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七章 乡村控制的效果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作为社区的乡村

    在弄清清王朝对居住在中华帝国乡下亿万村民进行统治的结果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下乡村生活方式。这项前期工作与研究主体本身一样艰巨。一位充分了解乡村组织重要性的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决定搁置对这一主题的写作,因为他手中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以利用。[1]虽然笔者所能收集的资料远远不够,但还是可以尝试探讨一下,作出一些暂时性的结论。

    第七章和第八章将描绘清王朝一些地区乡村生活方式的轮廓,在那些地区,居民们多少发展出颇为完善的组织,并参加各种各样的共同活动;并尽可能地探讨清王朝对他们的组织与活动控制的效果。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两大乡村组织,即村庄和宗族。第九章和第十章将谈论村民一般的行为方式,而不论及组织或组织活动;并说明清王朝的乡村控制措施对这些村民产生了什么影响。

    在深入谈论乡村的组织结构、功能及其一些主要活动之前,先对村庄的一般性质试作解释是有帮助的。不同的作者提供了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帝国时期的中国乡村具有“自治”“民主”的性质,或者如一些作者所说的,它是“自主的”共同体。一位19世纪的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乡村组织的特点是“小型共同体的自治”,因为“乡村之管理权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2]一位研究政治组织的印度现代学者,相信中国乡村是一种“地方自治的民主”,因为相当多的工作,如教育、卫生、地方保护及其他有关地方利益之事务,都由村民自己做主。[3]某些中国现代学者也认为:

    村社享有完全的工贸、宗教及其他诸如所在地区管理、调节和保护等方面之自由。任何涉及公共福利的服务,都不是通过清廷颁布命令,或任何种类的官府干预,而是由村社的自愿性组织举行的。警察、教育、公共卫生、修理公共道路和水渠、照明以及其他数不清的事务,都是由村民自己负责的。[4]

    其他学者并不特别地强调村庄的“自治”特色,不过也提到村社组织的自发性质。[5]马士特别认为由于村民脑海中并无政府干预的意识,因而中国乡村大众实质上是“自由的”。他在讨论一位知县时写道:

    在这“父母官”统治之下,被统治者会被认为是一群处境悲惨的奴隶。这不符合事实。……中国人本质上是遵守法律的,至少在乡村地区,只有在反叛和土匪等常见的“休闲活动”下会触犯少数罪行。因灾害如水灾和旱灾等原因而发生饥荒时,村民就可能进行阶段性的反抗,或当土匪。除了上面所说的以及税吏定期催征之外,是否有十分之一之村民(肯定不到五分之一)感觉到官府真的存在,都很成问题。其余80%或更多的村民过着习惯上的日常生活,自己解释并执行关于土地的习惯法。各乡村就是这种习惯法政府的单位。村中长者因上了年纪而行使权力(没有得到官府授权),解释年轻时候从父辈那里承习而来的习惯。[6]

    同上述学者之观点相比,其他学者(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并没有这么乐观。步济时(J.S.Burgess)就在其著名的中国行会研究中写道:

    认为中国乡村是民主的陈述有些太过头。事实上,它就是一个小型的寡头政体,由几个地位较为重要的宗族族长牢牢控制。在这些族长之间,有大幅度的合作与咨商,但是村民们在整体上实际无权对村中事务发表意见。在同官府打交道时,由村长代表全村。[7]

    最近对中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学者杨懋春(Martin C.Yang),大致上赞同这个观点:

    许多人都相信中国是一个民主国家,但它的民主是一种消极的民主。的确,村民在交税、完成其他偶然的劳役之后,几乎完全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可以说达到了自治的程度。但仔细观察村庄的公共生活,就可发现它并不是民主。当地事务总是由乡绅、族长和官方领导控制。单个村民或家庭从未在倡议、讨论或制定计划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总的来说,人民在公共事务方面一直是愚昧、驯顺和胆怯的。[8]

    研究中国政府的学者钱端升最近写道:

    不能认为旧中国存在地方自治,一种享有不受高级中央政府所派代理人干涉的权威的地方自治组织。第一,积极参与地方事务之乡绅,既不是经由选举,也不是透过正式指派而取得影响力,而是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认可(或许还是非正式的)来对地方事务负责;第二,无论做什么,乡绅都必须遵循在他们之上的官吏的意志,犹如低级官吏必须服从高一级地方官吏或中央政府官吏的意志一样。他们并没有自己的辖区,受到成文法或习惯法的保护。[9]

    这是关于中国乡村(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地方单位)本质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乡村视为自治的或民主的组织单位,因为:(1)它实际上没有受到政府的干预;(2)村子公共事务由村民自己决定;(3)村长之类的乡村领袖,其行为并未得到官府直接授权。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国乡村并不具备民主性自治之特征,因为:(1)它受到官府潜在的或实际的干涉;(2)其事务受到“寡头的”或“贵族的”阶层的左右,亦即受到乡绅的左右,而非村民;(3)其领袖必须得到官府之认可,处事必须遵从官府意志。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接近于中国乡村生活的实际情况。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接受这个观点的所有细节。

    官府不干涉哪些事务,村庄就享有那方面的自主权。不过,乡村之所以享有自主权,并不是因为清政府赋予它类似自治权之类的东西,而是因为清王朝当局无力完全控制或监督乡村活动。换句话说,这样的“自主权”是清政府不能完全中央集权化的结果;当政府认为有必要或想要对乡村生活进行干涉时,它从来没犹豫过。

    即使在没有官府干涉的部分,乡村作为有组织的共同体,也不是由所有村民自治的民主政体。村中大小事务几乎毫无例外是由乡绅指导或提议的,而乡绅的利益常常同非乡绅成员的利益发生分歧。

    在宗族组织强大的地区,乡村常常是由宗族控制的。虽然宗族成员包括农人和其他非乡绅成员,但宗族的领导权通常掌握在乡绅手中。普通村民即使属于宗族成员,也并不能参与决定村中事务或宗族事务。

    村民由于长时期地受到专制统治,而且大多数目不识丁,因而表现出一种极端被动心态。他们通常急于避开个人麻烦,而不愿去促进公共福利。此外,他们对经济繁荣没什么概念。大多数村民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生活,因而既无财力也无精力关心公共事务。或许乡村里存在着一种有限的共同活动,各个村民都参加了,但是这些活动不过是偶然出现的,而且范围有限,并不构成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治”。

    比起环境并不怎么好的乡村来说,在较大、较繁荣的乡村里,更容易出现较好的组织,以及更多的社区活动。这些组织和活动在乡村里通常发挥着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政府能够容忍甚至加以鼓励。但是,在清帝国的经济和政治均势受到严重破坏之时,村民————乡绅和普通百姓————的言行举止也随之发生变化。乡绅会利用乡村组织来保护地方利益,甚至达到向清政府权威挑战的程度;普通百姓或许因生活绝望而当土匪,或参加民变。表面很平静的乡村,背后潜伏着反叛者。在社会动荡时期,乡村组织就会改变其本来面目,进一步促进社会动荡。从帝国控制的立场来看,乡村组织就是一个变数。

    在概括乡村的一般性质后,现在就可以探讨乡村组织和活动的实质。关于前者,最便利的就是从描述乡村领导特点及其表现风格入手。

    村庄领导

    村庄领袖的种类

    虽然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中国乡村存在着村庄领袖,[10]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区别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即通过正式程序任命的和未经过这种程序而在村民中涌现出来的村庄领袖。现代学者杨懋春指出了这一重要区别:

    村庄领袖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官方领袖是由村民选出,或由当地政府或县政府任命。他们的职责明确,履行时必须根据规定,不能任意行事。在旧制下,不管村子大小,都有四名官方领袖:“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村庄中有一些人,虽然并无正式职位,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领导者。他们对公共事务或乡村生活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袖大得多,虽然比较隐蔽。实际上,他们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长老(他们总体上为村子履行特殊职责)和学校教师。可以这么说,这些人是村庄的绅士。……非官方领袖并不通过选择和任命产生。他们通常与官方领袖迥然不同。他们之所以成为乡村领袖,主要是因为受人景仰和尊敬,或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拥有重要的地位。[11]

    杨懋春所指出的区别有根有据,可以作为清楚讨论村庄领袖的基础。当然我们没有必要采用他的术语,对他所说的细节照单全收。

    我们的讨论从他所说的通过正式程序而产生的“官方领袖”开始。在他观察研究的地方(山东胶县的一个村庄),那些官方领袖包括“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他们分别承担“村社头人”“村长”“收税员”和“警察”的职责。[12]很明显,后两项是乡约宣讲体系和保甲体系残存的反映。

    早在现代时期到来之前,类似的“乡村领袖”也存在于帝制中国的其他地方。根据17世纪担任知县的黄六鸿的记述,在他任职的州县,有各种各样的乡村头领,其中包括“乡约”“地方”“镇长”“集长”(市场头领)“村长”和“庄头”。所有这些乡村头人,都由有关乡镇、集市或村子的居民推荐,由地方官任命,“与保正之责相表里,俾之协举共事”。[13]在镇长和集长之外,上述两位学者(即杨懋春和黄六鸿)提到的乡村领袖完全一样。黄六鸿虽然没有明讲,但清楚地指出了保甲头人和这些乡村代理人之间的不同,[14]虽然后者同样是“正式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任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在其所在乡村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除了这些乡村领袖之外,黄六鸿还指出了不能与“保正”混为一谈的“乡长”(保正是保甲头人,与乡长掌管相同的地区)。黄六鸿记述说:“乡别有长,所以管摄钱谷诸事。……盖乡长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15]这里的“乡长”约略等于上述山东的社长。

    19世纪的一个事例可资比较。根据1847年初直隶定州知州颁布的一系列规定,每村的“公共事务”由“里正”“乡长”“地方”和“催头”负责推行。这些头人都由村民自己提名,经过知州审查之后,加以指派。“里正总办村中之事”,“乡长”和“地方”负责查探并上报不法行为、犯罪活动与犯罪分子,并同“催头”一起负责征收地税和劳役。[16]这一套组织体系所用术语不尽相同,然而与上述两个事例并无多大区别。

    明恩溥在19世纪最后几年的记述,指出村庄领袖以如下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

    在有关官府的事务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和粮税征收。……地方官不断要求乡村头人为政府提供运输、招待办公差的官员、筹备修筑河堤的物资、组织整治河堤的工程、巡查官道……及许多类似之劳役。[17]

    然而,村庄领袖并不是只为官府效劳。严格说来,他们负责的事务常常是村社性质的。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在其所在村社和地方衙门之间起着行政中介的作用。杨懋春对山东一座乡村所谓“官方领袖”的描述,虽然是以最近的考察为基础,但是也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世纪前的情况:

    官方领袖最重要的职责是代表村民与当地政府和县政府打交道。政府的命令下达后,县当局就把该县所有“庄长”召集到市镇上去,向他们布置任务。各庄长回到村子后,首先找村中拥有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领袖”,讨论执行命令的方法。……

    有时,庄长代表村民就某事向官府提出请求或解释————发生饥荒时,请求官府豁免土地税;遭受土匪威胁时,请求官府加以保护。就邻近村庄而言,庄长代表各自村庄讨论决定村落联防或由这些村庄组成的整个市镇地区共同防御计划;与一两个邻近村庄讨论联合举行戏剧演出或祭祀游行;与邻村发生争执时,代表村民出面。在农闲季节,庄长及其助手积极出面邀请戏班来村连续演出三天;发生旱灾时,他们出面举行宗教求雨活动。在很有必要采取共同行动时,他们也是要负责组织的人,比如对付蝗虫,或解决因冰雹、洪灾和暴风雨造成的的粮食危机。……

    当两家或两族发生争执时,官方领袖尤其庄长是调解人。官方领袖还负责村庄的保卫工作,组织夜间巡逻以防小偷和火灾,组织庄稼看护以防动物或小偷破坏,监管村民以防赌博、吸鸦片和卖淫泛滥。[18]

    看来很清楚,在19世纪及其之前,中国乡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村庄领袖,他们经过正式程序,由地方提名,有的得到官府任命,有的没有。其中一些村庄领袖是已经崩溃了的保甲、里甲或乡约体系的残留,或与它们有关,因而他们的职责同这些体系的人员实际上是相同的。由于这一原因,也由于这些村庄领袖是地方官在其乡邻推荐基础上任命的,他们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的代理人,主要是为清王朝统治乡村而服务的。至于另一些村庄领袖虽然同清王朝任何乡村统治体系没有什么特别联系,其成为村庄领袖或许也未经过官府批准,但是,他们有些时候也是以类似头人的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也可以被视为基层行政代理人,而不只是村庄领袖。这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或者是同时,或者在不同场合,作为其所在乡村的领导人,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或作为其所在村庄的“代表”,与官府打交道,和其他村庄进行联系。以这些资格,他们就具有村庄领袖的特色。但无论以什么资格出现,这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都同村中那种头面知名人物有区别;后者的领导地位,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非正式承认的。

    接下来就准备讨论那些未经官府任命,但其地位被村民普遍承认的村庄领袖。很清楚,官方领袖虽然在一般层面上是村中活动的领袖,但在更大层面上是清政府县以下基层行政代理人,是为官府服务的,因此很难被视为实质的村庄领袖。而非官方领袖或“业余”领袖,其威望和影响并非来自官府,而是其乡邻给予的。了解哪些人可以成为这种领袖,了解他们在村庄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很有趣的。

    杨懋春对山东省非官方领袖之描述,很能说明问题:

    每个村庄有些人虽然并不担任公职,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领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长老、为全村履行特殊职责的人和学校教师。……非官方领袖,并不是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通常与官方领袖迥然不同。……非官方领袖虽然处在幕后,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他们的建议与支持,庄长(官方领袖)及其助手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任务。乡绅也是主要宗族或家族的首领。如果他们反对某项计划,或甚至只是持消极态度,基层行政就会陷入僵局。一般说来,非官方领袖并不同政府当局直接打交道。有时,区长或县政府邀请他们参与会议,就某一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常常影响到政府的决策。[19]

    步济时的简短叙述也很有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内部事项,诸如小的法律争端、聘请村塾教师等,都掌握在村中长老手中。他们是村中上了年纪的宗族领袖,充当庄长的顾问。”[20]

    葛学溥(Daniel H.Kulp)认为,民国时期,华南有三种类型的非官方领袖,即“长者”[21]“学者”“天生的领袖”。关于第一种类型,他写道:

    他们虽然不是村中年龄最大的,但其地位却是最高的。他们来自于人数多、势力发展快、经济实力雄厚的宗族。……这些头发灰白的长者,其威望和影响是自然产生的,很容易在村中占据领导和支配的地位。

    第二种类型的领袖,“其地位的获得是靠其天生的能力和后天的成就。由于学术成就和在国家政府等级体系中的仕途成就是紧密相关的社会价值,因而他们向来是受到尊敬的”。

    第三种类型“天生的领袖”,是指“那些纯粹依靠个人品德和聪明才智而赢得个人地位的人。……(不过)他们作为乡村领导人的地位,得到了正式承认”。[22]

    明恩溥的研究并不十分精确,但是也指出了19世纪的实际情况:“在挑选方法非常宽松的地区……乡村头人并不会被正式地选出或罢免。他们是通过一种自然选择而‘降落’到(或者爬上)他们的位置的。”[23]

    一般说来,非官方领袖比起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官方领袖”来说,得到乡邻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礼貌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其所在村子自己的领袖,对公共事务的影响,比经过正式程序产生的领袖要大得多。杨懋春对现代中国的研究,也反映了19世纪的大致情况:

    非官方领袖同官方领袖分享一些功能。……在调解家庭或宗族之间的冲突时,前者扮演的角色比庄长要重要;他们更受到尊敬,因而更有影响力。……前者和后者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是上下级(supraordinate-subordinate)关系。过去情况如此,目前大部分仍然如此。在公共事务中,官方领袖做实际工作,而非官方领袖则指导他们。一般说来,官方领袖是绅士和族长的工作人员,甚至只是他们的通信员。乡长(官方领袖)及其助手接到政府的命令后,在未与有影响的非官方领袖商量之前,是不能作出任何决定的;而且在这种会商中,官方领袖通常被要求完全不说话。……习惯上,县长或其秘书对乡绅、村塾教师和大宗族族长这些非官方领袖很尊敬,而对官方领袖却摆出上司架子。[24]

    非官方领袖的支配性影响,是来自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威望,而非任何形式的政府任命。他们不是其乡邻选出的,正如他们也不是政府官员委任的一样。非官方领袖常常出自乡绅,而官方领袖却来自于社会背景较低的阶层。[25]由于大多数村民实际上并无选举或罢免这两种领袖的权力,只有在一个非常宽泛的意义上,中国村庄才能说是民主的。

    官方领袖履行职责是有金钱报酬的(无论是假定的还是真正的),或被容许可以“压榨”村民;如果这种敲诈勒索并不怎么明显,受害人也不太多,那么有关各方是会默许的。卫三畏在1880年代所写的著作中观察到,广州附近乡村的一位头人,“其报酬是其乡邻付给的”。黄埔村(Whampoa)村民共有8,000人,付给“长者”300美元报酬。[26]杨懋春描述了现代山东一座村庄的做法:

    庄长及其主要助手从他们的服务中获得的报偿是钱财、招待或礼物。以前,庄长及其他乡村领袖没有报酬。开支由公共资金支出,公职人员收取佣金,代替固定薪水。例如,如果实际开支是10元,那么他们就收12元,差额归自己所有。只要金额不大,村民就不会有异议。[27]

    这样的做法实际上降低了官方领袖在村民眼中的威望。来自乡绅阶层的非官方领袖,则会避免直接索取报酬,尤其是数目非常少时;面对相对丰厚的奖品,这些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袖,也尽量使自己不被引诱卷入贪污事件。明恩溥记录了一位士子头人骗取钱财的例子。在19世纪晚期的某一年,山东中部黄河发生决口,附近县区必须提供一定额的小米秆,用来整修河岸。购买这些小米秆的资金,来自于为整修而专门拨出的特别基金。明恩溥这样叙述说:

    知县把供给和运输小米秆的事务交由一位年长的头面人物掌管,他是一个秀才。很自然地,他指派自己的一些学生去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他们……获得了大约70,000文钱的报酬。这些承运人利用收支方面普遍存在的糊涂账,并不向村庄报明账目,从而方便地从经手的钱款中划出一部分留归自己使用。……这种情况持续了一年多。终于,一些不满的人,在村庙里召集大众集会,要求公开收支账目。……这个秀才找了同村的几个人去与村民“讲和”。……他们这样说:“如果我们揪住这事不放,并把它闹到县官那里去,不知情的老秀才就会丢尽脸面,其他一些有关人员也会遭到牵连。由此引起的仇恨还会延及几代人。”[28]

    这一问题的最终结局是摆桌招待那些在意的人,事情因而和平解决,或者说任由它拖下去而未解决。明恩溥没有说明“不满的人”的身份,也未说清是谁召集了村民开会,不过合理的猜测是这些人并不是普通农人。[29]

    领袖之挑选

    官方领袖通常是由地方官员根据有关居民的推荐而任命的。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推荐”或“提名”是一个民主选举的程序,即有候选人让选民自由投票挑选。一些学者观察到的做法,隐约暗示了村庄领袖是出于普选。尼古拉斯(Francis H.Nichols)在20世纪初的报道,就是一例:

    按照中国的统计方法,陕西各乡村之人口很少超过200名居民或40户人家。整个村子唯一具有权威的人,是由知县知州任命的“头人”。这种领袖并不佩带什么权力标志,同其他村民一样,不过是个农人。他之所以被任命为领袖,通常是由于他自己在乡邻中享有威望,乡邻将其非凡才智和良好品德介绍给地方官。[30]

    不过其他学者的观察则指出,提名谁,通常是有限定的;或者说,通常是由有限的“选民”来提名的。一位西方学者就描述了19世纪中叶流行的情况:

    很明显,全中国之居民,大体上生活在乡村。……每村都有自己的头人。……这个头人是由村民选出……由当地主要人物一致挑选出来。

    挑选这种首领时,中国并无其他一些国家伴随着选举高级官员而出现的拉选票、竞争之类情事发生;中国之乡村首领选举更容易,因为任何乡村之居民一般都属于同一个宗族,或有一个宗族占支配地位,只需要选出宗族中最杰出的人作为首领就行了。[31]

    马诗门(Samuel Mossman)在1860年代的著作,记载了类似的情况:

    中国大多数人口居住在乡村,许多乡村并无政府官员。不过,每村都有自己的“头人”,由村民自己选出。……一般说来,这种头人是从村中最有势力之宗族选出来的;或者说,一个宗族就是一座乡村,该头人就是这唯一宗族中最富有、最有势力者。[32]

    卫三畏在大约20年后写道:

    村中领导权同宗族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后者并未得到政府的承认。但是在每个村子里占绝大多数的宗族,一般从其成员中选出“长者”(亦即正式头人)。[33]

    这些学者的观察并非每个细节都正确,但指出了乡村官方领袖绝不是由村民普选的。杨懋春对近代山东一座村庄流行的“选举”程序的描述,确认了这一点:

    每年之初开会选举“乡长”(相当于民国时期的“庄长”)及其主要助手和其他下属公职人员。参加选举会的是各家族中上了年纪的成员……但村中上层家庭之家长并不出席。很多农民对村中事务并不感兴趣,认为自己没必要参加会议……选举很不正规,没有投票,没有举手表决,也没有候选人竞选。选举会是在村塾或其他惯常集会场合举行的。当代表每个家族之成员到来之后,主持人就站起来说:“各位叔伯、兄弟,俺们现在开始商量俺们村子大家都关心的事。你们都知道,俺们的庄长潘继伯过去一年里干得很好,为大伙做了许多事。……潘继伯现在任满了,该重新挑选俺们的庄长和其他人员。”……主持人开场白之后,大伙一时不说话。然后一名到会者(通常具有一定地位)就会说:“既然恒立伯刚才说潘继伯在过去为大伙做得很好,俺不知为什么让他退职?……”村中其他“官员”……也同时选出,但方式更不正规、庄重。庄长要挑选一两个助手,通常是他过去的助手。[34]

    根据这位作者的说法,有闲暇、有能力、品德高尚、老练持重的人才有资格担任官方领袖。他所研究的庄长,既不是务农者,也不是工匠。他是一个口齿伶俐的社会活动家。当情况容许时,他会毫不犹豫地玩弄卑鄙的阴谋诡计。他非常乐意承认自己是乡绅之手下,并为他们效劳。[35]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选”出来的村庄头人也会被村民废黜,换另一个人。[36]在理论上讲,这不无正确。但事实却常常是,在职者愿意当多久就当多久。即使是因其任职令人不满意而导致的罢免,也常常是遵循村中精英的意志,而不是由大众投票决定。杨懋春指出:

    一旦某人被挑选担任村子领袖,他就有可能长期连任。一些村民会对他不满,但是只要他不犯严重的错误,村民们也不会费事去另选他人。如果他本人的确不想再担任,就把自己的打算告诉有地位的村民,选举会的主持人就会在开场白中说明他的用意,村民就不会再选他。如果他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要么他本人没有颜面再继续任职,要么村中非官方领袖要求他去职。在这种情况下,主持选举之人就会暗示说应该重新挑选庄长,村民们随声附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挑选谁事先就安排好了,选举只不过是一种程序。真正之权力掌握在非官方领袖手中。[37]

    现在来讨论非官方领袖的情况。根据步济时的研究:

    根据各宗族族长的社会地位或“资格”,从中挑选头人(非官方领袖)。中国所用“资格”一词,指的是一个人的年龄、财富、学识和社会影响力的综合评估。这种乡村首领并不是按任何规定之制度选出来的,但是在一首领去位或去世之时,一般很容易看出,是谁自然地拥有控制村子事务之权力。这个人会在重要家庭家长的非正式会议里被任命。[38]

    因此,非官方领袖或“长者”进入乡村领导阶层,凭借的是其特殊的资格:年龄、财富、学识、家族地位和个人能力。[39]他们是被承认的而非被选举的。

    任何一名乡村领袖没有必要拥有所有这些资格,[40]各种资格所占的权重也各不相同。相比于官方领袖来说,非官方领袖甚至更必须是有闲暇、有威望和有才能的人。闲暇和威望通常伴随着财富和学识而来。这些很少(如果曾经)是胼手胝足的人所拥有的特权。即使是作为必备资格之一的年龄,也非决定性因素。据说:

    年龄本身并不是领导权的一项资格,但人的品质确实只有在长年的生活中才表现出来,人们认为年纪大的人经验丰富。……领袖要成功地行使职责,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他对村民的了解;只有那些有空常去酒馆,并把时间消磨在谈话上的人更容易获得这种了解。……以前同现在一样,领导资格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渐渐与某些特征相关————年龄、财富、学识。[41]

    拥有学识和头衔的士子,假如他还足够聪明,或多少有些财富,那么很容易成为非官方领袖。按照19世纪的一位学者的看法,有学衔的士子,必然是村庄头面人物中的实际领导人。[42]由于他有条件同州县官员联系,因而在其乡邻中是著名人物。尽管他或许并不具有直接控制村中事务的独断权力,但在解决争端或创办地方事业时,村民要经常寻求他的帮助。[43]

    总而言之,通过村民默认的习惯式投票而得到位置的村庄领袖,无一不是地位突出、有势力的乡绅或士子。他们也是具有明显影响力家庭的家长。

    即使是从我们所能收集到的有限资料中,也可以看出,只要谈到领导权,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的中国村庄的确并不是自治的、民主的共同体。“官派”或者说官方领袖虽然独立于保甲(警察)和里甲(收税者)头领,但由于他们必须经过政府任命,而且从属于政府当局,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控制。他们在表面上虽然是由其乡邻提名的,但事实上更多的是出于村中“头面人物”的意志,而非大多数村民自由选出来的。“非官派”或者说非官方领袖,他们的地位并不是州县官员给予的,而且或多或少不受政府干涉,因而没有取得村中事务的指挥权,这是民众授权或村民选举的一个结果。他们成为乡村领袖,是公众承认或“民意”的结果;但是“一般说来,民意并不是指小农的看法,而是乡绅和族长的意见”。[44]所有这一切,都是由如下事实造成的:中国社会普遍的阶层划分,一直向下延伸到村庄;[45]这种阶层划分虽然并无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特点,但是仍然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很明显,清王朝只要控制了乡村领袖,尤其是控制了在乡邻中比官方领袖拥有更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领袖,那么就能有效地统治中国乡村。换句话说,清王朝控制乡村的效果取决于控制乡绅的能力。至于清王朝在这方面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在讨论乡村曾经从事的主要活动类型之后,再来探讨。

    村庄活动

    必须注意,各村庄活动的类型及进行程度因村子大小、位置及其一般环境不同而有极大区别。在许多情况下,从众多史料来源中搜集的事例可以反映一些村庄举行活动可以达到的最大程度,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一般中国村庄是一种有组织、充满活力的社会。许多村庄活动的目的多少有些消极,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不是促进公共福利或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46]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乡绅或士子通常掌握着村子的领导大权,因而村民大众参加村庄活动,不过是出劳力或拿出很少的一点钱。通常是乡绅或文人提出点子,并拟定计划,指导进行,提供或收集必要的资金。无论是什么样的需要组织才能或个人威望的工作,农人的角色都不突出。

    由于笔者手中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因而不能全方位地考察村庄活动的各方面,只能探讨一些突出面向。为了方便起见,我们把它们分成四个方面:宗教活动、经济活动、维持社会秩序和道德、乡村防御。

    宗教活动

    村庄的宗教活动通常是在一座或更多的庙宇里举行,虽然有些村庄完全没有庙宇。直隶定州的情况,虽然并不一定是非常典型的,但也反映出各村庙宇分布情况极不相同。个别村子拥有的庙宇多达30多座,而其他一些村子则连一座也没有(参见表7-1)。[47]

    表7-1:直隶定州35所村子的庙宇

    庙宇的数量和村子大小之间没有关联让人不解,但可以大胆作一些解释。首先,并不是所有庙宇的规模都是相同的。豪华的关帝庙或龙王庙,其建筑费用要比小小的土地庙大六倍,也更为重要。因此,庙宇数量本身并不一定表明乡村宗教活动的实际程度。方志中并未说明庙宇的大小。很有可能,在一些庙宇数目看起来相当多(相对于居民人数)的村庄(比如,东仝房村的居民只有29户,而庙宇却有8座),这些庙宇只是小型的神龛;而在拥有100多户居民的村子的一两座庙宇(如大王耨村,居民有232户,庙宇只有两座),则是比较华丽的建筑。其次,很有可能,一座村子在一定时期里的庙宇实际数量,并不一定反映该村的繁荣程度。如果某村子现在较小,而其庙宇较多,或许意味着这些庙宇是在以前人丁较兴旺时所修建的。如果一村子的人口相当多,而其庙宇很少或没有(如抬头村,居民有193户,没有庙宇),或许反映它是最近发展起来的。无论村子规模和庙宇多少之间缺乏真正关联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有用的结论:村子的大小并不能说明相应的宗教活动举行程度;在处理这种乡村生活问题时,作出概括性论述是不可靠的。

    地方庙宇解决了乡村的部分宗教需要。[48]在庙宇里,村民们还愿,汇报家人去世,庆祝宗教节日或举办其他宗教活动。至于进行情况,各地不同。一地方志描述了广西一些乡村举行社祭的情况:

    社祭,十家、八家或数十家共一社,二、六、八月皆致祭,聚其社之所属,备物致祭,毕即会饮焉。……凡田之共沟塍者,或立一庙,或一社,每岁二、三、六、八月以初二日,力田者共行祀。[49]

    并不是所有宗教活动都在庙宇里举行。举例来说,求雨活动虽然据说常常在龙王庙或其他相关神灵的祠庙举行,但在一些乡村,是在另一些地点求助的。杨懋春描述了山东一座乡村的求雨情况:

    如果发生旱灾,当地领导人就要为龙王组织祭祀游行,人们认为龙王住在老泉或老井里。如果游行后十天内下雨了,农民就相信龙王显灵,要演戏向龙王感恩。……几个月后,在没有太多农事活动时,村庄要演三天戏,邻村的村民都来观看。[50]

    戏剧演出是在其他宗教场合举行,有些地方每年不止一次。根据一位提学使所说,山西省村民投入宗教事务和戏剧演出的精力很多,必定会因此而出现一些恶果。按照该官员的说法,即:“繁富之区,每岁有鸠集六七次者;沃原之壤,每亩有摊派三四百者,竭细民之脂膏,供董事之酒肉。”[51]

    一些事例表明,庙宇举办宗教活动以筹集营运资金。按照明恩溥在19世纪90年代的观察:

    在中国,无论是最大的城市,还是各种规模的城镇,甚至小村子,都有庙会。……绝大多数大型的庙会是由庙宇管理者提议举行的。他们希望从庙宇的使用,包括交通费和场地费中,获得一定的收入。[52]

    乡村庙宇除了为宗教目的服务外,有时还成为非宗教活动的中心,为非宗教性的活动而服务。按照一位中国学者的观点,在一个居民不止属于一个宗族、组织很好的村社:

    村庄组织的中心是……一座寺庙。……同祠堂一样,村庙也有自己的财产,由一位长者管理。……村庙也像祠堂一样有自己的节庆。它为村中的孩子提供学堂场地。简言之,村庙对团体生活所拥有的权利和履行的职责,就像祠堂对家庭的生活一样。[53]

    根据一部地方志的记载,19世纪晚期直隶滦州的村庙有如下功能:

    社必有寺,凡在社内大小村庄,供奉一寺之香火。……董事人谓之会首。寺会多在四、五月间……至期演杂剧、陈百货,男女杂遝,执香花,诣庙求福。……又有各村所自主之庙神,各有诞期。……其村或遇诞日,演戏为会,借以申明条约。如纵鸡豚牛羊伤稼及妇女儿童窃禾等类,大书禁止,违则有罚。强半富庶村庄乃尔,亦不必案年举行。间有因旱蝗雨涝入庙祈祷,竟不至成灾者,亦演剧以赛,无定期。[54]

    山西省也有类似的安排。根据省当局所说,每村有多少座庙宇,就划分为多少个社。每社都有一“长”,“村民悉听指挥”。[55]社长的权力范围到底有多大,虽然并未载明,但是可以肯定,一定延伸到那些宗教以外的事务。

    不同阶层的村民有不同的需要,由位于这个区域的不同庙宇来满足。举例来说,近代山东一座乡村〔译者按:原文说是市镇〕就有这种情况:

    有两座庙宇……全区村民经常去。其中一座大庙宇坐落在市镇的东北端,供奉的神灵是关公(即关帝)和曾子(孔子的门徒)。……该庙宇是文人士子经常聚会的地方,农人很少光顾。另一座大庙宇是佛寺,坐落在市镇附近,农人到此祈求神灵赐福、保佑。……还有两座神祠分别坐落在北山和南山上。其中一座是牛王祠,另一座是村民(其中大多数是妇女)每年九月九日祭祀的地方。[56]

    庙宇有时是个人出资修建的,但更多的是集资的产物。明恩溥在19世纪90年代出版的著作,描述了其中一种方式:

    如果某些人想造一个庙宇,那么按照惯例,他们得请来村里的头面人物,只有在这些人的主管下,才能着手开展工作。通常,为了筹集资金,经理人需要摊派地税。虽然每亩地的税额不是固定的,但根据土地拥有量的不同,每个人所需缴纳的地税还是有不同级别的。穷人可能免交地税,或者只付一点点;富人则缴纳重税。当经理人筹集好了资金,他们就开始破土动工了。……庙宇修好之后……经理人在捐助者当中选举一位作为受托人委员会的负责人(善主)。[57]

    筹集修建资金并不很困难。如果大众同意修建拟议中的庙宇,那么捐献者是非常乐意出钱的,即使修建费或维修费达到几百两银子。[58]庙宇田产的管理,常常掌握在乡绅或文人的手中;[59]如果他们未被要求参加这项工作,他们就会感觉受到轻蔑。[60]庙宇拥有土地,是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相互争夺管理权的原因。清政府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发布的一道命令,就描述了这一情况:

    浙省各寺庙,均有生监主持,名为檀樾。一切田地山场,视同世业。一寺或一姓,或三四姓不等。其中此争彼夺,各有私据。……嗜利纷争,最为恶习。应通行直省,出示晓谕,将檀樾名色,一概革除,不许借有私据争夺讦告。其士民施舍之田产,建修之寺庙,但许僧尼道士经营。[61]

    这道命令被刻在石碑上,好让臣民“永远遵守”。但是,我们并没有找到证据证明上述做法在浙江或其他省份真的已经被终止。如同一项近代的调查所显示的,至少在一些地区它还是存在的。有研究发现,“在江苏省北部地区,大片土地名义上属于寺庙,实际上由少数寺庙管理者拥有”。[62]虽然该研究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少数管理寺庙者”的社会地位,但是可以合理地假定,他们同浙江省寺庙管理者一样,并不是当地的农人或普通居民。

    即使是在庙宇举行的各种宗教活动,普通村民也没什么发言权。根据一名善良的官员的记述,山西省的宗教事务和戏剧演出以牺牲“小民”为代价,给“董事”带来了许多好处。19世纪期间,不止山西一省存在这种情况。钱泳就记述说:

    大江南北迎神赛会之戏,向来有之,而近时为尤盛。其所谓会首者,在城,则府州县署之书吏衙役;在乡,则地方、保长及游手好闲之徒。大约稍知礼法而有身家者,不与焉。[63]

    根据这位中国观察者的记述,创办或管理乡村事务对绅士来说有失身份,但是它提供娱乐以及可能的利益给少数人;他们并不属于普通农人,而且事实上他们是乡村中的掠夺者。

    于是中国乡村中的各种宗教活动,通常是由少数居民领导或控制的。至于乡村大众,只能从这些活动中得到一些娱乐或满足某种宗教需要,但不能左右它们。

    经济活动

    虽然村民们对“村中利弊”并不热衷,但还是有一些旨在改善生存环境、值得注意的经济活动。

    最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就是桥梁和道路的兴修和维护,这是村中居民往来于附近集市、城镇所不可缺少的。有时,这项工作是由村民集体承担的,河南省临漳县一些村民使用的6座桥梁的修建就是这样。[64]古柏察发现,19世纪中叶湖北地区整修道路的方法非常独特;这种方法或许在清帝国其他地区并没有被广泛使用:

    除了皇帝出巡而不得不修建的道路外,官府事实上的确从不关注修建道路。……至于村民,他们必须尽可能去做。……有一些乡村,村民自己设法修建为官府无情忽视的道路。在所有诉讼案件、争论和争吵中,村民的习惯是,只是在迫不得已时才求助于衙门;大多数村民宁愿找一些诚实可靠、经验丰富的老人来仲裁,尊重他们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者会批评当事一方的行为不当,要求他必须用自己的钱来整修某一段路,以之补过。因而在这些地区,道路好坏同村民是否爱争吵、爱诉讼成正比。[65]

    乡绅经常为其乡邻设法提供桥梁、道路、渡船的服务。方志中记载了很多这方面的事例。例如,广东花县一位白手起家、亦商亦官的人,就捐资3,000多两银子,修建一条石板路,从他的村子延伸到最近的集市;这条石板路在1893年完成。[66]无数个事例记载乡绅造桥、摆渡的“义行”。[67]在一些地区,归功于乡绅的桥梁数量相当大。[68]这些工程是乡绅靠自己个人能力完成的,而不是在他们领导下由乡邻集体承担的。

    村民们经常在乡间大路旁适宜的地方修建茶亭,为行人提供方便。施美夫爵士1845年9月造访浙江宁波城外一座乡村时,观察到:

    每隔三四英里,就有一座茶亭。行人可以在此休息,享受由富者和好施者提供的免费茶水。……捐资修建茶亭的人所得的回报是,生前受人尊敬,死后享受荣耀。[69]

    类似的建筑,在清帝国几乎所有地方都能看到,尤其是南方省份。例如,坐落在广东南海县佛山镇的“乐善茶亭”,建造于1871年,可能就是该繁荣城镇的“士商”(士子和商人)修建的。[70]

    在村民所承担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同“水利”(灌溉)和防洪有关的工程。前者主要是通过修理沟渠或水道、池塘、水库和堤堰表现出来,后者主要是通过整理圩堤或河堤表现出来。

    清政府虽然并不负责整修乡村中的灌溉渠道或堤堰,但鼓励私人整修,对他们因整修而得到的“水利”给予法律保护。如果未经所有者允许就从他们的水库、池塘或沟渠取水,就是犯罪,要受到惩罚。[71]尽管清政府竭力鼓励,或给予保护,但是,各地乡村进行的地方灌溉工程有极大的区别。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北方省份,村民对灌溉事业相当冷淡。18世纪一位陕西巡抚说:

    若能就近疏引,筑堰开渠,到处可行水利。无如司事者意计所在,既不与民瘼相关,小民心知其利,又复道谋筑室,不溃于成。即向来本有渠道地方,亦多废而不举。[72]

    据说,该省某县,在一名心地善良的知县于1872年提议修建水利工程以前,村民享受不到任何水利。[73]

    而在其他地区,村民对整修灌溉工程非常积极。在直隶、安徽、江苏、广东和江西等省,各种各样的水利工程很明显都是由有关地方的村民发起并修建的,而且一直保留到最近。[74]其中一些工程还十分宏伟。广东东莞县的“水南新”是1901年由村民集资修建的,长1,100多丈(大约4,400码),可以灌溉700多亩农田。每人捐资多少,与其得到灌溉的土地量成正比。[75]在同省的另一村,包括地主和佃户在内的村民自己对较小的沟渠进行修理。[76]安徽巢县的村民,“私力”挖池塘,灌溉耕地。[77]在广西融县,居住在宝江和浪溪江沿岸的农人,用树木、石头筑陂,导引江水灌溉自己的农田;[78]在贺县,居住在临江沿岸的居民,“塞坝灌田,一邑禾谷多半产此”。[79]

    有时,村民成立较为正式的组织,以承担整修和管理水利工程。在19世纪晚期的山西翼城县,村民设置了一些“渠长”,由他们负责管理灌溉事务。[80]在广东花县,村民成立了“陂水会”,由其管理一条可以灌溉6,000多亩耕地的陂塘。一部地方志描述道:

    素有陂水会董辖,每遇大水,随决随修,按照受灌荫之田,收租为修筑工役之需,以所占额米多少占水分多少。近年象山村江浩然、江汝楠提倡大加修筑,力劝陂会份内田主,按照额米多少捐金,由江临庄、江日新、江云藻等经营,董其成,每额米一石捐银一千四百元。……其修筑采用新法,悉以红毛泥构结,费达万金。[81]

    在清王朝崩溃之后,这个“陂水会”还继续存在了一段时期。

    可以肯定的是,灌溉工程(特别是设立组织负责的灌溉工程)是由地主举办的。一些举办者很可能来自绅士家庭或势力大的家族。上引资料中所提到的人物,虽然其社会地位并没有得到说明,但是很明显来自一个家族。另一些事例也表明,灌溉工程毫无疑问是由绅士领导完成的。在直隶邯郸县,许多水闸都是在16世纪和17世纪期间某个时期修建的。其中一个水闸叫罗城头闸,可以灌溉15个村子村民耕种的8,000多亩土地。在“绅耆”李国安的指导整修下,这个水闸可以增加灌溉20,600亩的耕地。[82]在广东花县,有一名商人(1870年左右被赏给五品官衔),据说在退职以后负责发起修建一组水闸,给他的村子带来了丰富的水利。[83]1805年的进士邓应熊(他随后在河南省担任知县)在他东莞家乡的村子提议并完成了对一条沟渠的重修。[84]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提议者是地方官员,工程常常也是由乡绅完成的。没有乡绅的合作,官府提议是得不到实行的。因此,安徽合肥知县发现,要想有效地完成修造一系列水库,就很有必要“躬至乡村,与绅士、耆老议”。[85]

    乡绅对水利非常热心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大多数(虽然不是所有)乡绅都是地主,他们很清楚保证租种其土地的农人丰收的重要性。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也懂得灌溉的重要性,但由于他们没有威望、财富或知识,自然不得不让乡绅扮演领导角色。

    防洪事务的基本情况也是一样,虽然清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要突出些。在一些地区,尤其在华北,为了防洪,村民将其村落建在适宜地点;1882年,英国一些官员指出:“拥有400间房屋和4,000名居民的王徐庄子,坐落在一个高出周围地区5英尺的土岗上。这显然是为了保护村子免受该地区可能发生的洪水的侵害。”[86]

    村民经常采用的防洪方法,是修建圩堤或河堤。如果需要紧急整修,可能就由有关的村社来承担。19世纪一位西方学者就指出:“一旦洪灾就要降临,村长指挥村民轮班工作,用手边可以取得的各种泥土建造防洪堤。”[87]但是一般说来,地方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许多圩堤都是由村民和地方政府共同修建和维持的。在广东佛山镇乡村地区,虽然圩堤是由村民自己负责整修的,但至于规模较大的防洪工程,则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才能完成。[88]政府会拨款给村子用于修建防洪工程,资金通常由乡绅保管;1886年广东花县修建的一座圩堤,就是这样。[89]

    的确,许多防洪工程得以完成,正是由于官绅合作。1820年,广东南海县3名地位较高的绅士捐资75,000两银子,配合该省当局所拨的80,000两银子用于整修、加固一道重要防洪堤。[90]1879年,该县知县签发文件批准一名绅士的建议,规定对每亩土地征收2两银子(其中60%由地主出,40%由佃户出),用于修建一道防洪堤,保护两个村子免受洪水袭击。这道堤防后来被洪水毁坏了,知县又批准一名举人的请求,对每亩土地征收1两银子(其中70%由地主出,30%由佃户出)进行整修。[91]在直隶正定县,县衙门于1873年决定在漕马口修建一道堤防。这一工程的修建对一个村子不利,在当地一名生员的领导下,经过适当调整后得以成功完成;在知县“分派委员绅士”的监督下,其他堤防也同时修建完成。[92]另一种令人感兴趣的官绅合作事例,发生于湖北沔阳州。在那里,防洪堤把大小不同的地方围起来,当地称为“院”〔编者按:今通常写作“垸”〕。按照地方志的记载,由于这种地方一般较低:

    修堤防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院。如是者百余区。……院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93]

    就像许多其他事例,所需资金部分由受到防洪堤保护的土地摊派,部分来自绅士捐献,部分来自政府拨款。但是在沔阳,绅士独自承担起监督和管理堤堰工程的责任。[94]

    地方官并不总是采取合作的态度。一些地方官逃避自己的职责,让村民(绅士和平民)自己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工程都没有官府的帮助或监督,由此就出现了“官圩”和“民圩”的区别。根据一部江西地方志的记载:

    所以备水患者……或径数百丈,或周回一二里……迨经倾圮,相缘请帑。官府患帑之弗克给,乃以载诸旧册者为官修之圩,续增者为民修之圩。民修之圩,准其立案,官不勘估,不给帑培修。……故有官圩、民圩之目。[95]

    显然,南昌县这种官圩和民圩之间的区别在其他地区也存在。[96]不过,圩堤工程中所提到的“民”,同灌溉工程中的一样,都是指“绅士领导下的村民”;即使这种“领导”并未被指明。显然,“民”一词的使用,是从与“官府”或“官”对比的层面而言的;并不是从与特殊地位的人对比的“平民”而言的。

    事实很明显,这一点对于资料的正确解释很重要。江西南昌县一条全长4,800丈(大约19,200码)的圩堤,据说是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由“村民自己”修建的。[97]很难想象财产有限、知识缺乏的普通农人不靠乡绅的领导,能完成这一艰巨工程。事实上,无论防洪工程的难易程度如何,农人在其中常常扮演的是从属的角色。地方志中所记载的许多事例,都显示是由退职官员和有头衔之士子来实现这种计划的。[98]

    从事防洪或灌溉事务的乡绅,并不一定都是正直、诚实的,其中一些人利用情势和个人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绅士之行为不一定都被记载下来,但偶尔会有意无意地被暴露出来。1873年被任命的安徽庐州府知府签发的一件布告,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让大家清楚了解他的目的在于“禁江坝积弊”,因此要求“各圩绅董”向知府衙门呈交修建计划,并威胁要严办那些利用修建或整修圩堤机会中饱私囊的乡绅。[99]

    并不是所有村庄都能战胜洪灾。古柏察描述了19世纪中叶浙江省一个地方的村民在洪水面前徒劳的挣扎:

    1849年,我们在浙江省一个笃信基督教的地区停留了6个月。这一期间,先是倾盆大雨从天而降,接着是一个淹没整个乡村地区的洪灾,这个地区看上去就像一个巨大的海洋,树和村子漂浮在海面上。中国人知道洪灾过后是饥荒,收成将毁于一旦,他们展现出惊人的努力和坚忍,与不幸的命运搏斗。他们首先试着在田地周围筑高圩堤,然后竭力排干田地里的水。但是,当他们艰难而辛苦的工作就要成功之时,倾盆大雨再次从天而降,田地再次被淹没在沼泽中。整整3个月,我们亲眼目睹他们不停地努力,一刻也未停下来。……然而,洪灾难以控制,村民们实在是无能为力。这些可怜的受难者在耗尽最后一丝力气之后,发现自己已经处于完全绝望的境地,不得不抛弃他们辛勤耕耘过的田地。他们一群群地聚集起来,背上口袋,背井离乡,到处乞讨。……整个村子都变成了废墟,无数个家庭逃荒到邻近省份寻找生存机会。[100]

    与农人经济利益有关的另一种类型的活动是守望庄稼。由于庄稼很容易遭贼偷窃和动物毁坏,因而需要保护。在一些乡村地区,村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共同守望庄稼。比如,在19世纪河南鹿邑县:

    二麦继登,贫家妇女联翩至野拾取滞穗,狡悍者或蹈隙擸取,往往构衅致讼。秋成时,各伍私相戒约,拾穗有禁,其有私放牛马及盗取麦禾者,则严其罚,名曰阑青会。[101]

    合作守望庄稼,保护了每个农人的利益。但是,组织和领导的任务自然地落到了类似村长的乡村头领(他们大概也有土地)的身上。西方一位学者观察到:

    村民们在长者的领导下参加某些特定的活动。最通常的情况是成立“青苗会”,或称“庄稼保护会”。每个家庭都必须出一定数目的壮劳力,轮流守望快要成熟的庄稼。[102]

    根据另一位西方学者在19世纪末的研究,所需花费由地主承担:

    (青苗会)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而只是……在一些地区才能看到。……如果聘请了一些固定的人(守望庄稼),费用由村民分担,事实上就是地税,数额与土地的多少成正比。[103]

    在一些地区,偷盗者受到的惩罚非常严厉。19世纪晚期,一名总督上奏说:云南某地,一个倒霉的人摘了邻居家的几个玉米穗,守望者发出警号,抓住了他。“根据村俗,长者开会讨论如何惩罚”,其母亲被迫画押同意判决之后,这个偷窃者被处死了。[104]

    没有守望组织的村子在偷盗抢劫者面前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官府可能提供的有效保护。陕西省就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事例。巡抚陈宏谋在1745年发布的一道命令中说:

    乃闻有一种游棍恶贼,寄宿野庙空窑,乘秋禾方熟未割之时,三五成群,昏夜偷割。竟有每夜偷割至三五亩者。所偷之禾,即左近货卖。亦有一二无田之家窝留此辈,利其得禾转卖分肥者。[105]

    这显示了庄稼守望组织多么有用。如果我们还记得并不是所有中国乡村都是组织良好的社区,而其中的小村子根本算不上社区,那么,对于前面所说的“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成立了类似青苗会的保护庄稼组织”的事实,就不会感到奇怪。

    为了防止众多税吏敲诈勒索及其他邪恶习惯,一般乡村采取了自我保护的措施,帮助或要求村民准备好交税,以便尽量减少被敲诈勒索的机会。江西巡抚在1885年一篇上奏中就汇报了下列有趣的制度:

    查江西从前完纳丁漕,民间向有义图之法,按乡按图,各自设立首士,皆地方公正绅耆公举轮充,且有总催、滚催、户头,各县名目不同,完纳期限不一。严立条规,互相劝勉,届期扫数完清,鲜有违误。[106]

    该巡抚继续说道,由于战争的影响,上述制度遭到破坏。拖欠者越来越多,粮食税和赋役税越来越少。但是在制度继续得到维持的地方,村民们还能全额地交税;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从未低于规定额的90%。

    关于上述这种自愿性制度的运作方法,同时期另一名官员的记述如下:

    每期轮一甲充当总催,择本甲勤干之人为之,名曰现年。……有现年之图甲,差役不得上门。[107]

    其他省份也上报了几个类似的事例。1860年代担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在一道指示中说,由于当时催收钱粮的方法对“小民”来说十分艰难,因而最好采取武阳县“义图办粮”的方法代理收税。丁日昌在另一个文件中又提到高邮州采用了这个方法。[108]这种方法同上述江西所采取的相比,至少有一点是不同的:它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而非地方努力的产物。在广东南海县,一名在1862年被清廷恩赐举人头衔、次年又得到国子监司业头衔的长者,为其图组织内所有甲长修建了一座会馆,作为他们聚会的场所,以及收纳钱粮的地点。结果,“乡中无催科者至”,[109]与江西的自愿制度取得了相同的效果。不过,这只是个人的慷慨行为,而非全体村民集体合作的结果。与此不同的另一种做法,发生于广东南海儒林乡,由宗族承担起反对税吏敲诈勒索、保护纳税者的义务。根据一位地方志修纂者1880年代的记载,由于情况令人难以承受,因而该乡的一些宗族准许宗祠管理者催征收缴各户税款,从而减少衙门代理人敲诈勒索的机会。[110]

    与地方秩序相关的活动

    在中国乡村,保甲头领作为清政府的代理人,承担起侦探犯罪活动、防止不良分子藏匿在乡邻的职责,除了他们之外,许多村子都有自己的头领,村民依靠他们维持一定程度上的和平和秩序。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乡村头领履行的是地方官的职责,特别是解决乡间争端,防止村民的言行举止脱轨,在社会动荡期间组织所在村社反抗土匪的抢劫。道格拉斯(Robert K.Douglas)在19世纪最后几年观察指出,本来应该由地方官承担的“大量的事务”,落到了“他那没有官职的伙伴”————村庄领袖————的肩上。[111]虽然“大量的”一词含有对乡村领袖角色的高估,但他的看法是相当正确的。

    解决地方争端是这些乡村头领的职能之一。没有什么正式的组织为解决地方争端而设,不过通常每个村庄适合担任仲裁工作的人,都是被村民认可的。这些人通常以正直、公正和思维敏捷而著称。他们可能属于有财产、有地位的家庭;或者如同华南许多地方一样,他们是宗族的族长。虽然绅士地位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谁拥有学识,谁就明显拥有优势。[112]在一些乡村,由村长之类的头领充当仲裁人。[113]无论仲裁者的个人条件和地位如何,他们的仲裁一般都得到争论双方的尊重。

    仲裁的范围,小到解决村民之间的小争吵,大到解决宗族之间的暴力冲突。下面是韩兆琪(1878年取得贡生身份)成功化解广东番禺县一个村子宗族内部宿怨的一个好例子:

    古坝韩姓同宗也,分东西两大房。两大房为争潼道门楼……酿成械斗,乡人奔避,族法无从制止。官示亦不能禁遏。正绅三五人以宗谊请回乡调处,兆琪不避艰险,亲临斗境,和容正论,调护两方,悉降心相从。[114]

    一般说来,这种情况并不怎么引人注意。许多村民争端和邻里争吵,都是在村子或乡镇茶房里解决的:争端双方、仲裁者和旁观者都聚集在茶房,仲裁者首先听取双方理由,然后作出仲裁。如果没有其他处罚,那么被判决无理的一方要支付所有在场人的茶钱。[115]

    在乡下,打官司通常要花很多钱财,而且很麻烦,有时候无论对被告或原告来说都是毁灭性的打击,[116]在衙门外解决对双方都最为有利。心地善良的地方官员就常常说最好不要打官司,并将诉讼双方发送回各村,由其乡邻仲裁解决。[117]充满感激的村民就会提供帮助给有效率的仲裁者作为回报;就像下面这位明显有文学天分而没有财力的生员:

    新昌俞君焕模,贫士也,道光己亥科乡试,俞欲往而窘于资,因忆及往年曾为某村息讼事,姑往干谒。至则村人欢迎,争为设馔,赠以二十余金。……赴杭……入试闱……竟得解元。[118]

    然而,并不是所有仲裁都很有效。一般说来,非常严重的争端不能诉诸仲裁。关涉“人命”的案件,一般由衙门解决,即使并没有发生什么犯罪(谋害或谋杀)也是如此。因此,被牵涉进去的村民就经常受到衙门走卒或乡间恶棍的敲诈勒索。19世纪,发生在南方一个村子的媳妇自杀案件,就毁灭了一个富裕之家。[119]此外,只要诉讼案件是“讼棍”以及那些与他们狼狈为奸者的收入来源,仲裁就永远取代不了由衙门进行的审判。[120]

    或许,村民所遭受的最大不幸是仲裁并不总是公平、公正。下列对华南一座村子情况的描述就反映了这一点:

    在凤凰村,仲裁并不总是不偏不倚地进行的。该村发生的许多事例都表明大家族或房能够误导仲裁或让它流产,而村长又被他们左右。如果被害一方所属家族已经没落,或者没有近亲,而他的财力和学识都有限,那么,他就很难向有强大家族支持的冒犯一方完全讨回公道。如果被害方坚持要求讨回公道,村长或许会给予,而有势力之家族成员则会采取各种各样间接手段,无休止地折磨被害方,直至使之屈服。[121]

    因此在凤凰村这个近代乡村,面对宗族的支配影响、财富和“学识”,仲裁被证明是无能为力的。可以合理地假定,这种情况对早些时候的一些乡下村庄也是适用的。

    乡村社会秩序是通过制定并执行乡规这种实际而积极的方法来维持的。根据近代一位地方志修纂者的记述,该地方志较早的刊本有一部分记述了旨在提高村社利益的措施和禁令;这些措施是由有关地区的绅士和普通百姓起草、经地方官同意了的。[122]另一位地方志修纂者记载了一个事例,说石湖村(在广东花县,有1,200人)有名用钱买了五品官衔的富商,“集乡绅,订立乡规,以树率循”。[123]

    乡规的成功推行,取决于推行者的良好素质。据说,太平天国领导人洪秀全还在家乡时,就制定了五项措施,供族人遵循。他规定,凡是冒犯长辈、诱奸女人、不孝父母、赌博游荡或“作恶”的人,都要遭鞭打。他把这些措施写在木牌上,分发各户家长。村民们都很尊重他的戒律,有两名冒犯长辈的年轻人就因害怕洪秀全惩罚而逃走。[124]在华南另一乡村,有名举人(与洪秀全同时代)禁止所有错误行为,成功地“整饬风俗”。由于他强烈而彻底地禁止赌博,“赌徒不敢逞”。他的威望非常高,因而能够改变这向来根深蒂固的恶习。一部地方志记载说:

    九江旧俗,女子不乐返夫家,强迎之,则自尽……(冯)汝棠悬为厉禁,有犯者许夫家槁葬之,母家无得过问。由是俗渐革。[125]

    的确,一些长者因享有非常高的威望,可以对其邻居发挥直接而有决定性的道德影响。广东花县一座乡村的长者叶松龄(身份不详)据说就是这样:

    晚年居乡,乡人有私争者,得松龄片言,纠纷立解。里人某甲偶不检,致犯乡规。乡人将集祠议罚。甲乞于众曰:宁愿伏罪,毋令松龄闻。[126]

    古柏察记载了一个奇怪事例,说有名浪子回头的赌徒与村民一起努力,禁绝了他的村子的赌博恶习:

    在中国,赌博(在法律上)虽然是被禁止的,但是几乎全国各地都在盛行。在我们传教士驻地附近、离长城不远有一个大村子,就以其专业性赌棍而著称。有一天,村中一个有地位有势力的家长(他本人爱好赌博)决定改变村风,因而举行宴会,邀请主要村民出席。宴会快结束时,他站起来对客人发表演说,首先评价了赌博带来的后果,然后建议成立一个戒赌组织,将赌博恶习从村中铲除出去。客人们刚一听到此建议,非常吃惊,但经过激烈争论之后,最终同意了他的建议。接着,与会者起草了一个协议,并在上面签了字。协议规定,签字者不但本人必须戒赌,而且必须阻止他人赌博;如果赌博者当场被抓到,就立即带到衙门面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惩罚。随之向村民宣布戒赌组织成立起来了,警告说已下定决心并准备随时采取行动。

    几天后,有三名赌博成性、把规定当成耳旁风的赌棍,手中拿着赌牌,被当场抓住。他们被五花大绑,押到最近城镇的衙门,不但遭到严厉的鞭打,还受到很重的罚款。我们在这个村子里停留了一段时期,可以证明这项措施在改变村民们根深蒂固的恶习方面所产生的效果。的确,在这个村子戒赌组织成功的刺激下,其他许多邻近村子也组织了同样性质的组织。[127]

    地方防御

    另一种类型的重要活动,由许多村庄展现出来。在社会动荡期间,一些受到土匪或反叛者威胁的乡村,在地方官鼓励之下或自发地组织起来,保护桑梓。至于乡村保卫力量,一般被称为“乡勇”或“团练”。清政府平常对乡村武装怀有戒心,宣布私下携带武器是非法的。但是在社会动荡期间,尤其是在19世纪中晚期,就不得不利用乡村武装力量来对付规模越来越大的暴乱和反叛。它指示地方官督促村民组织乡勇或团练,[128]经常将这种地方力量————尤其是在政府鼓励之下组织起来的武装力量————调离本地到他乡作战(湖南团练就是一个最著名的例子)。另一方面,地方自己积极组织起来的力量,通常用来保护自己的村子,很少离开本土到他乡作战。

    地方武装力量的发起通常来自乡绅(在社会动荡期间,他们所受威胁更大),但平民并没有被排除在领导层之外。在地方防御活动中,安徽合肥西乡的一位佣工解先亮或许就是最著名的平民领导人之一。在太平天国军队于1853年进攻皖北之际,皖北各地土匪蜂起。在此背景下,解首先站出来提议组织团练,并负责修建防御墙保护村社。据说,反叛者始终未能攻下他建立起来的防线。[129]浙江海盐县澉浦镇菜农沈掌大,在1861年积极组织地方防御,抵抗太平军的进攻。[130]诸暨包村农人包立身率领乡邻进行了一场虽然失败却很勇敢的保卫家乡的战斗。根据署理浙江巡抚1864年的上奏,包村在1862年(同治元年)被攻陷之后,包括乡绅和平民在内的14,000名村民、难民被屠杀。[131]尽管如此,乡村防卫的大多数领导人还是由乡绅或士子(包括有功名和没功名的)来充当的;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学识,比普通百姓更适合这项任务。

    有关乡绅士子领导地方防御活动的事例数不胜数。[132]不过,这个阶层的领导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或两个层次。高层的领导者,出面组织乡勇或团练,负责筹集资金并掌控运作。这种领导者通常具有特殊地位,拥有相对雄厚的财力。低层的领导者,负责实际指挥。乡绅士子经常作为指挥官,同普通士兵一起战斗,但较小单位的指挥官,绝大多数都由平民担任。[133]可以肯定,在清政府认为需要团练的地方,它自然希望由乡绅出面领导。[134]

    不同地区实施情况各不相同,术语也不一样。低级单位的指挥官一般称为“团长”或“练长”或“团练长”。高级单位的指挥官通常称为“团总”或“练总”。[135]防御组织的负责人或领导者一般在某个村子或乡镇设办公地点;这种办公地点有时称为“团练局”。有时,任命一人负总责,称“局长”;有时由一些人共同负责,称“绅董”。团练的经费、供应、训练以及其他重要事务,均由负责人或管理者讨论、决定并执行。[136]在一些地区,团练局还负责解决村民之间的争端;在太平天国起事期间及其以后,广东花县的“花峰局”就是这样。[137]

    村庄和乡镇,由于不像县城有城墙和护城河的安全防护,通常在自己四周搭建木栅栏,更多的是修建泥墙或石墙来强化防卫。这些被称为“寨”“堡”或“圩”。如果村子地势不易防御,就会选择比较适宜的地点建筑“寨”或“堡”,并将值钱东西移入其中加以保护;村民有时也住进去以确保安全。实际上,在中华帝国各个历史时期,那些受到土匪或反叛者威胁的地方,都有这种堡垒的存在。[138]笔者仅举19世纪发生的几个事例,来说明此点。在江苏铜山县,98个村子的村民为了保护自己、反抗“粤匪”的威胁,在1858年到1865年间共修建了133个“寨”。[139]安徽合肥城西乡某村生员,在1846年到1860年间率领村民成功地抵挡了“捻匪”、太平军的进攻,“筑堡浚濠……依之者近万户。贼来则堵,去则耕。西乡得少安”。[140]广西郁林州各村村民知道在土匪到来之前逃跑是无益的,在当地地方官竭力说服下,从1854年开始修建防御墙,“各于村四周筑立土墙,或砌土坯,饶裕之村,则有用三合土者,皆高可隐身”。[141]河南省的村民,在本省受到捻军起义威胁期间,经常在他们的“寨”或“圩”里寻求安全。[142]一名西方人1860年代末旅行穿过该省时,看到相当多数的村子都有围墙保护,“墙厚6英尺或以上”。[143]大约与此同时,在山西一些县区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堡垒;在某县,“有时一眼就能看到多达20个的堡垒”。[144]据说,四川富顺县的村子从1851年到1898年间所修建的“寨子”不少于74个,其中最大的是三多寨。修建这个寨子,共花费70,000两左右银子,用了7年时间(1853年到1859年)。它周围长为1,300丈(大约5,000码),里面土地有4,000亩(大约600公顷);寨墙高达3丈(大约30英尺),厚8或9尺(大约10英尺)。[145]

    村庄防卫组织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能否认的。它们给村民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护,帮助清政府减少地方混乱、压缩“贼”的活动空间。[146]事实上,清政府很快就认识到地方武装的价值。早在1797年,就有人建议清政府组织地方力量对付当时规模较大的白莲教。[147]在太平天国举事期间,清政府更竭力依靠乡勇或团练来镇压:先是依靠特别任命的高官来完成这个任务;后来又依靠与官府合作的乡绅。[148]但是,清王朝当局在准许村民自己武装和组织自己方面,并不是没有疑虑的。他们迫于形势而不得不利用乡村力量,同时又以警惕的眼光注视着它们;1863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就特别能说明这个状况:

    鄂省西北边防正当吃紧,官文、严树森当饬各该州县不可废弛团务,又必须选择贤能之地方官督率绅民,认真妥办,俾守望既可以相助,而权亦不至归诸民间。[149]

    清政府所面临的又一困难,是团练领导者的动机并不总是符合清王朝的要求。一般说来,乡绅的直接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家乡和村社,而不是协助清政府剿“贼”;咸丰帝在186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反映了这一利益矛盾。在提到他已经下令各省当局鼓励乡绅和村民成立团练组织,以及在受太平天国叛乱影响的地区扩大团练工作的必要性之后,接着说:

    即着在京籍隶江苏、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员,将如何团练、助剿及防守一切事宜,务须统筹全局……不可自顾乡闾。[150]

    不过,保护自己村庄的安全总是组织团练的主要动机。一部地方志的修纂者对此主要目的作了生动的描述。他在评论清政府1796年设法利用地方防御力量镇压王三槐领导的四川白莲教叛乱时,写道:

    乡勇守护乡里,易得其力。若以从征,则非所意,无室家妻子田庐坟墓之足系其心也。[151]

    在某种程度上,清政府正确地估计了地方防御力量的作用。不用说湖南和安徽的团练是如何的成功,在其他地区,也证明了地方防御力量的兵丁素质比绿营兵丁要好。一位西方目击者在咸丰朝后期写道:

    在太平天国起义期间,我们看到政府兵丁毫无用处,起义者遇到的主要障碍来自志愿军。他们在富者高额兵饷的引诱下,当兵入伍,从事与皇帝的敌人的战斗。在天津拯救了北京的是志愿军。……正是这种“乡勇”击败了太平军,造成他们主要的挫败。

    在描述广州情况时,这位西方学者说道:

    我们间隔一段时间就必须挤过设在街道上的路障。每一个路障旁,都站着一名手持长矛的人,其酬金由街道上的户主支付。迄今为止,他们是我们所看到的最好兵丁。其次是乡勇,他们长得瘦长,手中武器低劣,穿戴简陋。他们虽然大腿以下赤露,但个个精神抖擞。多么不同于那些衣服破烂肮脏、流浪汉般,却让人心痛地称作“兵丁”的人————他们低贱、凶狠、胆小卑鄙,更适合一场屠杀而不是作战。 [152]

    这名学者对乡勇的战斗素质的观点,从乡勇在帝国的许多其他地区被称许为表现良好的事实得到证实。[153]

    然而,并不是所有乡村都成立了防御组织。许多乡村因为太小或太穷而无力负担,尽管它们的确需要成立防御组织,以抵抗经常抢劫富户、向居民许诺过好日子的“土匪”。即使在有必要进行防御的乡村地区,处于极度危险中的村民也并不一定拥有足够的意志力成立防御组织。在一些乡村,乡绅在反叛者或土匪到来之前就逃之夭夭,听任入侵者蹂躏自己的村社。从1853年清廷发布的一道上谕中,我们可以看出江西经常发生这种情形。[154]在危险似乎还很遥远时,除非州县官员或高级官员发出强烈的警告,乡村头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关于此点,恰好可以参看山西翼城县的一个例子:

    军兴以来,各省督抚莫不饬府州县属设勇丁以资捍御,名曰乡团。同治建元之岁,陕省不靖,邑侯程奉檄商集诸绅,谋设勇丁二百名。诸绅有难色。去后,邑侯折柬催者数四。比至署,出檄展示,且曰:此事万难缓。诸绅不获已……丁卯冬,捻匪自吉州迤逦而东,邑侯赵飞札诸绅,曰:寇深矣,可若何与?诸绅徘徊久之,增勇丁三百名。[155]

    像这样的情况强化了政府介入的说辞。无论怎样,在清政府看来都必须对乡村防御组织进行监督或控制。当时的一些学者相信,在曾国藩和左宗棠总指导下的团练组织之所以非常成功,主要原因在于清政府进行了精巧的监督。[156]曾国藩本人认为,团练是否有效,取决于“明干之州县,公正之绅耆”,他们可以把平常胆怯的村民变成战斗勇敢的兵丁。[157]同一时期的另一名官员认为,地方富裕和处境极度危险是产生强有力的团练组织的两个条件,能干的地方官员则是决定因素。[158]

    但是,官府介入并不总是有用。有能力的州县官员设法让地方防御组织取得满意的成果,而愚蠢无能的官员却经常妨碍它们的正常运作。团练工作艰巨,必须有相当多的技巧和耐心才能完成。清政府的愿望常常因地方环境不利而不能实现。由于经常采取一些权宜之计,对清政府或地方村民都产生了一些不愉快的经验。

    在一些地区,团练只不过是在旧的保甲制度基础上成立的。[159]在另一些地区,地方武装与正规军一起使用;这种做法通常不利于地方武装。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虽然并不一定典型,但可以说明问题。1800年,一名监察御史观察到有关情况后上奏清廷指出,官兵指挥官虽然认识到官兵战斗力低下,却仍然怀疑乡勇,因而利用乡勇单独承受敌人进攻,而以官兵在后压阵。其结果是:

    兵之待乡勇,以奴隶使之。常时则于营盘挖泥除草樵薪水火等事,晚宿则护于兵之外。有贼则兵在后督之,受伤则惟乡勇,有功则归兵。此稍有膂力之乡勇,亦尽逃散,而穷饿之乡勇始屈以就旦夕之须,至于临贼亦归逃散也。[160]

    团练与保甲及官军进行适当协调的问题,并不是团练在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唯一困难。官府介入地方防御,有时加重了村民的负担。正如19世纪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清政府利用团练,其目的不只是用来填补毫无战斗力的正规军队,而且把部分军事花费转嫁到村民的身上。[161]

    然而,愿意为自卫而出钱的村民不愿意为清政府控制的地方军队买单,是可以理解的;或者说,村民们太贫穷了,根本拿不出什么钱。曾国藩就清楚地认识到这一困难,因而一时间拿不定主意是否推行自己的团练编组计划。在给朋友的信中,他这样警告说:

    团练之事,极不易言。乡里编户,民穷财尽。……彼诚朝不谋夕,无钱可捐,而又见夫经手者之不免染指,则益含怨而不肯从事。[162]

    有时,地方官和乡绅之间也有矛盾。即使在团练特别成功的湖南省,清政府也感到并不总是事事如意。与曾国藩同代的一位官员就指出:

    地方官之贤者……殆不数觏。其不贤者,深居简出,若无所事事,一以委之绅民。绅民乐其易与也,捐资教练,诘奸捕盗,致之于官,曰挞之,官则挞之;曰杀之,官则杀之。……或有傲岸之吏……动相违拗,至于龃龉。……又有贪墨之吏……无办团御贼之心,而诡秘,日与不贤之绅民,促膝耳语,按籍以稽部民之肥瘠,曰:某也应纳团费若干,某也应纳练费若干。不纳,则缧绁从事矣。绅民阳请缓其狱,出则曰:“官怒矣,倍蓰而罚尔。”入则曰:“某也非甚富,愿有私于君,而不著名于籍。”官乐其便也,于是绅民得十之八九,官得十之一二。[163]

    很自然,村民们在成立地方防御组织的过程中不断发出了自治的呼声。当时的一位学者,在评价一位1854年在家乡发起自卫组织的湖南团练领导人时就指出:

    余尝谓乡团御贼之事,独宜听民之所为,而官无多预焉。何则?彼其身家诚知自急。……若将以为法令而驱之使集,则民苟以其名相应,而黠猾之徒妄为侈张以取媚于官而渔猎闾伍之利。[164]

    然而,困难的根源,比政府介入更深一层,乃是并非所有村社和乡村头领都有能力承担地方防御的任务。有时,他们明显没有战斗意志。1861年春,蓝大顺率领起义军攻占四川潼川府。据当地一学者所说,当地团练被证明毫无用处:

    乡人窃望身独善,害未亲尝心不愿。练团御贼待贼来,贼未来时团已散。[165]

    另一名目睹太平军攻占南京的学者也说:“若团练土人,乃土人自为之以保其村,不能御外村之强者,无论贼矣。”[166]

    河南漯河县一名设法成立地方防御组织以打击捻匪的退职官员,描述了团练所遇到的一些困难。他在1853年(咸丰癸丑年)的日记中写道:

    五月十九日:闻贼匪过省城,至朱仙镇……意欲联络邻村为守御计,而人心不一,迄用无成。

    二十二至二十三日:贼遂分遣匪徒于平皋、陈家沟、赵堡镇等村抢掠……予南、保封等村一日数惊。

    二十四日:是日乡民皆逃散,予亦送眷属寄他村戚友。本村贫甚,守御无资,人心又不一。

    二十五日:陈家沟友人代予出名约……邻近各村互相防御。

    二十六日:巳刻,予率乡民下滩,各村参差不齐,所闻某村某村之人至滩,皆不见。……至柳林,贼张两翼而出……而乡民闻枪声,皆奔归。

    二十七日:贼掠南北张羌等村,居民不能御,皆逃散。[167]

    这名心地善良的退职官员,虽然在1853年遭到大败,但并不气馁。在1861年年末,他又设法保护自己的家乡:

    十月二十日:邀合村商筑寨。商妥量地,按地亩、人口、房间、牲畜派钱,各项先派钱三百文,不足续派。……外村只照地亩、人口派钱,每亩钱一百,每人钱一百文。本村则大户先出钱,小户做工抵所应出之钱。

    十一月初一:置筑寨公局。

    初二日至初六日:闻平皋、赵堡皆将筑寨,恐附寨村少人寡,难守本村……夜与村众议,趁未动工,不如中止为妥。

    初七日:村众又共议决要办理。

    (1862年)三月底:寨墙筑成,惟器械、枪炮、火药等实无力制备。[168]

    乡村之间、乡村与城镇之间以及城镇之间的分歧或利益冲突,也经常给地方防御带来困难。前面所说的那位目睹太平军攻占南京的学者说:

    团练之难,富者不出财,欲均派中户;贫者惜性命,欲借贼而劫富家;中户皆庸人,安于无事,恐结怨于贼,为官所迫,不得已以布旗一面搪塞。官去则卷而藏之。此今日之情形也。[169]

    有时,人们从各自利益出发而采取的行动,不但有害于清王朝的统治,而且危及乡村稳定。1854年:

    有安庆剃发匠丁三如者,素无赖,今领乡勇五百,溃回,径休宁,索赏五百两。休宁令未与,丁率众大哗,遂涂面改装,大掠。[170]

    社会地位较好的人,其所作所为————小至谋取不义之财,大至十足的“土匪行为”————也会使乡勇或团练的颜面扫地。据说在太平军攻占南京之前一小段时期里,许多无耻的“士子”成为乡勇局的负责人。来自南京附近地区所有10,000名乡勇,实际上都是由当地的流氓充当的:

    一面勒掯恐喝土人以取钱,托其名为助饷,暗中各受馈献。……一面执途人、市人及恇弱瘦怯之书生,使为乡勇。其初不愿为,谓其真为乡勇也。继而黠者教之,遂人人乐为,日取青钱三百。既而贼来,则皆溃。……其家皆近在各乡,半日可到,抛其器械,仍为乡民。[171]

    浙江金华县和兰溪县的乡绅垄断了团练领导权。开始时,团练还承担起防御地方的任务,但最终变成了当地的祸源。在许多乡村,手持武器的兵丁以检查为名进行抢劫,导致这些地区被行人视为“畏途”。[172]广西一些地方的乡绅认为,虽然清王朝给予他们头衔和品位,作为他们对地方防御所作贡献的奖励,但并不能给他们带来什么物质利益,因而与其“剿匪”,不如“豢寇分肥”。[173]贵州某县一位富有生员,在1850年代领导团练,并被清政府授予知府官位,暗中却与“贼”交通。在他“保护”之下的所有居民和人户,在入侵来临时都得以幸免。不过,条件是向那名生员提供“团练资金”。由于寻求“保护”的人很多,因而他的生意非常兴隆。[174]江苏某县一富户家长,也组织了一支地方防御力量。他不但接受清政府授予的头衔,而且也接受太平军给予的头衔,从而平稳地保持着中立。[175]广西上林县一位团练指挥官,帮助太平天国翼王石达开攻占该县城,太平军封他为“侯”。[176]此类情况最著名的是苗沛霖的事例。苗本来是生员,在捻军起事期间,他组织了一支很有战斗力的地方防御力量,清政府因而授予他高级官衔;但随后投降太平天国,成为最有力量的“匪首”之一。[177]19世纪一位中国学者对江西1858年左右的情况作了概括:

    借团练以科敛钱谷者,无论已有名为团总,而实通贼者。……有借充团总而大获重资者……甚至自相雄长,生事忿争,又或率其党羽公然为盗。[178]

    僧格林沁————被“捻匪”杀害的官军指挥官————也对他所到地方的情况作了类似叙述:

    至各省设团练,修围寨,原以助守望而御寇盗……乃各团各以有寨可据,辄藐视官长,擅理词讼,或聚众抗粮,或挟仇械斗,甚至谋为不轨,踞城戕官,如山东之刘德培、河南之李瞻、安徽之苗沛霖等,先后倡乱。[179]。

    容许可能出现的官员偏见,这段话可视作一个相当可靠的例证,表明地方防御组织并不总是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村民提供保护。事实证明,一些地方防御组织比起“土匪”来说,对乡村产生的危险更大。目睹过白莲教作乱的著名学者,对“教匪”、官军和“乡勇”作了一个鲜明的对比:

    教匪杀掳焚而不淫,兵则杀掳淫而不焚,乡勇则焚杀掳淫俱备。故除白莲教外,民间称官兵为青莲教,乡勇为红莲教,有三教同源之谑。[180]

    以上对乡村防御的讨论可以得出几点结论。日益逼近的危险让村民之间合作与组织的程度,比承平时期的要高很多。然而即使处于特别情况下,乡村也不一定成为组织完善、团结一致的整体。利益的分岐有时使得乡村防御组织起不到什么作用,甚至还为害一方。清政府总是更关心整体扫平“土匪”,而不是保护任何特定村社;而村民更多的是关心自身的安危。一般人户关心的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因而欢迎组织团练,承受它带来的不便和开销;而自私的乡绅或地方恶棍,认为可以利用成立地方防御组织的机会谋取个人非法收入,或扩大非法影响。在一些乡村,有关地方防御的活动总体上并没有给村社带来什么好处;如同其他类型的乡村活动一样,其领导权常常掌握在绅士而非普通百姓手中。

    当一些绅士领导者利用他们作为团练负责人或指挥官而得到非比寻常的权力时,地方武装的作用既不是抵抗土匪,也不是向官僚腐败开战,而只是另一种压迫形式。有时,士绅与“土匪”间玩弄的游戏以悲剧收场,无辜者和罪有应得者都遭到不幸。一位西方观察者1874年报告说,广东长乐县某村化为废墟,所有村民都被官军屠杀,理由是该村一名有影响的人物加入太平军。[181]这一事件使那种认为中国乡村的性质是“自治”的观点显得十分可笑。

    村际活动

    如果19世纪的中国乡村性质的确不是“自治”的共同体,那么看起来也不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单位,即使它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无论是在社会稳定时期还是在社会动荡时期,许多例子都证明村子太小,根本无法满足其村民的经济需要和其他需要。因此,当它竭尽所能但还不能满足需要时,乡村活动就越出村社界限,同其他村社的活动联系起来。

    村与村之间的活动明显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在一些情况下,许多村子通过其头领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至于计划的实施,则由各个村子分别完成:

    当地政府提出一些想要实行但不是强...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