡约的人没有不行保甲的,行保甲的人便不一定行乡约。尤其是咸同各朝,保甲的需要十分迫切,保甲的功效十分明确,所以保甲的声势也十分伟大。除了户部、刑部的保甲法规以外,各省常有各省的单行法规,甚至一县都有一县的保甲章程,内部情形十分复杂,我们无从讨论。大约徐栋的《保甲书》,对于保甲的议论和办法,可以代表当时的情状,我们只消稍为翻阅一下,便可得其大概。(6)

    清代社学的提倡颇早,顺治九年(公历一六五二年)便已题准,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廩饩养赡。后来每一个朝代,每一个皇帝,都有一两道上谕,专门提倡社学。尤其是土司苗民设学,政府非常重视,希望从社学下手,可以同化苗人。不过实际上一县里面的社学,实在是不多的:好的地方市镇都有社学,坏的地方只有县城一二所,乡村儿童的教育,当然是谈不到了。譬如《祥符县志》在顺治初年共有社学十九区,六区在城,十三区在乡,似乎也还普遍。后来渐次废弃,只有新建三所,还有什么普及乡村的可能。不过乾隆二年(公历一七三七年)又有一种“社会”的组织,因学立社,每县五社,每社约八十人,有社长上下两名,斋长若干名,倒是一个新奇的组织。见《祥符县志》。

    清代社仓在康熙十八年(公历一六七九年)便已下令设立;在乡村叫作社仓,在市镇叫作义仓,由官绅士民捐输,由本地善良管理。康熙四十二年(公历一七〇三年)又重申前令,注重村庄社仓;大约是从前多重市镇义仓,而不管乡村社仓,所以才特别提倡。乾隆十八年(公历一七五三年)编成的畿辅义仓图,合若干村庄为一仓,并且叫作义仓而不叫社仓,便是表示义仓的普遍,社仓的稀少。不过村庄距离义仓还不算远,所以虽然设在市镇,乡村也有相当利益。共计畿辅一百四十四州县里面,有三十三县附仓村庄,都在十五里以内,七十三州县在二十里以内,三十三州县约二十余里,虽然不是真正的乡村组织,也还比乡约社学普遍一点。

    清初各帝颇能励精图治,所以乡约、保甲、社仓、社学都能积极提倡;虽然是各自为政,有一种支离破碎的毛病,然而也有相当的成绩。咸同以后,朝局日非,保甲或者因为匪患的原故,又有一番振作,其余的都是因循苟且,敷衍了事。到了满清末年,乡约空有宣讲,保甲空有门牌,社仓少而无谷,社学少而无人,中国乡村组织,几乎是退化到一个无组织的状况。好在华南的家族组织,还十分健全,可以替代正式的乡治;华北也有种种自然的组织产生————青苗会、义坡会、大社、小社、公会、官会,以及其他种种水利组织、仓库组织、自卫组织、宗教组织、娱乐组织,勉强渡过了这个过渡时代的难关。(7) 从满清末年,民国初年的乡村自治运动看起来,似乎外国的制度不一定可以实行于中国,中国的制度也许还可以存在于中国————社学成了小学,保甲成自卫,社仓在调节粮食提倡合作一方面,似乎有复生的可能,乡约在教育民众,振作精神一方面,也似乎有复生的可用。我们自然不愿意抄袭东西,拾人牙慧;我们也不愿意故步自封,泥于古制。我们要用历史的方法,分析的眼光,冷静的头脑,去看一切的中国乡治制度;我们更要用历史的方法,分析的眼光,冷静的头脑,去看乡治基本的乡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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