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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乡村控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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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是强制性的计划时,有关地区所有村子的官方领袖就被召集到市镇上同地方当局商量,提出意见。他们回到各自村子后,立即同非官方但地位重要的领袖和村民商量,告诉他们当局提出的计划。村民无权提出任何明确的建议。……在下一个赶集日,官方领袖讨论各个村子非官方领袖对这件事提出的意见。……两三个星期后,事情已经经过反复的讨论,地方当局把官方领袖和当地有地位的人物召到市镇上,作最后决定。然后,各村开始制定实施方案。[182]

    在其他情况下,各村在有关共同利益或满足共同需要的事情上合作,经常在一共同组织的总指导下,共同制定计划,合作实施。此处要讨论的正是这种类型的村际活动。下面几个事例,可以说明这种活动的实质。

    前面已经提到直隶邯郸兴修了许多灌溉水闸(其中一个水闸为不少于15个村的土地提供灌溉);[183]这些水闸显然是村际合作的产物。广东花县有两个比邻的村子,于1898年决定改进灌溉沟渠。双方达成协议,各自派一名生员负责主持和管理这项改进工程。[184]河南省漯河县一些村子于1848年〔译者按:应为1849年〕合作疏浚河道,减少洪水危害。有名退职官员就居住在其中一个村子,根据其日记记载,村民们这样进行:

    七月十三日:闻各村议挑河,喜甚。到处水溢,田园淹没,有司漠然不顾,催科严迫……

    十五日:夜,本村公议挑河。

    二十三日:冯、蔺诸村来说冬春大挑诸河事,令先绘图,催地方往北保封查。[185]

    在直隶定州,8个比邻的村子成立了一个组织,在1748年修建了30多座桥梁。[186]在河南临漳县乡间,有一座处于交通要道的桥梁,由经常使用的4个村子负责维修。[187]

    庄稼守望有时也是在村际合作的层次上进行的。根据西方一位调查者在19世纪最后几年出版的著作记载:

    ……守望正在成熟的庄稼由某一个村子承担;或者,由比邻而居的许多村子合作进行。具体细节上的统一要开会讨论。会议地点通常选在对各个村庄均方便的某个庙堂里,参加的人是各个村庄的代表。会议上要确定逮住冒犯者后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提供一个适当的“法庭”来审理诸如此类的案件,有关村庄代表们以公开集会的形式,推选几位来自各个村庄的头面人物组成“司法”机构,负责对偷盗者进行审判和处罚。[188]

    这段记载很能说明问题,因为它指明了村际合作的形式和程序。如果对此形式和程序作适当的调整,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村际合作。

    为行人提供免费茶水及片刻休息的亭子,有时也是村际合作的结果。坐落在广东南海县西樵村的马鞍冈茶亭,就是由简村和金瓯两堡(有墙围起来的村子)于1875年捐资修建的;坐落在同县石冈乡的白鹤基茶亭,是石冈乡和石井乡于1892年合作修建的。[189]

    为附近村子提供服务的乡村集市,有些是由有关村子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建立的,有些是由到此赶集的村社共同建立的。[190]一位近代中国学者引用了一个实际例子,说明华北一座集市是由许多村子共同修建的。根据1865年〔编者按:杨庆堃原文称同治三年,为1864年〕在集市所在村子竖立的一块石碑上面所载,其修建过程如下:

    闻之,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之立也久矣。今要庄(即腰庄)、赵家庄、打渔里等庄,村居毗连,处事义气相同,公起义集。集场设立要庄,集期逢五排十,斗较二十筩,称有十六两二十两不等。从物之所宜,量斗分轮流,如有存积公费等项,按年清算,五分摊补。……如有无赖之徒,混行搅乱,不服旧规,败坏集场者,禀官究治。

    (碑阴载)打渔庄、李家庄量斗每月上旬公项五分之二。要庄、太平村量斗每月中旬公项五分之二。赵家庄每月下旬公项五分之一。[191]

    村际合作并不只限于经济活动,还延伸到宗教事务及有关地方社会秩序和防御方面。[192]笔者手中有一些叙述各村共同努力维持社会秩序、组织防御的资料。《中国丛报》描述了19世纪中叶广州附近各村合作组织情况:

    ……近年来,由于犯罪活动惊人地增加,特别是由于三合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广州附近各村共同成立了一个组织。根据我们所派记者耳闻目睹,该组织工作得很好。广州附近24个村子共同在河南岛(Honan)以南的市镇上修建了一所会堂。各村共同任命一名管理者或会长负责管理此场所,村长们就在这里开会讨论。他们和会长一道,就任何人提出来的任何问题,共同协商决定。……在这个大厅里,24村所有童生,每月一次由会长召集,就他所出题目进行考试。[193]

    由24村成立的这个组织,其活动范围十分广泛。类似的组织在清帝国其他地方也存在。根据一个地方志修纂者的记载,嘉庆二十四年(1819),有名进士退职回到他在广东番禺县的家乡。在他的建议下,比邻而居的两个村子合作成立了“深水社”,“小事则乡自调处,大事则合社公议”。[194]另一地方志也记载说,光绪年间(19世纪晚期),一名以善于处理突发事件出名的人〔编者按:丁仰淑〕,被选为16个村的“总董”,“人情不能一致,淑委曲调停,以平意见”。[195]很明显,这16个村成立了某种村际合作的组织。

    即使没有成立永久性的村际组织,不同村子的居民之间所发生的争端,也通常由有关各村协商仲裁解决。安徽徽州有5个村的做法就是这样的:“如果两个村的村民发生争吵,乡镇上的绅士就聚在一起,听取双方争辩,并设法作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就送到衙门去。”[196]或许,最重要的事务是地方安全。由于19世纪爆发大规模的民变,震撼全中国,各村不得不组织乡勇或团练;而且这种乡勇或团练事实上经常越过村界。1843年,广西左州一位廪生成立了村际性质的团练组织,其规模相当大,并且得到80多个村子的支持。[197]1854年,郁林州几名拥有头衔的士子(包括一名举人、副贡生、增生)和一位九品官员领导各村成立了规模更大的团练组织,其大本营就设在其中一个村子。这支团练分成10个单位,为203个相互比邻而居的村子提供保护,保护面积大约为50里×60里。[198]在1858年太平军兵临苏北之际,铜山县、萧县、沛县、宿迁县和邳州等州县的村子在自己周围修建寨墙,成立防御组织,其中许多防御组织都是在村际合作基础上成立的。[199]一直到1900年,山西翼城县东部11个村子共同成立团练组织,成功地保护了有关村社。在其他深受义和团影响的州县承受社会动荡和其他不幸等痛苦之际,翼城县却因其团练“仇杀拳匪”而没有受到暂停科举考试的惩罚。[200]

    古柏察这位著名的拉扎尔会(Lazarist)传教士,记述了长城附近几个村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一个防御组织的情况。虽然该组织成立的背景比较独特,但是可以用这个例子,来描述乡村防御组织的成立方法,并反映出清政府在此种防御组织的活动符合统治需要时对其所持的态度:

    这个乡村地区……位于群山、山谷和草原之间。散落其间的一些村子,政府认为无关轻重,不值得官员关注。这片旷野地区由于官府势力达不到,变成许多股匪、恶棍肆虐的地方。无论白昼、黑夜,他们任意横行其间,不受什么惩罚。……村民们多次向最近城镇官员请求援助,但没有一名官员敢于同这些土匪较量。

    官员不敢尝试的事,却由一名普通村民承担并完成了。他说道:“既然官员既不敢也不会帮助我们,那么只有靠我们自己了,我们成立一个会吧!”他的建议得到村民们的赞同。中国式“会”的成立要举行宴会。村民们不计花费杀了一头公牛,并向周围邻村下帖子邀请。大家都赞成这个主意,这个乡村自我保卫组织取名为“老牛会”,以纪念成立的宴会。其会章简略而简单。

    村民们尽可能更多地在他们阶层中发展会员。他们约定,无论谁遇到土匪(不论大小)来抢劫,相互之间必须立即救援。

    ……老牛会成立后不久,其所在地区的土匪就不见了,或者说被震慑住了。

    ……老牛会迅速而“血淋淋”地处决土匪,引起邻近乡镇的谈论。被杀土匪的亲属向衙门哭诉,大声地要求向“刽子手”————他们是这样称呼老牛会的————讨还血债。老牛会忠于自己的誓约,集体回答并驳斥对他们的所有指控。……这项审讯移送到了在北京的刑部。刑部判决同意老牛会的做法,那些因玩忽职守而导致所有这些混乱的地方官遭到流放。虽然如此,清政府认为最好将老牛会置于官府控制之下,并承认其合法地位:对会章进行修改,规定每个成员都必须佩带知县分发的官勇标志,“老牛会”更名为“太平社”。我们在1844年离开这个地区到西藏去之时,该会就称为“太平社”。[201]

    在结束这部分讨论之前,探讨下面这个有关村际组织的事例,应该是很有趣的。这个村际组织是由一些富庶村子合作成立的。这些村子坐落在赣江西岸,是江西庐陵县的一个乡。

    根据地方志的记载,这些村子在1844年成立一个“公所”,负责处理共同关心的事务。该公所起草了自己的行动规则,大致以两项计划为中心,即“义庄”和“宾兴”。其经费由每村各户捐资提供。只有那些按照规定数额(每户均为5,000文铜钱)出资的人户,才能够享受公所提供的服务。

    最初,“义庄”和“宾兴”是分开进行的。1855年到1856年间,义庄存粮完全耗尽,很长一段时间都未补充新粮。一直到1876年,才由各家各户根据能力捐粮补充。义庄管理者,由有关各村从以诚实、正直著称的生员中选出担任。每年岁末,管理者和“首事”一起对义庄存粮进行清点。当年负责义庄的首事,必须待在粮仓里,按月汇报粮仓检查情况。人口记录必须准备好,一旦发生饥荒,就可以“公正公平地”对需要救济之人进行救济。

    “宾兴”是24位拥有头衔的士子于1845年发起的。是年,庐陵城里修建了一座祠堂,用于纪念“乡贤”;还在省城里修建了一个旅馆,供参加考试的士子下榻。宾兴办公场所设在其中一个村子,管理者有4名,由大家从贡生以上的士子中选出;每年,这4名管理者要提交整个年度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清单。还要采取抽签办法,从生员中选出两名留在省城里,负责管理旅馆。凡是来自这些村子的士子都可以得到补贴;而通过考试或者得到官位的人,都可以得到特别的奖励。当地到省城参加考试的士子,交纳2,000文的“登记费”,就可以在这个旅馆下榻。

    这些村子的年度祭祀仪式,是在乡贤祠里举行的,由通过省试的士子主持。那些最初捐5,000文铜钱或者随后捐100两银子作为存粮基金的人户,以及成员中有官员或士子的家庭,都可以派代表参加。[202]这种村际组织或许非常独特,但它反映了乡绅控制村社组织活动可能达到的程度。

    村民的合作活动

    并不拥有任何特别地位或特权的村民所进行的合作性活动应与上面讨论的区别开来,因为无论是在范围方面或是推动者的社会背景、社会身份方面,它们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即使并没有成立正式的组织,“乡村活动”都是在村社基础上进行的,对全村所有居民都有影响,即使这种影响的程度不一,方式不一。而且,由于乡村活动一般都是由乡绅创办或主持的,因而是全村适用的,即使大多数村民都未参加。庙宇建筑、沟渠整修、地方防御等等,都是如此。即使就庄稼守望这种仅仅对地主和耕种者直接有利的乡村活动来说,全村居民都必须遵守由“阑青会”或“青苗会”制定的“规则”,因此都受到了负面的影响。而另一方面,村民的“合作活动”适用范围就没有这么广。一些村民所进行的合作活动,是服务于自己的某种特殊需要。一般说来,这种活动从未扩及全村,甚至也不想把没有这种需要的其他乡邻包括进来。总而言之,这种合作性活动是一些村民私下进行而非全村社从事的;此外,参加者几乎都是财产有限、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他们迫于环境而不得不倾尽全力或尽其所有以达到某种有限之目的。

    有关这种村民合作性活动的资料非常缺乏,农民很少进行这种活动,因而地方志修纂者对此并不重视。不过,我们可以根据中西方学者的研究进行探讨,对他们所观察到的三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作简略描述。[203]

    第一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是“香会”,或称“烧香会”。我们在本书前面的探讨中已经看到,许多中国人都相信宇宙中存在着某种看不见的力量,它能够带来好运,也会降灾。因此,许多中国人即使没有什么钱财,也要设法从事各种各样的迷信活动,毫不吝啬。[204]乡村庙宇和宗教仪式————常常属于乡绅领导全村社合作努力的产物————虽然也满足了村民们的一些一般需要,但是并未解决他们的全部需要。村民们经常认为在遥远地方飘荡的神灵,由于某种原因,其力量比在乡村神龛里供养的神灵要大;对这些村民来说,到某个或多个“圣地”进香,是一种功德最大的宗教活动。然而,离家到“圣地”进香,不但旅程所需时间较多,而且其花费也不是单个村民有限的财力所能承担的。因此,为了达到进香的目的,一些村民自己就在一起成立“香会”或“山会”。

    江西南昌县某些村民成立的香会组织,就是一个极好的事例。为了凑足资金到某个被视为特别神圣的庙宇去烧香,这些村民组织了“朝仙会”。每个成员捐出钱来作为公共资金;当钱足够时,成员们就花许多时间,费许多精力,制订进香计划。他们八月初一起程,十几人到几十人,一批批向目的地出发。每批都有一人充当“香头”,负责带领队伍;任命另一人为“香尾”,负责押后。每批人都打着一面红旗帜,上面写着“万寿进香”。在一百天里,这些进香客每天都奔波在路上。[205]

    “山会”的一个事例,见之于山东。该省某地一些没有足够资金的村民,为了能够到一个“圣地”去烧香,自己成立了一个组织,在当地称为“山会”。该会每个成员按月捐出一点钱来交给负责人保管;该负责人通常把这笔公共资金借贷出去生息。快满三年时,钱凑足了,成员们组织在一起,出发去进香。

    在一些乡村,成立“山会”的目的并不在于筹集资金到遥远地方去进香,而是要在本地创办一些宗教活动,其中包括感恩仪式中举行的戏剧表演。在这种情况下,香会为了同“行山会”相区别,一般称为“坐山会”。[206]有时,旅行者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引起清王朝当局的警觉,因而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禁止“越境烧香”的措施。[207]

    第二种合作性活动,实际上就是经济合作。中国乡村经济环境十分险恶,即使是诚实而勤劳的农民也常常被迫借贷;有时,这种借贷以粮食作担保。[208]许多事例都表明,有点土地的农民被迫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209]对于借者来说,利息非常高,他们虽然因借到一点钱而稍解燃眉之急,但是这种借贷犹如饮鸩止渴。[210]普通百姓要想存钱积累资金,真是十分困难。如果所需超出了日常情况,就不得不靠借贷来解决。事实上,中国各地村民、市民都自然地成立了一种组织,十分艰难的家庭就可以依靠这种组织来解决困难,同时避免高利贷的勒索。当然,倘若他们可以找到足够的朋友或亲戚来帮助渡过难关,就另当别论。这种组织就是“借贷会”;在清帝国各个地方,其名称和形式各不相同。[211]

    19世纪的一位西方学者对借贷会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这个借贷会是临时的,自愿的。……领导成立的是其会长。……至于成立原因,可能是为了购买一块地、一副棺材,或娶一位媳妇,也可能是开店铺、还债或打官司。某人因需要一笔钱,去找朋友帮助,了解谁愿意加入借贷会。他告诉大家,谁愿意加入,各人应分担多少,什么时候交纳。然后,他邀请所有愿意加入借贷会的成员到家中,招待他们吃晚饭;每个成员都捐出一份钱来交给主人。大家商定在一个月,或半年,或某段时期后,除了会长以外,每个成员就下一次借贷进行竞争,谁出价最高,谁就得到借贷。……然后每个成员就向这名出价最高者捐出一笔钱,其数目同之前捐给会长的相当。按照这样的方式,借贷继续滚动,还未得到借贷的成员可以继续竞争。……得到过一次借贷的成员,享受不到利息;最后一次得到借贷的某成员,不付利息(以竞价的形式)给他人。[212]

    第三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虽然实际上是经济互助组织的变种,但是由有关当事人为解决丧葬花费问题而组织的。和借贷会类似,丧葬会虽然也有各种各样的名字和形式,但毫无例外是财产有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按1891年版《巴陵县志》的记载:

    贫户治丧多有会曰孝义会,其法先约家有老亲者十人,定醵钱若干,遇丧则开之,故变起仓卒,亦稍克成礼。[213]

    一位西方观察者在19世纪最后几年里也写道:

    至于丧葬会,其成立原因相同,种类多样。……

    有时,丧葬会的每个家庭每月要交100文钱的捐款作为公积金。遇上父母(或更老一辈人)去世,交钱的家庭就有权动用公积金的钱,一般可以拿到6,000文。如果公积金不足以支付其成员们办丧事的花费,那么丧葬会就会向其成员加收一笔特殊会费以弥补欠缺。……

    另一种形式的互助……如下:对那些看着父母一天天衰老的人来说,他们很清楚,不知哪一天就要为父母办丧事,而凑够办事的钱十分困难。于是一个人会邀请另一些人结伙,称作“请会”。遇到有成员的父亲或母亲去世,每个成员都有责任捐出一定数目的钱。[214]

    另一位西方学者对这种组织形式作了更详细的描述:

    ……为了替不可避免之丧事做好准备,那些家中有老人的村民自己组织了一个丧葬会。其目的非常明确,一旦需要,相互之间就可以提供财力和人力帮助。……

    该组织的成员大致为10人到30人。成立时,成员每人要交纳两元入会费。然后这笔钱尽量以最好的利息借贷出去。……当某成员之父亲或母亲去世……其他每个成员都要捐两元给他……某个成员都要派两人尽力帮助他。

    丧葬会继续存在,直到最后一位成员的父亲或母亲之丧事妥善办理完毕为止。[215]

    绅士在村社中的角色

    清帝国各地环境虽然不一,但是无论什么样的乡村生活,绅士(拥有官品或学识头衔的人)看来都是其中最为积极的因素。某种迹象表明,中国南方农村之绅士比北方的更为积极,影响更大。[216]虽然笔者手中没有足够的资料来证明这一结论,但是可以合理推测,在绅士比较多的乡村,经济环境比较好;名流越多,反过来促进了乡村的繁荣。在小而贫穷的乡村,绅士没有多少活动的空间,即使拥有特殊地位的乡绅真的选择居住在这里。在这种乡村,绅士变得几乎同村子里的普通居民一样,没有什么活力,实质上已经放弃了他们在繁荣乡村中的同伴正在履行的职责。华北某地的士子,在他们所处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挣扎,几乎完全失去了精英集团所拥有的进取心。据一个地方志修纂者说:

    ……士习尚质朴,或亲锄耒,初无把持乡里,訾议时政者。然旧俗于子弟博取青衫后,多不使求上进。[217]

    了解了这一点之后,接下来就开始探讨绅士在乡村中的角色。

    一个乡村的发展,极大程度取决于绅士————退职官员和拥有头衔的士子————为有限的组织和活动提供的领导。经过科举训练、拥有特殊社会地位的人,积极推行社区活动,包括修建灌溉和防洪工程、修路、架桥、摆渡、解决地方争端、创办地方防御组织,等等。[218]毫不夸张地说,绅士是乡村组织的基石。没有绅士,乡村虽然也能生存下去,但是很难有任何组织完善的村社生活,以及像样的组织活动。只要绅士有意维持其所在村社的秩序与繁荣,他们的领导和活动就会广泛地为他们的乡邻带来福祉。在事实上,他们会设法保护地方利益,反对官府种种侵犯————如反对州县官员及其走卒的敲诈勒索或腐败行为。他们的学识和特殊地位经常使他们有能力进行公开反抗,甚至使冤屈得到补偿。[219]

    然而,如果从上述情况中就推断绅士作为一个团体,同清政府的关系是敌对的,那是错误的。相反,退职官员和拥有头衔或野心的士子常常维护清王朝的统治。作为士子,他们一般要准备或参加竞争性的科举考试;因此,他们的态度和立场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钦定儒学的左右。在总体上,他们忠于皇帝;即使他们没有什么官职、没有什么政治职责。官员暂时或永久退职回家乡之后,无意同清政府作对,也无意向朝廷挑战。虽然知识分子并没有官员那样的地位,但他们是未来的官员;或者用19世纪一位西方学者的话来说,“他们是怀着期待的人”。[220]除非一位士子的期待完全落空,他一般就宁可维护现存政权,也不要政治动荡。即使是拥有绅士地位者,其目的仅仅是“保护自己家人及乡邻免受专制权力侵犯”, [221]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是授予他们身份的政权得到人民的普遍承认。因此,他们也倾向于维护现存政权。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绅士发挥着稳定乡村社会的作用。清王朝各代皇帝拥有充分理由,利用绅士来统治乡村;事实上,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设法控制绅士,以达到控制乡村的目的。

    然而对清王朝统治者来说,不幸的是,正常情况并不总是存在。有时,绅士所起的是破坏而非稳定的作用。拥有特权地位者,常常被自己的短视、自私而蒙蔽了眼睛,他们的所作所为(或许是不知不觉的)不但危害了自己乡邻的利益,而且危害了清王朝统治者的利益。自从早些时候起,乡绅就以剥削和欺压普通村民而臭名远扬。18世纪的一位历史学家提到明王朝情况时就说,“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222]事实证明,这种情况在清代继续存在,康熙帝在1682年就发现很有必要派出一些高级官员作为钦差大臣巡察豪强虐民的情况。[223]乾隆帝于1747年发布上谕,又有如下言语:

    从前各处乡绅,恃势武断,凌虐桑梓,欺侮邻民,大为地方之害。及雍正年间,加意整饬,严行禁止,各绅士始知遵守法度。……乃近日旧习复萌,竟有不顾功令,恣意妄行。各省未必无此,而闽省为尤甚。[224]

    虽然清王朝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令,采取了一些惩罚措施,但是一些绅士依然故我地欺压村民。虽然有一些特别恶劣或运气不好的绅士受到“褫革”的惩罚,[225]但是绝大多数绅士仍然享有优势地位,仍然可以用此地位来剥削并牺牲普通村民的利益,为自己牟利。前面已经看到,绅士作为纳税人,享有清王朝给予的特殊恩惠,常常利用他们的地位来转嫁本来由他们承担的一些义务。[226]拥有特权地位者,经常采取武力或欺骗手段谋取物质利益;而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势力,使他们更贪婪。在势力非常强大的绅士面前,即使是势力略逊的士子,也不总是能保护自己;[227]普通村民就更是常常完全任他们宰割了。

    前面已经指出了劣绅所采取的一些剥削欺压手段,但还可以补充一些事例,以说明劣绅在乡村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广东一些州县,大户定期派打手,携带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种植的庄稼;这种方式称为“占沙”。[228]在山西,襄陵和临汾两地都依靠平水河河水灌溉。大户独断“水利”;普通农人如果不从他们那里购买“水券”,是得不到水的。这种不公平状况一直存在,终于爆发了强烈的反抗,在1851年引起清政府的注意。[229]江苏泰兴县有名武举,听说有名村民储藏了一些银子,就诬告他贩卖私盐,抢走他所有的财产。这个拥有头衔的恶棍,一直到1897年才受到惩罚。[230]有时,乡绅自己制定律条。在江西一些州县,“大户”私自为村镇制定禁约规条:

    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231]

    就像我们在讨论乡村团练时所指出的,有势力者利用地方防御事务上下其手。1860年代,两广总督概括了两广的流行情况:

    其不贤之绅,借以渔利婪贿……甚而细民、里长、武生、文童……挟众以号令一邑。……大绅引为爪牙,长吏假之词色。[232]

    无耻的绅士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欺骗敲诈手段,达到牟取非法收入或保护既得利益的目的。关于牟取非法收入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香山县。根据《香山县志》的记载,农人(包括佃农和自耕农)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土地和庄稼,反抗抢劫者。自从17世纪最后25年以来,他们的自我保护组织一直存在。然而到19世纪,顺德有两名退职回家的高级官员,得到清政府的授权,组织团练。他们以此为借口,将香山县各村的自卫组织纳入一个范围广泛的组织,然后向农人索取越来越多的捐款。最后收集的款项达200,000两银子,而实际总花费不到80,000两。这两名退职官员从来没有提供什么收支清单。[233]

    关于采取欺骗敲诈手段以保护既得利益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东莞县。1889年,当地地方官和一些绅士为官地租金发生了争执。绅士召开了“全邑会议”,讨论反对地方官的措施。在这些地方领袖中,有一名进士、一名举人和一名捐了个三品官衔的监生。在他们的领导下,会议决定向知府请愿,要求他适当体恤“公产”。明显在他们怂恿下,全县“士民”联名签发了支持他们的告示。知府回答说:

    该县士民标贴长红云:“合县义举,仰给于斯。”……本部堂明知该邑士民所标长红,即系该绅等所贴,不过借此为词,县中如责成经理,则云:“众怒所在,不敢经营。”借以为推延地步。[234]

    知府或许并不十分公正,但是正如事态进一步发展所显示的,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没有根据。[235]

    虽然并不是所有绅士都是自私的或欺压村民的,但是“公正绅士”的稳定作用被“劣绅”的所作所为所抵消。欺压乡邻的乡村精英变成了其所在村社的破坏性力量;从长远观点来看,其破坏性并不仅仅是损害了可能存在于他们身上的“团结的社会关系”,[236]而且还破坏了中国乡村的经济平衡。他们损人利己,很少把自己的精力和财力贡献出来发展自己所在的村子。他们中许多“名流”选择居住在乡镇或城市,特别是在取得相当财富和地位之后。在那里,他们觉得更有安全感,更有威望,活动范围更大。[237]他们听任自己家乡在恶劣环境下挣扎或衰败。

    在这种情况下,绅士不但不再是清政府可以利用的统治乡村的辅助力量,反而在社会动荡时期,更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即使他们并未公开地或直接地同地方官员发生冲突,但也阻挠了清王朝实现维持对乡村统治秩序的期望。在他们变成实际上的煽动性力量(秘密加入“贼”,[238]或是积极发动民变[239])之时,他们对清王朝统治本身就构成了直接威胁。

    总结

    证据显示帝国控制从来没有那么彻底和完备,以致让地方组织不可能出现,让地方自主变得不需要,或让乡村居民完全服从。规模和繁荣都达到一定程度的乡村,展示出村社生活的状况;在不同环境下,各种村社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地方利益。只要这些活动是为村民总体利益服务的,它们就会对乡村生活的稳定发挥作用,因而也就间接地有利于清王朝的统治;这一情况部分地解释了这一事实:为什么一直到相当晚近时期,清政府在维持对广阔乡村的控制上不曾遇到什么严重困难,即使它的各种基层控制机制的运行情况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虽然清政府通常不干涉乡村组织和活动,但是中国乡村并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治,或表现出真正的民主社会特征。虽然许多乡村都有组织存在,但并不是所有乡村都成立了组织;即使在有组织存在的乡村,公共活动的范围不仅有限,而且所有村民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大众活动,几乎没有。要想找到一个全村性的组织为所有村民利益而齐心协力的事例,真是难上加难。大多数组织仅仅是为特殊目的而成立起来的,只不过是为了解决一时的需要。它们的成员通常只包括一部分村民。虽然普通村民可以参加村中事务,甚至可以充当领导,但常常受到乡绅的控制。绅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乡村生活的组织形式和方向。

    由于实际环境的限制,清王朝对乡村实施的控制体系并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准许乡村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可以利用村民某些态度和组织为其统治服务。然而由于这种统治体系并不完整,不可能保证清王朝的统治能够长期维持下去,它留给危害安全的态度和活动出现的空间,跟那些有利于安全的一样多。这一体系允许社会分层和利益分歧的存在;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这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但它同时阻碍了乡村发展成为坚固的共同体,使之没有能力在险恶的物质环境下解决实际生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中国乡村是否安定,并不取决于村民维持安定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破坏性力量。

    中国乡村的人口并不是同质的,但我们不需过于强调这一点。从社会上来说,一个乡村的居民通常分为两大群体,即“绅”和“民”;从经济上来说,可以划分为富有的地主和贫穷的佃农,这条线虽然变动,但很清楚。绅士的法律地位虽然并不是建立在财富(土地或其他方面)基础之上,但由于绅士比普通百姓更易获取财富,[240]因而社会地位和财富密切相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村庄的组织很少是全面的,而村民之间的合作经常很有限的原因之一。虽然马克思主义关于两大乡村群体之间存在着“阶级斗争”的观点比较牵强,但看起来很明显,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着类似“共同社会关系”之类的东西。[241]无论在哪个层面,其利益与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而来的“关系冲突”[242]阻碍乡村发展成为一个自治单位,一个切实地准备好应对不利环境的单位。无论什么样的严重危机,都能置乡村大众于完全绝望的境地。[243]在紧急事态面前,村民并不是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合力解决,而是各自行动;许多村民迫于形势,不得不改变自己习惯上的立场和行为举止。本来就不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平衡,很容易就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至多称得上不完整的乡村控制体系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了。

    不过,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值得一提。在清帝国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华南,宗族组织常常把村庄凝聚成一个比其他地区要更紧密的单位。宗族的存在,使得乡村组织的形式稍有不同,给清王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不同的问题。下一章将要探讨宗族作为乡村组织的角色,以及帝国控制对宗族的作用与反响。

    * * *

    [1] 萧一山《清代通史》,1923年版,第一册,第563页。萧一山在随后出版的篇幅要小些的《清代史》(1945年;上海1947年第三版)中设法解决了这一缺陷。

    [2]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6;同样参见 p.228.Harold E.Gorst,China (1899),pp.82 and 85,认为:“的确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行政职权像中国这样分散。……村民习惯于管理自己的事务,拥有某种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在其他地方找不到。……这种自治权使村民享有很大的权力……地方事务完全由村社或地方‘议会’来处理,官府最信赖的人是村民投票选出来的市长。”他还在同书第141页中说:“市长……是由一般村民选出的。”E.T.Williams,China, Yesterday and Today (1923),pp.118-136中引述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按照古老之惯例,法律并不是上级对下级所下达的命令,而是村中长者的意志,即长者所说就是法律。”他还认为,村民“选举”出来的牌、甲和保等组织的头人“代表”了村民们的利益,因此,村社的性质是“共和的”。

    [3] Radhakamal 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 (1923),pp.181-182.

    [4] Leong (梁宇皋) 和Tao (陶履恭),Village and Town Life (1915),pp.5-6.

    [5] 萧一山《清代通史》,第100页:“政府对于城乡自治的事业,虽有干涉之权,却少干涉之实。”Paul M.A.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 (1938),pp.138-139:“政府上层建筑在形式上把中国人的世界禁锢在一起,但并未给它带来活力。虽然宗族、乡村和‘会’是皇家注意的目标,但是皇帝并不能通过取消对它们的承认来消灭它们。宗族、乡村和‘会’不具有那种仅靠一道圣旨就能取消的不稳固的法律人格。”Charles Denby,China and Her People (1905),II,pp.6-7:“虽然中国同俄国一样都属于封建专制,但是其政府制度中注入了许多民主之原则。皇帝虽然是一个专制君主,但也是一个家长式之君主。每个乡村虽然由头领统治,但其统治是父母般的。这种统治仁慈温和,法庭那种花钱又费力的俗套就可以免了。”

    [6] Hosea B.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1913),p.59.还请参见同书第32——34页:“中国政府是一种架构在民主之上的专制政体”,“美国政府是一种稳固地建立在市民会议上之政体。……这……适用于今天之乡村社会,也适用于经历数世纪沿袭下来的,在细节上已作必要修正的当今中国乡村社会。”

    [7] John 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 (1928),p.27.

    [8] Martin C.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241.〔 编者按:译文参考张雄等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

    [9] Ch’ien Tuan-sheng(钱端升),Government and Politics (《中国的政府与政治》),1950年英文版,p.45。

    [10] George Smith,China (1847),p.23。亦见 Huc,Chinese Empire (1855),I,p.88,Huc作了相当混乱的阐述:“村庄……有市长作为自己的头领,名叫‘乡约’。他是由普通村民自己选出来的。……选举时间各地不同。他们负有警察之责,并在超出他们能力之外的事务上作为官员和村民的中介。”C.Martin Wilbur,Village Government in China,p.40,未能对两种类型之村庄领导人作出明确的区别。

    [11] Yang(杨懋春),A Chinese Village,pp.173,181-182,185.Fei Hsiao-t’ung(费孝通),China’s Gentry(1953),pp.83-84指出,在云南省一些地区,1947年到1948年间发现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村庄领导人:其一当地称为“公家”,亦即邻里中“受过良好教育和富裕人家的家长”;其二是“乡约”(云南话发音为shang-yao),亦即轮流负责在官府和村民之间进行联系之人。这两种人可以约略对应到Martin C.Yang提到的“非官方”和“官方”领导人。

    [1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73。张之洞在1883年的一篇上奏中指出,在山西乡村里也发现社长存在。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b。

    [13] 黄六鸿《福惠全书》,21/5a6-b和22/1a。虽然黄六鸿也指出即使在人口不到100人的小村,庄头也是选出来的,但是并不清楚这个规定是如何运作的。

    [14] 黄六鸿《福惠全书》,21/18b-21a。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21/4a。

    [16] 《定州志》(1850),7/54b-57a。有关1846年8月颁布的措施,参见同书7/52a-54a。

    [1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8.

    [18]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9-180.L.Donnat,Paysans en communauté (1861),pp.137-138,描述了浙江宁波某乡村庄长情况。他说:“宁波府一乡村之头子叫庄长(镇长),他是村民选出来的。庄长也是村中的族长。村中年龄最大、辈分最高的,就担任族长,而且是终身的。庄长因上了年纪而不能继续担任后,就要指定或委派继任者,村民们就选择在春季里,聚集在村中宝塔前开会商讨。此前,要张贴通知,说明什么时候开会。虽然不用投票,但至少要对着祖宗牌位表示愿意选谁当庄长。庄长之职能有时很繁重,而且无报酬。……庄长虽然同知县保持良好的关系,但同保长相比,在村民眼中仍然不是官府的代理人。他保管族谱、户籍记录册。他也是村中最富有的人,捐献许多财产作为村中公共资金。村中最初的公共资金是由村民捐献的;后续的补充,来自于去世而又无子女之富户留下的财产。祭祀祖宗费和节日花费,就来自于公共资金。春季和秋季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时,全村男女老少在庄长之指导下,依次排列。”很明显,该乡村占支配地位的是宗族。

    [19]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81-184.

    [20] 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27.

    [21] “长者”和“耆老”两词,意义并不相同。概要解释参见附录三。

    [22] Daniel H.Kulp,Country Life,I,pp.110-114.

    [23]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227.

    [2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5.

    [2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6.

    [26] Samuel Wells Williams,Middle Kingdom,I,p.483。卫三畏把这些人误称作“长者”。

    [27]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1.

    [28]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p.231-232.

    [29] 如果把中国乡村领袖同日本和印度的进行对比,是很有趣的。Kanichi Asakawa(朝河贯一),“Notes on Village Government,”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XXI (1911),pp.165 and 167,就有论及“村官”,其部分内容如下:“村长指派的方式很多。……就村长的任命来说,据说关西的一般情况是,由历史悠久但不一定是最富裕的宗族,父子相承;在关东,有的经由普选,有的经由非正式挑选产生,被选出的人或者终身担任,或者轮值一年,要么轮流担任;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关西之村官比关东之村官,虽然要高贵,工作却悠闲。……如果这真的是非常普遍的情况,那么与此相比也有许多例外。……未经大众选举或挑选之情况也很普遍。……即使在选举的情况下,政府当局经常行使否决权或命令重新选举。……从总体上来看,选举或轮流担任的情况不但比任命少得多,而且日益为任命所取代。”朝河贯一在第168页评论“首领”时补充说:“在每村,村长有六个左右的助手,一般称‘组头’(kumi-gashira),但有时也称作‘长者’(toshiyori)、‘头农’(osa byaku-shō)、‘老农’(otona byaku-shō)……‘头人’(osa-bito)和其他类似之称呼。……第一个称呼‘组头’表明,在一些情况下,村官首先来自于‘五人组’之头人。……其他称呼似乎表明了首领不过是村中的主要农人。比如,‘头农’这一称呼最近时期都还在一些地方使用,用来指虽无官位但其祖宗是大地主的农人。首领通常是由村民在占主要地位之家庭中选出,并上报政府当局,任期为一年或多年。……然而就某乡村来说,选举并不能阻止村官由固定的一些人来担任。……除了村长和首领之外,一般乡村还有一个或多个长者,其职责在于监视村官之行为,提出建议和劝告,保护村民的最大利益,为村民服务。长者从最受到尊敬的农人中选出,他们所得的报酬很少,或根本没有。他们所具有的影响,常常要比村长所具有的大,但是在正式文件中,他们的签名和盖印排在村长和首领之后。”尽管中日两国之间的乡村领袖明显不同,但均可区分为两种类型,即经正式程序产生的和非经此程序产生的乡村领袖。根据B.H.Baden-Powell,The Indian Village Community (1896),p.19,和其他页中所说,印度有两种类型的乡村:“单独型”和“联合型”,分别是南印度和北印度乡村之特点。在“单独型”乡村,有一名头领,叫“帕特尔”(patel)或其他名字,是世袭的,很有势力;而在“联合型”乡村,就没有这样的头领,村中事务掌握在由长者组成的长老会手中,近代才有官派的头人。

    [30] Francis 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 (1902),pp.126-127.

    [31] Chinese Repository,IV (1836),pp.413-414。斜体为原作者所标〔编者按:译本改为着重号〕。

    [32] Samuel Mossman,China:a Brief Account of the Country (1867),p.258.

    [33] S.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 (1863),I,p.482.

    [3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p.175-176.

    [3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p.177-178.

    [36] Chinese Repository,IV,413-414,and Mossman,China,p.258.

    [37]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8-179.

    [38] 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 (1928),p.26。步济时在第133——134页中指出,一些行会之领袖同样是选出来的:“由长者和更重要店铺之老板共同管理行会事务。如果要问……这些人是如何选出来的,就会使西方人迷惑不解,因为在西方选举程序中,没听说过这种程序:长者之地位,依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决定,自动地把他们带进领导阶层。”

    [39] 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1925),I,chapter 5.

    [40]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132.

    [41]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4.

    [42]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p.132.

    [43] Daniel Kulp,Country Life,p.115中作了如下有趣的观察:“虽然目前有两名士子被当作乡村领袖,但他们仍然要在一些问题上同其他多达二十五人商量。至于必须咨商和得到赞同的程度,要根据情况而定。”

    [4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5.

    [45] 在清王朝建立之前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情况也是如此。Wittfogel(魏特夫) and Feng(冯家昇),History of Chinese Society:Liao (907-1125),p.194:“在中国农村,农人划分为各个阶层。村长自然来自上层群体,它的成员有充分的能力雇人代替到边境服役;中间阶层却几乎无此能力这样做。中间阶层之下的下层村民,其处境如何,人们不得而知。他们处于生活的边缘,甚至受雇于上层和中层而成为他们的‘代役人’(即奴才)。如果发生灾害,下层村民必然首先卖身为奴隶,或逃荒,成为流民。”他们随后在同书第489页注释29中,引用缪荃孙的话说:一部地方志记载,“于每村定有力人户为村长”。

    [46]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240:“台头(Tai Tou)村乡村组织的第一个特点是目的消极。……乡村并无组织化的娱乐活动,无全村范围内的社会组织,也没有什么保持街道清洁、提供纯净饮用水的统一方法,也没有社区福利或地方发展的统一措施。”19世纪中国乡村就是如此。不过,C.A.Anderson 和 Mary J.Bowman,The Chinese Peasant:His Physical Adaptation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1951),pp.154-173。关于“村庄作为社区中心”,所持观点更加积极,不过与杨的说法也并无实质性的冲突。

    [47] 该表是根据《定州志》卷六和卷七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的。参见第一章中各表。

    [48] 参见本书第六章。

    [49] 《贺县志》(1934),2/10b,引1890年旧志。

    [50]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7.

    [51] 王仁堪《王苏州遗书》,3/1a-b中收录的给山西巡抚张之洞的咨文〔编者按:《咨山西巡抚商定章程六条文》〕。王仁堪在信中提议说,这样的节日活动只准在兴旺发达的城镇里举行;村子无论大小,都不能举行宗教活动。《南海县志》在20/8a中记载说,南海县同乡庙有关的宗教游行,给村民带来的是痛苦。值事向村民榨取钱财,许多村民不得不“典质而鬻女”。如果敲诈勒索者得不到满足,就会马上唆使暴徒冲入拿不出钱财的村民家中,见什么砸什么,即使是房屋有时也被捣毁。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 (1902),p.136描述了华北一乡村的戏剧表演,说它和清帝国其他地方的类似戏剧相比并无明显区别:“山西各乡村村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戏剧表演,它每年在村中舞台举行一次。舞台由砖台搭成,顶棚用柱子支撑起来。有的戏台背后,是固定的,上面画着龙、鬼神等图案。各村事先就同旅行演出的戏班商定什么时候到村演出。演出费由村民支付,并无入场券和预定座位之类的东西。全村村民随意站在戏台周围,观看演出。至于演出内容,通常是历史人物。演出一般持续五六天。”

    [52]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1899),p.149.

    [53] Yen Kia-lok〔编者按:颜嘉禄,即颜任光〕,“Basis of Democrac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XXVIII (1917),pp.203-207.

    [54] 《滦州志》(1898),8/24a-25a。

    [55]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b,张之洞1883年的一篇上奏。

    [56]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7。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这些庙宇由许多村子共享。

    [5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p.136-138.

    [58] 《贺县志》,2/12b,引1890年旧志。还请参见第六章。

    [59] 其事例可以参见《广州府志》卷67各页的记载。其他许多地方志在祭坛和庙宇部分也记载了类似资料。

    [60] 《容县志》,27/4b、23b和24a。

    [61] 《学政全书》,7/18b-19a。

    [62]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 (1939),p.12.

    [63] 钱泳《履园丛话》(1870),21/14b-15a。

    [64] 《临漳县志》(1904),2/17a。

    [65]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292-293。这段引文的第一个看法并不正确。有关军事和行政等重要用途的大道,由清政府进行管理,众多州县官员维修分布在其管辖州县内的道路。

    [66] 《花县志》,9/26b-27a。还请参见《佛山忠义乡志》,7/12a-15b;《九江儒林乡志》,4/69a-74a;《灵山县志》,4/51a-b。

    [67] 在无数个事例中,可以参见下列地方志中的记载:《严州府志》,5/13b-25a;《佛山忠义乡志》,3/58b;《衡州府志》(1875),9/4a-19b;《沔阳州志》,卷三《建置》,47a;《续修庐州府志》,1/3a-15b;《泰伯梅里志》(1897),卷三各页;《杭州府志》,卷七各页。

    [68] 《莘县志》,卷二之六,2a-3b:分布在乡间的66座桥梁,其中45座由绅士私人修建;《昆阳州志》(1839),7/4a:分布在乡间的28座桥梁中,正好一半由“士民捐资倡建”。还请参见:《天津府志》,21/22b-36b;《清远县志》,4/35a;《寻甸州志》,6/8a-b;《南宁府志》,2/11a-15b。几座桥梁是由普通百姓修建的,比如《确山县志》(1931)18/18a中就记述说:“李德裕者,西八保农人也,本集……有桥曰子房桥……两端被雨冲……因自出己囊,鸠工庀材……俾成坦途。……此咸丰年间事也。又李毛者,南十保人也,家贫,为人牧猪,终年不着袜履,呼为李铁脚。光绪初,因霸王台迤路阻小河,人多病涉,乃罄其所积,佣赀创建石桥一座。工峻,即入霸台寺为僧。”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并不能改变总的情况。

    [69] George Smith,China (1847),p.228.

    [70] 《佛山忠义乡志》,7/10a-12a;《信宜县志》(1889),卷二之五,2a-b。

    [71] 《户部则例续纂》(1796)2/7a中记述了这一措施:“民间农田……如有各自费用工力挑筑池塘渠堰等项,蓄水以备灌田,明有界限,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亩例治罪。”

    [72] 毕沅1776年的一篇上奏。引见《皇清奏议》,64/20b-21a。

    [73] 《同官县志》(1944)7/3b中概括了有关地方上的规定:“同民向不知水利……迄同治十一年,知县王兆庆劝民开渠,然犹在附城、南关、灰堆坡、王益村等处,而各乡镇未有也。”

    [74] 费孝通《江村经济》(1939),第172页;Kulp,Country Life (1925),pp.206-217。

    [75] 《东莞县志》,21/12a-b。

    [76] 《清远县志》,5/12a-14b。

    [77] 《续修庐州府志》,13/22b。

    [78] 《广西通志辑要》(1890),5/32b。

    [79] 《广西通志辑要》,9/30b。

    [80] 《翼城县志》,30/6b。具体情况没有说明。

    [81] 《花县志》,2/12b。

    [82] 《邯郸县志》,3/5b-10b。

    [83] 《花县志》,9/27a。

    [84] 《东莞县志》,70/6a。

    [85] 《续修庐州府志》,28/17b。

    [86] M.S.Bell,China (1884),I,p.123.

    [8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233.

    [88] 《佛山忠义乡志》,4/50a-66a。

    [89] 《花县志》,2/14a-b。

    [90] 《南海县志》,2/51a。

    [91] 《南海县志》,8/2a-b。

    [92] 《正定县志》,5/35a-b和40a-b。

    [93] 《沔阳州志》,卷三《建置》,11a-12a。

    [94] 《沔阳州志》,卷三《建置》,20b-34b。

    [95] 《南昌县志》,6/1a-b。

    [96] 其事例可以参见《蔚州志》,4/12b-13b;《南宁府志》,2/15b-19b;《佛山忠义乡志》,3/51a-52a。

    [97] 《南昌县志》,附录《南昌纪事》,13/1b-3b。

    [98] 例见《广州府志》,142/31a;《东莞县志》,56/11a和67/7b;《续修庐州府志》,54/6a-b等处;《徐州府志》(1874),卷22下,9b-10a和13b;《邯郸县志》,10/32b。

    [99] 《续修庐州府志》,13/46a-47a。〔编者按:这位知府是李炳涛。〕绅士敲诈勒索之行为,并不仅限于庐州府。比如,《南海县志》就在8/6a-b中记载了一个发生于广东的事例:有名六品官在退职以后成为一个负责整修防洪堤岸组织的负责人,他在1908年企图侵吞超过三千两银子。

    [100] Huc,Chinese Empire (1885),II,pp.323-325.

    [101] 《鹿邑县志》,9/3b。

    [102] Burgess,Guilds (1928),p.27.

    [103]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63-164.

    [104] Robert K.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p.113-114.

    [105]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1/21a-b。〔编者按:《禁偷割秋禾谕》。〕

    [106]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32/4b-5a。〔编者按:江西巡抚德馨《确查江西丁漕积弊并设法整顿疏》,光绪十一年。〕

    [107]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32/19b,翰林院侍读王邦玺的一篇上奏。〔编者按:《缕陈丁漕利弊户口耗伤情形疏》,光绪十年。〕

    [108] 丁日昌《抚吴公牍》,45/10b。

    [109] 《南海县志》,22/3a。

    [110] 《九江儒林乡志》,21/30a。其他事例引见第八章。

    [111] 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113.

    [112] 例见:《东莞县志》,68/5b、15a-16a和70/8a、12b、15b;《续修庐州府志》,54/9a和57/2b、4a、6a;《莘县志》,7/29a-b。

    [113] 《翼城县志》,30/6b。

    [114] 《番禺县续志》(1911),22/21a。

    [11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196:“许多社区争端和邻里纠纷,都是在市镇茶馆里通过喝所谓的‘调解茶’解决的。”

    [116] 例见骆秉章1861年担任川陕总督后所写的《戒讼文》。他生动地描述了打官司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警告所有居民不要打官司。他的文章以两句俗语开头:“饿死不可做贼,气死不可告状。”“守衙役,平地虎。”参见《花县志》,10/34a-b所引。

    [117] 例如,1801年中举、先后担任江西弋阳和赣县知县的杜宏泰,就以如下方式处理所有诉讼案件:“讼者挟牒至,常委曲譬喻,令归听乡邻居间。必不得已,则立为剖讯,两造无留难。”参见《巴陵县志》,31/6a。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11/16a中也记述说:“每岁值乡农播种之时,有司悬牌,大书‘农忙止讼’四字……非有命盗逃人重情,一概不准。此系从来定例。”黄此书作于17世纪。

    [118]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9/15b。引见《中和》月刊第1卷第109页。〔编者按:一士《彝斋漫笔》,《中和》月刊第1卷,第9期。〕

    [119] 丁日昌《抚吴公牍》,20/1a-b。

    [120] 《江津县志》卷一上,17a,关于在中国西南一乡村发生案件的叙述。这一事例证明一句客家小调:“衙门深似海,弊病大如天。”

    [121] Daniel Kulp,Country Life (1925),p.323。斜体是原作者所标〔编者按:译本改为着重号〕。

    [122] 《佛山忠义乡志》,17/1b:“旧志有乡禁一门,皆关乡中利弊,由士民请官核定。”参见Daniel Kulp,Country Life,pp.320-321。

    [123] 《花县志》,9/26a。

    [124] 简又文《太平军广西首义史》(1945),第113页。

    [125] 《南海县志》15/1a。还请参见胡适的大作《四十自述》(1933,第4——5页)。胡适说,只要他父亲要回家(安徽绩溪县)的消息传来,周围20里内的赌馆、鸦片烟馆立马关闭,避免遭到这位长者严厉的批评。

    [126] 《花县志》,9/23a。

    [127]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pp.80-81.

    [128]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8a-27a;《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通州志》(1879),7/25a-26a;《续修庐州府志》,22/2b、26/27b、27/1a、34/11a-12b、36/1b和卷38各页;《邯郸县志》,10/14b;《花县志》,6/6a-b。两江总督刘坤一认为团练非常有用,因而建议清廷以之作为建立清帝国近代军队的基础。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7a-28b。根据《清史稿·兵志四》,1a-8b的记述,“乡兵始自雍、乾,旋募旋散,初非经制之师。嘉庆间,平川、楚教匪,乡兵之功始著。道光之季,粤西寇起,各省举办团练,有驻守地方者,有随营征剿者。”曾国藩把团练区分为“团”和“练”,主要是把前者同保甲连在一起,把后者同“勇”连在一起。曾国藩《复刘詹崖》:“团练一事,各省办法不同。……约而言之,不外两端,有团而兼练者,有团而不练者。团而不练者,不敛银钱,不发口粮,仅仅稽查奸细,捆送土匪,即古来保甲之法。团而兼练者,必立营哨,必发口粮,可防本省,可剿外省,即今日官勇之法。”参见曾国藩的《曾文正公书札》,13/1b。

    [129] 《续修庐州府志》,49/16a。

    [130] 《澉志补录》(1935),32a-b和70b。

    [131] 引见刍厂《寄轩杂识》,《中和》月刊1942年第三卷第六期第128——132页。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孟学斋日记》,甲集首集下,49b,关于这一事例的叙述过于热情。在同书甲集尾,17b,他补充说:“(包)立身本村氓,不识字……其起事也……自言与仙人往来……每出战,立身挺身大呼而前,不持兵,贼见之,辄辟易。……越人皆谓有神助,益附之。然竟破灭。越中故家大族多诛灭无遗类。……乡人颇言其有异志,不以朝廷为念云。”以这种观点来看,包立身并不是一个普通农人,而是具有某些“异端邪说”思想的文盲实践者。他借口反对太平天国,组织军事力量,企图实现自己的秘密野心。

    [132] 例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2b;《巴陵县志》,19/10b-20b;《靖州乡土志》(1908),1/25a、42a-b、43b、47a;《广州府志》,81/30a、82/5b、16b、18b和134/25b-26a;《郁林州志》,18/1b-73b;《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9a-b;《滁州志》,卷七之五,3b-4a;《续修庐州府志》,48/2b、53/17a-b和54/8a;《蒙城县志书》,6/4b-15a;《卢龙县志》,19/13a-b;《邯郸县志》,10/35a和44a-b;《莘县志》,7/30a和35b-36a;《郓城县志》,10/3a-b和5b;《江津县志》,3/17a-b和18a;《富顺县志》,12/57b。在一些地区,由于非常需要由乡绅来领导,一些团练的负责人并不一定是有关村社的居民,广西一些“城乡皆设团防(亦即团练)”的地方和一些“绅士人众,可为首领”的地方,即是如此。参见《股匪总录》(1890),1/8b。

    [133] 除了上述注132中所引地方志之外,还请参见《翼城县志》,29/35a-b;《确山县志》,18/19b-28a;《续修庐州府志》,卷36——49各页;《广西昭忠录》(1870),7/16a、26a、31a、34a、35a和8/3b-64a。

    [134] 例见:《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咸丰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续修庐州府志》,22/2b、27/6a和34/12a-b,说清政府托付李文安和其他人负责团练工作;《确山县志》,24/16a,1860年(咸丰十年四月十六日)发布的一道上谕,授权江苏、安徽、浙江和河南的绅士(当时这些绅士要么在北京供职,要么住在其本地)帮助训练团练。直到1898年,两江总督刘坤一还建议由地方绅士来负责团练工作。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7a-28b。G.B.Fisher,Three Years’ Service in China (1863),p.57,叙述了咸丰帝和广东按察使的一段对话,提到了镇压广东清远县反叛者的情况:

    问:“何者作用最大?绿营兵,或乡勇?”

    答:“一般而言是乡勇。”

    问:“谁指挥乡勇?”

    答:“指挥官由本地人充当,首领也如此。……当然官府也派人负责,如县丞、主簿、镇长、典史。”

    由此来看,清远县的地方官直接控制了乡村武装力量。

    [135] 参考本章注132和注133所引。

    [136] 例见:《佛山忠义乡志》,3/4b、11/28b-29a和卷十四《人物六》,6/26a-b;《香山县志》〔编者按:应为《香山县志续编》〕,4/2b;《番禺县续志》,5/24b和42/9b。

    [137] 《花县志》,5/21b。该县的其他局的功能与此相同。参见同书,5/22a。

    [138] 《淮安府志》(1884)3/18b-19a中记载这么一段资料:“故西汉赤眉之乱,第五伦、樊弘诸人为营堑以自卫……明季流寇蔓延,秦豫之人,并小村为大村,筑垒距守,贼退则间出耕作,贼至则荷戈登陴。”(保卫乡村,抗击入侵者。)

    [139] 《徐州府志》(1874),16/1a-35b。

    [140] 《续修庐州府志》,50/33a-b。

    [141] 《郁林州志》,18/20b。

    [142] 《南阳县志》,8/29b;《确山县志》,18/18a。

    [143] E.C.Oxenham,“Report on a Journey from Peking to Hankow,1868,” 引见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 in North China (1870),II,406;Mark S.Bell,China (1884),I,p.392。

    [144] 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 in North China,I,p.325;作者1865年10月在山西介休县附近地区旅行时所作的观察。

    [145] 《佛山忠义乡志》,8/17b-36a。有关对直隶邯郸县乡绅1862年共同努力修建范围较小的“寨”的描述,请参见《邯郸县志》,14/49b。

    [146] 《淮安府志》(1884),27/84b-85a中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事例。江苏桃源县知县吴棠1853年一接到上司命令,“招集民勇……乡镇立七十二局,练勇数万,首尾联络……数百里间隐然恃若长城”。

    [147] 稻叶岩吉《清朝全史》〔但寿译,1924年上海中华书局版〕第三册,第21——22、31——32页。

    [148] 19世纪50年代早期,清廷设置“团练大臣”一职。1853年,曾国藩担任此职。不过到1860年,清政府认为一些省份的团练大臣的努力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潘祖荫和颜宗仪两人1861年的上奏就说明此点。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1a-b。在不再设置团练大臣一职之后,清政府指示地方官主要依靠乡绅来编训团练。参见同书53/24b-25a,1862年(同治元年九月)发布的一道上谕。然而,清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利用乡绅的合作。参见《江西通志》,卷首志序,3b,咸丰二年十二月发布的一道上谕。

    [149]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7a。

    [150] 李慈铭引自邸抄,参见其《越缦堂日记补》,庚集中,47b-48a,咸丰十年四月十六日。

    [151] 《夔州府志》(1827),2/19b,引龚景瀚的《坚壁清野议》。

    [152] John Scarth,Twelve Years in China (1860),pp.155-156 and 221.

    [153] 参考注134中所引。

    [154] 《江西通志》在卷首之四,6b中所记载的1853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是:“江省民情素称懦弱,即绅士等亦不免纷纷迁徙(避贼)。”

    [155] 《翼城县志》,38/25a-b。

    [156]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2b-23a,引述了湖南巡抚毛鸿宾1861年的一篇上奏。参见同书53/17b,1800年(嘉庆五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157] 曾国藩《曾文正公书札》,4/2a〔编者按:应为4/2b〕,1853年回林秀山信。几年后即1861年,曾国藩指出不能只依靠绅士。他在给另一位朋友的信中写道:“乡团实不足御大股之贼,其绅董之为团总者,尤难其选。贤者吃尽辛苦,终不能以制贼。……不贤者则借团以敛费扰民,把持公事。”参见同书16/34a。〔编者按:应为16/38a,《复汪枚村》。〕

    [158]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5/5b,载龙启瑞《粤西团练略序》:“凡团练之精壮者,大抵见贼多处也,不然则民力之富厚者也,不然则得贤有司倡率之者也。三者不可得兼,而就今日已成之事论之,尤以贤有司为急。”

    [159] 例见《江津县志》,10/5a-6a;《富顺县志》,8/15b;《兴国州志》,2/10b;《广西通志辑要》,10/7a;刘衡《庸吏庸言》,第102——104页。关于此点,正如上述注128中已经指出的,同曾国藩的看法部分吻合:按照保甲制度原则组织起来的地方防御组织是有用的。他在1853年左右所写的另一封信中指出,既然训练团练极为困难,那么他就只会强调“团”而不关心“练”。他继续说道,“团”实际上就是保甲制度,完全可以利用户口登记入册和检查来完成,使得土匪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藏身之处。参见曾国藩的《曾文正公书札》,2/10a-b,《复文任吾书》。他在同书2/35a写给吴甄甫的信中,所叙述的观点几乎完全与此相同。

    [160] 《皇清奏议续编》,3/7a,张鹏展1800年的上奏。

    [161]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5/9a,贾履上1800〔编者按:应为1860〕年所写的一文〔编者按:《松郡民团经久刍议》〕,其部分内容如下:“增兵难,筹饷尤难。……于是择费之暂者而为招募,又取其费之无者而为团练。”曾国藩也看到了将经济负担转嫁到村民身上的几种情况。参见曾国藩的《曾文正公日记》,1859年(咸丰九年十一月三日和五日)。曾国藩关于湖北一些地区流行的做法和安徽所采取方法的叙述,参见《曾文正公书札》,13/34b,《复左季高书》。

    [162] 曾国藩《曾文正公书札》,2/10a-b,《复文任吾书》。葛士浚在《皇朝经世文续编》68/9b中也收录了此段资料。应该指出的是,正如清廷1800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所说,乡勇和团练之间一区别在于:“各省招募乡勇,多系随时招集,贼至则聚众而防守,即贼去则散归本业。……自不如团练乡勇,常给口粮,随同官兵,分布要隘,较为得力。”〔编者按:见《大清历朝实录·仁宗朝》63/7a-b,嘉庆五年夏四月乙酉。〕

    [163] 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1932年)〔编者按:河南村治学院同学会刊〕,第82——83页,引《山东军兴纪略》,卷二十二下,毛鸿宾的上奏。〔编者按:引文出自《山东军兴纪略》卷二十二上《团匪一》,该书编者的案语,非是毛鸿宾的上奏。〕

    [164]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8/12b,吴敏树所作的《黄特轩传》。

    [165] 《潼川府志》(1897),17/38a-b,陈谦在1861年春,蓝大顺率兵攻打潼川府期间所写的一首诗。本文引用时,对部分作了意译。〔编者按:这是一首描述潼川城被围的纪事诗,篇幅颇长,此处摘引的是《纪团练》的部分。〕

    [166] 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2/1b。

    [167] 李棠阶(1798——1865)《李文清公日记》,卷十三,咸丰癸丑(1853年)一月〔译者按:应为五月〕十九日。

    [168] 李棠阶《李文清公日记》,咸丰辛酉十月二十日和十一月一日。

    [169]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记》,3/11a。

    [170]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记》,2/3a。

    [171]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记》,2/1a-b;还请参见同书1/4a-b。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庚集末57a-b,咸丰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引邸抄载僧格林沁的上奏:“东省士民倚恃乡团,聚众抗粮。”

    [172]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9/15a。他所描述的情形,流行于浙江金华县和兰溪县。

    [173]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2/44a。

    [174] 《铜仁府志》(1890),9/58a-59b。还请参见《南海县志》,20/6a。

    [175] 沈守之的《借巢笔记》,引自《人文》杂志,七卷八期,第28——29页。

    [176] 《股匪总录》,1/8a-11a。〔编者按:这个人是李锦贵,他被石达开封为“纯忠大柱国体天侯”。〕

    [177]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辛集上,4a,咸丰十一年(1861)二月三日,页14a中写道:“闻苗沛霖叛。沛霖,安徽凤台人,以诸生练乡民拒捻贼,兵力渐盛,胜保招致之,积官至布政使衔川北兵备道。”

    [178]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8/11b,朱孙诒1858年的上奏。

    [179]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5a-b,僧格林沁1863年的上奏。

    [180] 章嵚《中华通史》(1934),第五册第1391页,引包世臣写给魏源的信。

    [181] Charles Piton 〔编者按:应为Charles Pitou〕,“Chinese Government,” China Review,III(1874-1875),pp.63-64.

    [18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3.

    [183] 参见本章注82中所引资料。

    [184] 《花县志》,2/12b-13a。

    [185] 李棠阶《李文清公日记》,卷十一各页,道光戊申〔译者按:应为己酉〕年七月十三日。

    [186] 《定州志》,22/58a-b。

    [187] 《临漳县志》,2/17a。

    [188]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64-165.

    [189] 《南海县志》,6/13b-14a。

    [190] 加藤繁《清代村镇的定期市》,载《食货》半月刊,卷5(1937年1月),第63——65页。

    [191] Yang Ch’ing-k’un(杨庆堃),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1944),pp.18-19.〔编者按:石碑原文,引自杨庆堃《邹平市集之研究》,燕京大学博士论文,1934年。〕

    [19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9 and 193.

    [193] Chinese Repository,IV (1836),p.414.

    [194] 《广州府志》,131/21a。

    [195] 《蒙城县志书》,12/9a。

    [196] Hsien Chin Hu(胡先缙),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 (1948),p.123.

    [197] 《广西昭忠录》,7/37a-b。

    [198] 《郁林州志》,18/21a。有关其他组织的记述,参见同书18/21b-22b。还请参见《广西昭忠录》,7/37a-b。

    [199] 《徐州府志》,16/1a-35b。

    [200] 《翼城县志》,20/8a-b。

    [201]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pp.81-84.

    [202] 《吉安府志》(1937年印),卷首,10b-22b。1935年,该公所重新改组,义庄和宾兴两项合并在一起管理。

    [203] 一些西方学者对因特殊目的而成立起来的组织特别注意,并进行了研究,其事例可以参见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16;Paul M.A.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pp.136 and 138。

    [204] 《同官县志》在26/2b中指出,该县北部地区的居民“穷苦之深,视财如命……至于创修寺庙,报赛神明,则不吝重费”。

    [205] 《南昌县志》,56/11a。

    [206]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41ff.

    [207] 参见第六章注230——234。

    [208] 《皇清奏议续编》,4/28b,江西巡抚秦承恩1805年的上奏。

    [209] 《皇清奏议续编》,4/28b。

    [210] 举例来说,在19世纪最初25年里,据说江西一些地区习惯上的粮食借贷利率为15%到20%;随后在湖南,已超过50%。参见《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6b;《巴陵县志》,15/3a。

    [211] 有关“借贷会”的名称,西方学者有种种称呼:“互助会”(Mutual aid clubs),见Daniel Kulp,Country Life,p.189;“借贷会”(loan club),见John Gray,China,II,p.84;“贷款会”(money loan association),见China Review,V,p.405;“借贷团”(loan association),见Adele Fielde,Pagoda Shadows,p.133;“借钱会”(money lending club),见Doolittle,Social Life,II,p.149;“互贷会”(Mutual loan society),见Gorst,China,p.117。中国现代学者费孝通在《江村经济》第267页中提出了另外一个名字“经济互助会”。这种组织的成立程序,各不相同,称为“做会”“打会”“请会”等等。

    [212] Adele Fielde,Pagoda shadows,pp.113-115。并参见James D.Ball,Things Chinese (1904),pp.633-644。

    [213] 《巴陵县志》,52/3a-b。

    [214]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189.

    [215] Kulp,Country Life,p.199。至少在一些地区,丧葬会一直延续到最近时期。一位在太平洋关系学会供职的学者1932年对山东一些乡村作了调查研究,发现:“按照中国的习惯,子孙为哀悼去世的父母要穿粗布衣,戴白布冠。主办丧事的会,因而有多种多样的名称,比如‘麻冠会’‘白会’等等。这种会的最初起源及历史从未得到明确记载,村民客观上的需要促成了它们的出现。比如在劳动力紧缺的农忙时节寻求外力的帮助、面对巨大花费时平衡收支————这些需求最终从丧葬会的建立中得到满足。有大量成年男子双亲健在的村子,几乎都会成立一个诸如‘孝敬父母会’(Filial Mourning Headdress Society)的组织。”Agrarian China,pp.205-206.如果认为只有农人才依靠丧葬会的帮助,那就搞错了。财产有限的文人士子有时也寻求这种会的帮助,叶昌炽(1849——1917)就记述了这样的例子。他在其《缘督庐日记钞》中(1910年上海蟫隐庐刊,2/25b,光绪己卯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记载说,1879年亦即他作为举人生活在江苏常州家乡时,成立了一个“儒门助丧会”,其运作方式如下:“集总十人,每总募散十人,非名列胶庠者不与。如遇寒士身故,或祖父母、父母、妻子等丧,无力敛葬者,准助一会,共钱二十二千文(总散一百十人,每人收二百文)。幼殇者助钱五千五百文(每人收五十文)。”

    [216] 绅士未居住在自己家乡时,或许是通过非绅士的助手来影响家乡,从他们居住的城镇或城市指挥后者。近代山东就是这种情况。据说在该省,“被称之为‘大户’的绅士,仍然对所有邻近地区发挥着影响”。参见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p.15。

    [217] 《定州志》,1/3a〔译者按:应为19/13a〕。

    [218] 除了参考前面注64——98所引资料外,还请参见:《花县志》,9/27a;《佛山忠义乡志》,7/12-15a;《九江儒林乡志》,4/69a-74a;《灵山县志》,4/51a-b;《严州府志》,5/13b-25a;《富顺县志》,3/58b和60a-70a;《衡州府志》(1875),9/4a-19b;《新宁县志》(1893),17/30a-34b;《巴陵县志》,11/3a-9b;《沔阳州志》,卷三《建置》,74a;《镇南州志略》,3/25b-27a;《莘县志》,卷八《艺文上》,28a-29b和30a-b;《天津府志》,2/22b-36b;《蒙城县志》,2/13a;《续修庐州府志》,53/11a、12b和41a;《徐州府志》,卷七各页;《容县志》,8/8a-10b。在其他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有关事例。

    [219] 《广州府志》在135/26b中提供了一个发生在19世纪的绝妙事例。广东香山县一名担任过知县、退职在家的举人,先后向知县和布政使请求,终于阻止了负责税收的衙门走卒所进行的敲诈勒索。一个地方如果没有一名有影响的绅士,那么在官府压迫面前就无能为力。李慈铭在其《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乙集下,47b,光绪七年元月二十三日,叙述了湖北武昌府以前的一个守门人充当老河口镇炮队管带时,听任士兵抢劫村民。一名村民带着铜钱经过老河口镇时就被士兵抢走。愤怒的居民聚集在管带官署前,要求把钱归还给那位村民。而管带不但不惩罚抢劫士兵,反而向上司谎称民变。老河口镇没有拥有头衔的士子文人,也没有拥有官品的绅士,唯一著名人物是一名生员及其在邻省当小官的父亲。居民们起草请愿书,由那名生员及其父亲领衔,提交给知府。最后的结局是,湖广总督李瀚章下令镇压,居民们惨遭不幸。有关乡绅为自己家乡提供保护的其他事例,可以参见《东莞县志》。该地方志在67/6b-7a中记述说,有名进士成功地设法废除了官府对烧香的征税;在68/14b-15a中记述,另一名进士请求清政府取消不再生产庄稼的田地的土地税。还请参见《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20a-b,在两名士子影响下取消了与河岸整个工程有关的一项非法征收。

    [220] John Scarth,Twelve Years in China (1860),p.196.

    [221] 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 (1946),p.9.

    [222] 赵翼《廿二史札记》(1877),34/14a-16a。

    [223] 《清史稿》,7/1b。

    [224]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5/8b(乾隆十二年八月甲子)。这道上谕所提到的雍正帝所采取措施,见于1725年清廷所发布的一道上谕:“在籍之乡绅衿监,倘有不安本分,陵虐良民,不畏官吏,恣行暴悍者,或即行惩治,或具本参奏。”参见《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26/7b。

    [225] 例见《东莞县志》,100/19b-21b;《恩平县志》,7/15a。

    [226] 参见第四章关于绅士和税收制度的讨论。

    [227] 例见《清史稿》482/15a,直隶蠡县的生员遭到富有恶棍的欺压。

    [228] 《南海县志》,26/9b;《番禺县志》,12/11b-12a。

    [229] 《南海县志》,14/6b-7b。

    [230] 《佛山忠义乡志》,14/13b。

    [231] 《江西通志》,卷首之二,1b。

    [232] 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第83页。引《山东军兴纪略》,卷二十二上,1863年到1865年担任两江总督的毛鸿宾的上奏。〔编者按:引文是《山东军兴纪略》的编者案语,并非毛鸿宾的上奏。〕

    [233] 《香山县志》〔编者按:应为《香山县续志》〕,16/5a-6b。

    [234] 《东莞县志》,100/12b-16a。

    [235] 《东莞县志》,100/19b-21b。

    [236] Max Weber,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47年英译版),p.136.

    [237] 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p.6:“在一个工商业尚未发展起来的社会里,在一个土地地力已经达到最大限度的社会里,在一个人口增长压力越来越大的社会里,充满雄心壮志的人,要想获得财富,不能通过普通的经济渠道,而必须通过追求政治势力,不管这是否合法。同样的,他们为了获取财富,必须永久地离开生活过的村子。他们在获得财富后,可能会回到家乡购置田地。但是,如果回到村子居住,人口增长压力就会降临,他们的财富很快就会被耗尽,几代之后,大家庭再次会破碎成许多小家庭。因此,对富者来说,远离乡村是必要的。他们能够维持力量和财富的地方,只能是城镇。”虽然费孝通这一解释过于简单化和笃定,但基本上正确。

    [238] 例见《股匪总录》,2/25a-27a;《番禺县续志》,14/13a。

    [239] 关于绅士在民变中的地位,笔者将在第十章中讨论。Fei Hsiao t’ung,Peasantry and Gentry,p.10:“绅士的兴趣并不在于占有政治权力,而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不在乎君主是谁。如果君主是一位仁慈的统治者,那么,绅士就会为他效劳。但是,如果他暴戾,对农人压迫过度,绅士就会施加压力,反对他。另一方面,如果农人起来反对统治者,危害了社会秩序,那么,绅士就会站在君主一边。”这对一些事实很难构成足够的论述。正如我们所见,费孝通关于农人自己会起来“反抗统治者”的看法纯粹是抽象的,根本得不到已知事实之证明。费孝通如果认识到绅士和农人在共同反对官府压迫中存在着一种秘而不宣的联盟的可能性,他的看法就较为有根据。

    [240] Chang Chung-li,The Chinese Gentry,pp.43-51对其中一些便利作了简略解释。

    [241] Weber,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pp.132-33 and 136-137.

    [242] 我们将在第九章和第十章更全面探讨此点。

    [243] 译者按:此处注文原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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