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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汉武帝统治时期中央集权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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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阴阳位》)。从贾谊、董仲舒等汉代政治家的言论中可以看出:他们的法律思想已不完全重复先秦时代法家的主张,也不完全是先秦儒家思想的翻版,而是将儒家和法家二者统治术的精粹————德化和刑罚结合起来,成为“礼法并用”或“德主刑辅”的理论。当然,在宣传上无论把“德”“礼”提到多么高的地位,在严酷的阶级斗争面前,发挥实际效用的总是刑和法,实际上“德”和“礼”只能起辅助作用。然而“德主刑辅”这种自欺欺人之谈却给残酷的封建法制涂上一层玫瑰色的光环,使它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从汉初和汉武帝时代政治家的主要立法思想可以看出:他们对先秦时代思想家有关的法律思想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适应统治形势的需要,在汉武帝时代,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从而使西汉的封建法制建设达到当时的最高水平。

    二 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武帝时期立法概况 据史书记载:汉武帝即位以后,由于他“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汉书·刑法志》),这就是说:由于汉武帝不断向周边发动战争,又加之他穷奢极欲,就加紧对广大人民的剥削和压榨,从而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贫苦农民犯法者日众。在这种形势面前,汉武帝改变过去“无为而治”的方针,抛弃汉初以来轻刑省罚的政策,为强化西汉封建政权,而开始大规模地修订和增补法律。

    具体负责修订律令的是什么人呢?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武帝)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又据《汉书·酷吏传》“武帝时,(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上以为能,至中大夫,与张汤论定律令”。可知,汉武帝时条定律令主要是由张汤和赵禹二人完成的。

    张汤,西汉时长安杜陵(今西安市东南)人。生于汉文帝时期,死于汉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137]。他一生虽历经文、景、武帝三代,但其主要政治活动是在汉武帝时代,张汤先后曾任长安吏、茂陵尉,武帝时任侍御史,太中大夫、廷尉和御史大夫,历来被称为“酷吏”,是汉武帝统治时代政治上举足轻重的人物。[138]赵禹,(狋á犻即邰,今陕西武功西南)人,曾任佐史、中都官、丞相史。汉武帝时被赏识迁为御史,后任中大夫。其为吏一贯廉平,不讲私情,“为吏以来,舍无食客。公卿相造请,禹终不行报谢,务在绝知友宾客之请,孤立行一意而已”(《汉书·酷吏传》),也是一位执法不阿的“酷吏”。张汤和赵禹共同制定律令的具体年代,据《汉书·酷吏传》及《史记·酷吏列传》和《汉书·张汤传》记载,是在张汤为太中大夫之时。而张汤作太中大夫是从元光五年(前130年)至元朔三年(前126年)间(具体考证见拙作《“酷吏”张汤》,载《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因此,可以推知:汉武帝时代大规模修订和增补律令主要在其即位后的十年至十四年间。即公元前130年至公元前126年是西汉律令大规模的修订时间。

    经过武帝时期张汤和赵禹修订,汉律的数量空前增加,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加上原有的和不断增加的律令,汉代法律竟繁到这样程度:“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刑法志》)律令条目繁多,内容庞杂,连执法之吏也难于遍睹。以后,直至汉末始终向繁杂方向发展,到汉成帝时(前32年至前7年),律令已多到“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汉书·刑法志》)。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汉武帝时大规模修订后的律令,成为西汉法律的基础。此后,宣帝、成帝时虽有增删之举,但基本上没有大的修改。所以,西汉的立法基本是在武帝时期完成的。

    汉律的形式和名称 数百万言,浩如烟海的西汉律令,早已散失,到唐代李贤注《后汉书》时,就已慨叹“汉律今亡”(《后汉书·孝安帝纪》注)。在唐以前已找不到完整的汉代法典了。不过,自清代以来,就有人根据古代文献残存下来的零星资料,对汉律作过考释、编纂[139],近年来,在考古发现中又有大量的汉律出土,这就使我们可能对汉代的法律有较多的了解。[140]

    从最近出土的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可以看出:汉初的律令,在秦律的基础上已有所发展,具备“律”、“令”和议罪案例性质的《奏书》

    等各种法律形式(见《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载《文物》1985年第1期)。到汉武帝大规模修订律令以后,其法律形式已基本上定为律、令、科、比四种:

    律。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太平御览》卷638引《律序》杜预云:“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说明:“律”是规定科罪判刑的尺度,是法律中的主要形式。汉律除继承前朝秦律以及汉初萧何所作的“九章律”的内容以外,武帝时,分别由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的专门法律,即“越宫律”二十七篇;由赵禹制定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即“朝律”六篇,总计六十篇。而这六十篇律中不仅包括“千有余条”的“大辟”刑,而且有各种律令,可说是洋洋大观,应有尽有。如“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律”“钱律”“田律”“金布律”“挟书律”,等等。此外,还有与律具有相同性质的相坐法、沉命法、吏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等等,皆属“律”的范围。

    令。就是皇帝发布的诏令,以及根据律或诏令由地方官发布的在局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所谓“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书·宣帝纪》文颖注),汉代令的数目相当之多,自汉高祖刘邦制定律令,到汉武帝时已达三百五十九章,到成帝时律令已“百有余万言”(《汉书·刑法志》)。这样多的令按其发布先后编为“令甲”“令乙”“令丙”,犹如今日所谓第一号命令、第二号命令之类。这些“令”的内容更为广泛,几乎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从以下的令名即可窥知一斑:如“廷尉挈令”“北边挈令”“狱令”“棰令”“品令”“秩禄令”“任子令”“祀令”“斋令”“宫卫令”“金布令”“复马令”“缗钱令”“田令”,等等。令是当时人们生活中主要的行为规范。

    科。这种法律形式亦起源于汉初。据《后汉书·郭陈列传》载:“高祖受命,萧何创制,大臣有宁告之科,合于致忧之义。”但汉武帝时科条又有增加:“武帝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后汉书·梁统列传》)科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另一种法律形式。

    比。就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又称“决事比”。张家山汉简所载之《奏书》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封诊式》大约就是“决事比”这类法律形式的前身。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汉书·刑法志》),可见,其数量也是多得惊人的。

    汉代法律的几种主要形式虽早在汉初,甚至秦代就已具备。但到汉武帝时则达到规范化的程度,使律、令、科、比成为此后较为稳定的基本的法律形式。

    “春秋决狱”的特殊法律形式 汉武帝时,除上述几种法律形式外,还出现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就是“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用《春秋》这部书的内容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从而使《春秋》这部编年史书,也具有与法律同样的效力。之所以能够如此,首先是由于《春秋》这部书中,在记载有关历史事件过程中,其基本指导思想与判断是非的标准,乃是儒家倡导的礼义学说。而在汉武帝即位后“罢黜百家”,宣布以儒家思想代替黄老之学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后,《春秋》正是儒家经典的《五经》之一。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董仲舒、公孙弘便用《五经》的经义,特别是《春秋》的精神和内容作为审判的依据,这就把儒家的经典当成法律。这种做法是得到汉武帝支持和倡导的,以至董仲舒年老致仕归家后“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指董仲舒————林注)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后汉书·应劭列传》)。甚至汉武帝还要求他的儿子学好《公羊春秋》,作为将来处理国事的根据。皇帝如此提倡,各级官吏当然就积极奉行起来。

    以“春秋决狱”是在汉武帝提倡儒术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对统治者说来,用这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判案,比用其他的法律形式更方便。因为《春秋》所表达的观念并不如法律条文那样明确,所以在断狱中可以根据需要作出各种解释。欲轻欲重,完全以断狱的官吏意志为转移。这种断狱的原则主要是“论心定罪”,即根据罪犯的“心”中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是说如果犯罪的人动机是“善”的,即使触犯法令也当免刑,如果动机是“恶”的,即使合法行为也可以杀。而这个动机(“心”)的“善”“恶”由谁来判断呢?当然是断狱的官吏了。就连汉代官吏也不能不承认“春秋之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盐铁论·刑德篇》)。可见,“春秋断狱”给统治者更大的方便,甚至不受律令的限制。这样,自汉武帝时代开始,此种法律形式就很快盛行起来,它在实际上的作用有时比上述各种律令更加重要。

    正因如此,汉代名儒纷纷以《春秋》为根据来论述决狱原则。写了许多有关春秋决狱的著作,《汉书·艺文志》有《董仲舒治狱》十六篇;《七略》作《春秋断狱》五卷;《隋书·经籍志》作《春秋决事》十卷;《唐书·艺文志》作《春秋决狱》;《崇文书目》作《春秋决事比》十卷,说明此书在宋代尚存,后来才佚失。自董仲舒之后,两汉经学大儒竞相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至东汉时“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以至弄得“言数益繁,览者益难”(《晋书·刑法志》)。从此也可看出,“春秋决狱”在当时的政治上具有多么大的作用。

    综观武帝时期已具备的几种法律形式,如果说“律”“令”“科”“比”是沿袭以前的原有形式而加以发展的话,那么“春秋断狱”这种特殊形式则正式创始于汉武帝时期。它不仅对此后数百年的两汉法律有直接影响,而且对整个数千年的封建法制也有深远的影响。儒家思想从此成为全世界五大法系中,具有特点的中华法系之基础。(见《中华法系特点探源》,载张晋藩《中国法制史论丛》,法律出版社1982年10月出版)

    三 西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作用

    经过武帝时期大规模修订过的汉代法律,其全貌现虽已不得见,但从现存文献和新出土的简牍中残存的零星资料也可窥其一斑。据此,可知西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作用有以下四个方面。

    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 皇帝是地主阶级总代表,是封建国家的象征,要维护封建统治,首先必须保持皇帝拥有最大的特权。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杜周曾明确地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史记·酷吏列传》),这样,维护皇权必然成为汉律的中心内容。举凡一切侵犯皇帝特权的言行,都被认为是罪大恶极:“谋反”“弑君”要处极刑自不待言。“矫诏”“诈玺书”之类的行为,也必要“伏重刑”,直至“腰斩”。对破坏封建等级制和有损皇帝尊严的“奢侈”者,要处之以“弃市”或“诛”(《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为保卫皇帝安全,专门有“卫律”(《汉书·昭帝纪》注)和“宫卫令”(《汉书·张冯汲郑传》注),“阑入”宫门者“弃市”(《新书·等齐》),“盗宗庙服御物者”也“当弃市”(《汉书·张冯汲郑传》),对宗庙发议论也要“弃市”(《汉书·韦贤传》)。凡不利于皇室的言论,皆为“诬罔”,亦属重罪“皆在大辟”(《汉书·杜周传》)。“罪至不赦”的还有“不道”“大不敬”。“妖言”“诽谤”皆属“不道”应“伏诛”(《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大不敬”罪的范围更广,连在皇帝祖庙前醉酒也处以死罪(见《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大臣处理问题不如皇帝意的为“废格沮事”,罪至“弃市”(《史记·酷吏列传》)。心中对皇帝不满意,尽管没有说出口,也属“腹非”罪,须“论死”(《史记·酷吏列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维护封建等级制也是汉律的重要内容。1978年7月,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西汉墓中发现的木简,就有许多有关维护封建等级制的律令条文,如其中一条有“爵毋过五大夫”,“爵毋过左庶长”(见《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载《文物》1981年第2期),残文。说明汉代法定一般人民拜爵最高不得超过“五大夫”或“左庶长”。对照刘昭所说的“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后汉书·百官志》注),愈加清楚地显示出汉律维护等级制的作用。

    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私有财产,镇压人民反抗,是汉律的又一重要内容。乐安侯匡衡因“颛地盗土”即侵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制裁“免”(即撤职,见《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汉律对“盗”法规定极细:如“盗官布,法应弃市”(《三国志·魏志·鲍勋传》)。对结伙的“群盗”处置更严酷,连“通行饮食群盗”者也处以死刑(《汉书·酷吏传》)。汉武帝时“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汉书·刑法志》)。这些法的主要精神是:官吏镇压人民时,严酷者能罗织罪名重罚罪犯,即使罚错亦不究,释放无罪的则被疑为有意纵容,要处以死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宽缓”,“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汉书·刑法志》注引孟康曰、师古曰)。这一律令虽为惩办官吏而设,但根本目的则在于镇压人民。果然,此令一出,“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汉书·刑法志》),使百姓所受压迫更加沉重。

    压迫人民和防止人民反抗政府的法令条款还有很多:如禁止“群饮”,不经官府允许“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汉书·文帝纪》)。“夜行”、“阑出入关”(即无传符而过关)及“从军逃亡”[141]均构成重罪。这些律令的作用十分清楚,就是保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

    缓和阶级矛盾的律令 在汉律中还有一部分内容在于缓和阶级矛盾,这是过去以至现在研究法制史者所忽视的重要方面。[142]其实,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统治并非一味使用镇压和暴力等加剧阶级矛盾的办法,而缓和矛盾的办法有时作用更大。即使在汉武帝统治时代刑罚较为严酷,其施行的汉律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如对剥削过重的限制。汉初所发布的减、免田租及限制滥发徭役的法令已在前一章叙述。武帝时虽“征发烦”(《汉书·刑法志》),但也禁止官僚、地主任意提高赋税和利息的征收额。汉律规定“民贷以治产业者,但计赢所得,受息无过岁什一”(《周礼·地官·泉府》注),“加贵取息”(《周礼·秋官·朝士》注)“坐赃”要受到法律制裁。武帝时旁光侯殷,就因“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颜师古注曰:“以子钱出贷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也”(《汉书·王子侯表》)。汉律中限制租、赋、利息的规定,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地主豪强的剥削,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当然,汉武帝时这方面的内容较文、景时期已少得多了。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 汉律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内容在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皇帝与大臣间,贵族官僚与一般地主间以及各类统治人物间的关系。汉武帝时修订律令,有关这方面的律文增加得最多。

    如为削弱诸侯王的势力,武帝时制定的“推恩令”,“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又如“左官律”规定:凡任诸侯王国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其目的在于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材。“附益法”是限制诸侯王扩展势力的法令:“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汉书·诸侯王表》)与此类似的法令还有很多,如“王国人不得宿卫”(《汉书·王贡两龚鲍传》),“王国人不得在京师”(《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这些律令的作用在于削弱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汉律中还有一些防止地方势力叛乱的规定:如“马高五尺六寸齿未平,弩十石以上,皆不得出关”(《汉书·昭帝纪》颜师古引孟康注)。此律的目的是“关马及弩不得出,绝游说之路,诸侯王遂以弱”(《新序》)这是防止地方割据势力膨胀的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

    有一些表面看来无关紧要的法律,实际也在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以加强中央集权为最终目的。如“酎金律”和“擅兴徭役”、“事国人过律”(《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等也往往成为中央削弱地方势力的法律根据。

    对各级官吏的控制和管理,也是汉律中的重要内容:汉代对吏治的法律是十分严苛的,如对“受赇”“受赃”即受贿罪,“听请”即勒索财物罪,惩治都很重。监守自盗“主守盗”者,超过十金就要“弃市”(《汉书·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如淳注)。接受属官财物或受请饮食者均为犯罪行为(见《汉律摭遗》卷2)。对“选举不实”(《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举奏”“非是”(《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更相荐誉”(《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等荐举中舞弊徇私的官吏均要处刑。如名臣贾捐之就因“更相荐誉”罪而被“弃市”(《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这些法令的作用在于防止官吏相互包庇,结党营私,或无限制地扩大权力。将各级官吏的权力和财富限制在一定范围,从而及时地调节大、中、小地主、官吏之间,个别地主和整个地主阶级利益的矛盾。

    稳定封建社会秩序 汉律中有一部分条款的作用在于稳定社会秩序,组织和推动社会生产和文化教育。

    在这部分法律规范中,有一些是保障封建纲常礼教的律令,如有对“不孝”“禽兽行”(《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等行为的惩处法令。这些法令不仅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同时也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是维持封建社会内部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重要保障。还有不少律令的作用在于直接保障生产,其中除汉初以来不断发布的各种“抑商”令外,汉律中还有“水令”,是保障农业生产中对水的需求法令:“为用水之次,具立法。”(《汉书·公孙弘卜式兒宽传》)又有禁止杀牛的法令,以保护耕牛。汉律中还有组织和推动文化教育的内容,如《尉律》中有“学僮十七已上始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说文解字·叙》引)。这虽是以选拔官吏为目的的律令,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推动封建文化教育的作用。

    综上所述:汉律的四部分主要内容,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规范;另一类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规范。前者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后者则适用于各个阶级,不具鲜明的阶级性。而两者相互配合最终起着稳定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作用,从而加强了以皇帝为首的西汉王朝的中央集权。

    第四节 打击不法地方豪强和削弱诸侯王势力

    在推行上述各项制度和修订法律的同时,汉武帝又采取有力、果断的措施,打击了不法的地方豪强,进一步削弱了诸侯王的势力,从而达到了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

    一 地方豪强和诸侯王同中央政权的矛盾

    地方豪强势力的膨胀 所谓“地方豪强”是指一些在一方拥有很大势力的地主,他们利用自己经济、政治或宗族的势力在地方上横行霸道,违法越制,甚至与官府分庭抗礼,从而形成一股与中央集权背道而驰的离心力量。

    地方豪强的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宗室贵族和大官僚。他们依仗其特权地位穷奢极欲,横行乡里,如汉初之宗室贵族武安侯田蚡“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而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前堂罗钟鼓,立曲旃;后房妇女以百数。诸侯奉金玉狗马玩好,不可胜数”(《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而曾任燕相的灌夫更是一个典型的豪强地主,“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桀大猾,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颍川儿乃歌之曰:‘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同上)。曾经当过丞相的公孙贺,也“倚旧故乘高势而为邪,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不顾元元,无益边谷,货赂上流”(《汉书·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另一部分是各地的大宗法地主,特别是原关东地区大豪强地主。汉初,刘邦宣布“复故爵田宅”令中,对关东、关中一视同仁,所有的故爵田宅均应恢复,其中当然包括了关东的旧豪强地主。汉初也曾实行迁徙关东豪族的政策,但实行这一政策与秦代削弱关东豪强地主的目的不完全一样,而是有意识地让他们的势力在关中发展。如高祖时,曾将原齐国、楚国的大姓田氏、屈、昭、景氏以及燕、赵、韩、魏等国的旧贵族之后及“豪杰名家”十余万口迁入关中。其目的是“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饶,可益实”,“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汉书·郦陆朱刘叔孙传》)。原来是企图利用这些豪强地主的资财和人力以加强中央集权。所以,西汉王朝对这些迁徙来的豪富,不是像秦王朝一样剥夺其资产,而是给以特殊照顾,保护其发展。如高祖九年(前198年)十一月“徙齐、楚大姓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汉书·高祖本纪》)。这里特别记载“利田宅”。实际上,那些被迁来的豪强地主得到的待遇同开国功臣是一样的:“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汉书·地理志》)迁来的豪富不断受到西汉政府的关照,如汉武帝时“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汉书·武帝纪》)。很明显,西汉政府在开国之初是把关东旧豪强地主当作依靠力量对待的。这样,他们的势力也在汉初开始抬头。

    武帝初期的诸侯王 武帝即位之初,影响中央集权加强的另一股势力,就是诸侯王。西汉初期所封的诸侯王,至武帝即位,除位于周边的南越、东越、闽越、朝鲜等国以外,在内地刘姓王国尚有:河间、鲁、江都、胶西、赵、中山、长沙、广川、胶东、常山、清河、济川、济东、山阳、梁、齐、城阳、淄川、楚、燕、代、淮南、衡山、济北等国。这些诸侯国的实力,虽然远不能与“吴楚七国之乱”前各诸侯国相比,但它们仍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障碍。这主要表现在:

    (一)有的企图谋反,如淮南、衡山王(详下)。

    (二)有的逃脱中央政权制约。自七国之乱后,皇帝削夺大部分诸侯国的土地,并“减黜其官”(《汉书·诸侯王表》)。把诸侯国置于朝廷委派的相控制之下,但许多诸侯王设法谋害中央政府派来的相,如胶西王刘端、赵王刘彭祖就利用各种办法杀死许多相。“胶西小国,而所杀伤二千石甚众”,“彭祖立六十余年,相二千石无能满二岁,辄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赵王擅权”(《汉书·景十三王传》)。像这样的诸侯国,依然是独立王国。

    (三)更多的诸侯王骄奢淫逸,破坏封建法制。这几乎是各诸侯王普遍的情况,其甚者有“杀人取财物以为好”,“与其奴亡命少年数十人行剽”(《汉书·文三王传》)。至于奸淫妇女,草菅人命等等更不在话下。

    这些“骄淫”而“犯禁”的诸侯王在其王国内胡作非为,不仅加重了对人民的剥削、压迫,激化了阶级矛盾,动摇地主阶级政权的基础,而且直接破坏封建统治秩序,威胁着皇权的稳固。主父偃曾指出:对这些诸侯王“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以逆京师”(《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是汉王朝统治的隐患,是封建国家统一的祸源。

    上述两股地方豪强势力的膨胀,严重地削弱了西汉王朝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破坏了逐渐完备中的封建法律和各项制度,甚至影响西汉政府的经济财政收入。如“济南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史记·酷吏列传》)。就连首都之内,他们也敢横行不法:“长安左右宗室多暴,犯法。”(同上)其中尤以资财在百万以上的“大家”(见冉昭德《汉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载《光明日报》1964年1月15日)为害最甚。他们不仅欺压百姓,而且敢与封建政府较量:“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大抵逋赋,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盐铁论·未通篇》)总之,这些被称为“豪猾”“豪宗”“豪门”“大姓”“大家”“豪右”的地方豪强势力,在汉武帝时已经成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严重障碍。

    形势十分明显:地方豪强和诸侯王势力乃是西汉王朝加强统一的严重障碍。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对西汉王朝的统一和稳定造成威胁。

    二 打击豪强和抑制诸侯王势力膨胀的措施

    面对着地方豪强势力和诸侯王割据倾向的威胁,汉武帝除加强军事、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外,还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打击和削弱了这两股势力。这就是:任用“酷吏”以打击不法豪猾;实行“推恩令”以抑制诸侯王势力。结果,均取得显著成效。

    任用“酷吏”以打击豪猾 秦汉史籍所称之为“酷吏”的,都是“以酷烈为声”(《史记·酷吏列传》)的官吏。他们的残酷手段虽然也用于屠杀百姓,但更重要的是用残酷手段镇压和打击不法的豪强地主和贵族。“刻轹宗室,侵辱功臣。”(《汉书·酷吏传》)这些“酷吏”往往是不畏权贵,执法不阿,而自身廉洁。如前面提到的张汤、赵禹即是如此。张汤生前位至三公,但其死时“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业”。死后“载以牛车,有棺无椁”(《史记·酷吏列传》)。赵禹为官时就以“廉洁”著称,“为吏以来,舍无食客”(《汉书·酷吏传》)。其他被称为“酷吏”的虽也有人自身就是豪强地主,但多数还是“据法宗正”的廉洁之吏。

    汉武帝时,为打击不法的地方豪强和宗室贵族,先后曾起用一批“酷吏”。他们在皇帝的支持下,以残暴的手段,镇压和削除了许多刻剥民众、为害地方、违法越制、与封建政府对抗的“豪猾”。如王温舒为河间太守,对治下的“郡中豪猾”严加惩治:“相连坐千余家”,“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汉书·酷吏传》)。义纵为长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贵戚,以捕桉太后外孙脩成子中,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至则族灭其豪穰氏之属,河内道不拾遗”(同上)。又如尹齐“斩伐不避贵戚”(同上)。这些“酷吏”镇压“豪猾”,动辄“族灭”“千家”,手段未免残酷,但从“郡中不拾遗”、“奸邪不敢发”(同上)等记载可以看出,用这种方法对付地方豪强还是有效果的。

    有这一批“酷吏”,再加上新设置的刺史相互配合(有的刺史就是“酷吏”),地方豪强势力逐渐受到挫折,中央政权对地方控制加强了。

    “推恩”令颁行前后 武帝即位以后,就有不少朝臣认为“诸侯连城数十,泰强”,并向武帝“数奏暴其过恶”,要求对他们“稍侵削”(《汉书·景十三王传》)。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议,在元朔二年(前127年)春正月颁行“推恩”令,采取法律手段,削夺诸侯王势力。

    元朔二年,春,梁王、城阳王提出:愿分部分国土与其弟。武帝立即批准,并下诏“诸侯王分与子弟邑者”,朝廷均予批准,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都可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作为侯国。这一“推恩”令实行后,“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汉书·诸侯王表》),结果“则王子无不封侯而诸侯益弱矣”(齐召南《〈史记·建元以来王子侯者表〉考证》)。[143]

    在施行“推恩”令的同时,汉武帝还运用法律这一武器对诸侯国王实行削爵、夺地和除国,以消除他们的势力。不少诸侯王因“骄淫失道”(《汉书·景十三王传》)而被除国,如燕王刘定国与文康王姬通奸、夺弟妻为姬及杀人等罪,于元朔二年(前127年)被处死刑而自杀国除。像类似刘定国这样犯罪或谋反而被除国的,就有九个。[144]其次,武帝还借口诸侯国所献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而削地、夺爵。这种办法非常方便,许多列侯都以“坐酎金”而失国,如元鼎五年(前112年)一年就有一百零六个列侯因“酎金”之罪而被夺爵、削地,占当时列侯的半数。

    汉武帝时,又“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即不准人们私自为诸侯充当官吏,以防结党营私。在武帝前,还有阿党附益之法。阿党是指诸侯王国的官吏和诸侯王结为死党,诸侯王有罪而不予举奏;附益是指朝中的大臣与诸侯王交通,而帮助诸侯王得到法外利益(见乔伟《中国法律制度史》第226页),都规定犯者要受到极严厉的处罚。这样一来,皇帝又有更多的借口夺削,打击诸侯贵族了。

    三 镇压诸侯王的叛乱

    淮南、衡山王谋反 武帝时代打击和削弱诸侯王势力,是逐步进行的。在这过程中,拥有实力的诸侯王当然不会甘心就范,其中淮南王和衡山王的谋反活动就是最严重的一例。

    文帝时,淮南王刘长曾因谋反被废,文帝六年(前174年)死于徙蜀途中。文帝十六年(前164年)又封刘长之子刘安为淮南王。刘安对朝廷始终怀有异心。他在封国内招致四方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共讲论道德,总统仁义”(许慎《淮南鸿烈解叙》),并集体编纂了一部杂家著作《淮南子》,显然,刘安是以此扩大影响,为日后叛乱作准备。到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淮南王刘安已经开始治战具、积金钱进行叛乱的实际活动了。不久又接到削二县的诏令,愈发坚定了淮南王谋反的决心。此时,衡山王刘赐闻淮南王有反谋,也结宾客作谋反准备。接着,衡山即与淮南勾结在一起,约定共同行动。破坏封建国家统一的叛乱,已成一触即发之势。

    谋反的失败 淮南、衡山谋反的活动日益加紧进行,至元狩元年(前122年),淮南王已刻好皇帝印玺,正伺机举兵。在千钧一发之际,这一叛乱阴谋不料被人揭发,武帝令人搜查王宫,查出谋反的武器、玺印等。证据俱在,立即派宗正持符节逮捕淮南王。在宗正尚未至国之时,十一月,刘安即畏罪自杀。淮南王死后,公卿请捕衡山王治罪。衡山王闻讯,也自刭死。汉武帝趁此机会,彻底翦除淮南、衡山两王的势力,由淮南、衡山二狱所牵连的列侯、二千石及贵族等数千人皆被武帝处刑。

    淮南、衡山叛乱的未遂及其被镇压,是西汉皇权和地方势力矛盾冲突的激化,也是封建国家统一和割据分裂势力长期斗争的必然结果。地方割据势力的失败,表明诸侯王已无力与中央政权对抗,同时证明封建国家统一的巩固和无法逆转之势。

    通过以上种种手段,自汉初以来就存在的王国和侯国的数目,到武帝时大大减少,原来绝大部分诸侯王的领地大都归中央政府统治了。即使没有取消的一些侯国封邑,“诸侯惟得衣食税租”(《汉书·诸侯王表》序)而已,远不能构成对封建中央政权的威胁了。

    第五节 财政、经济政策

    汉武帝统治时期,在财政、经济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加强中央对全国经济的控制,以解决由于长期战争所需要的浩大开支,和宫廷奢侈生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一 经济状况和财政危机

    当汉武帝即位之初,国家无事,府库余财,西汉政府的经济状况比较好,“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史记·平准书》),是一片太平盛世的景象。但是,到武帝当政十几年以后,过去的积累就被消耗殆尽,政府经济即呈捉襟见肘之势。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军政费用开支浩大 汉武帝时期的西汉政府,一改过去“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书·食货志》)的精打细算作风,各项开支都大得惊人,尤其是因为对匈奴的战争,更需要巨额经费维持,这就使政府的经费开支猛增。

    虽然历史资料中找不到当时经费开支的具体数字,但仅从下面一些零星的资料记载的部分事实中就可看出西汉政府开支是多么浩大:

    武帝元光二年(前132年)西汉政府开始同匈奴作战。此后“兵连而不解,天下共其劳;干戈日滋,行者赍、居者送,中外骚扰相奉”(《汉书·食货志》)。

    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年)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钟致一石……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乃募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汉书·食货志》)。

    武帝元光六年(前129年)修汾、渭、朔方等渠,“作者数万人。各历二三期,功未就,费亦各巨万十数”(《史记·平准书》)。

    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年)筑沧海郡城,“人徒之费,拟于南夷”(《史记·平准书》)。

    武帝元朔二年(前127年)筑朔方城,“费数十百巨万,府库益虚”(《汉书·食货志》)。

    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卫青击胡有功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而战争中“军马死者十余万,兵甲转漕之费不与焉”(《汉书·食货志》)。

    武帝元朔二年(前121年)赐降汉之匈奴浑邪王及其部属“凡百余巨万”(《汉书·食货志》)。

    武帝元光三年(前132年)修黄河堤“先是十余岁,河决观,梁楚之地固以数困,而缘河之郡堤塞河,辄决坏,费不可胜计”(《史记·平准书》)。

    以上列举的是自同匈奴开战以后十年的特别开支,此后像上述巨大的开支项目还有许多,如元狩四年(前119年)对作战有功的卫青、霍去病的赏赐,一次就达五十万金,还不算死亡的军马及“转漕车甲之费”(《汉书·食货志》)。这同汉初“岁不过数十万石”的经费开支相距何啻天壤?结果是可以预料的,到元朔六年(前123年)即同匈奴开战的第十个年头,政府掌管经济的大司农就向皇帝报告“臧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汉书·食货志》)了。这种形势对正在进行的反击匈奴入侵战争自然有严重的影响,但政府的大量消耗并未因之稍减,至元狩四年(前119年)当卫青、霍去病等得到数十万金的赏赐之时,政府的国库已经“财匮,战士颇不得禄矣”(《汉书·食货志》)。

    汉武帝的穷奢极欲 造成西汉政府财政危机的另一个原因,是汉武帝个人的好大喜功和穷奢极欲的生活,挥霍掉大量的资财,浪费无数的劳动力。

    同秦始皇一样,汉武帝也一意追求长生不老之术,崇信方士,好神仙。他一生接近了许多巫女和方士,如李少君和齐人少翁、栾大、公孙卿等,每次虽均被骗,但事后仍不悔。对这些方士的话,武帝深信不疑,不惜耗费巨资,如拜少翁为文成将军,“赏赐甚多”,封栾大为乐通侯,“赐列侯甲第,僮千人。乘餉斥车马帷幄器物以充其家。又以卫长公主妻之。赍金万斤”(《史记·封禅书》)。至于封禅,求“天马”(《汉书·礼乐志》)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更是不计其数。

    武帝一世,更喜兴造离宫别馆、建筑壮丽宫室及亭台楼榭,以供其腐朽生活。如元鼎二年(前115年)春,“起柏梁台,作承露盘,高二十丈,大七围,以铜为之……宫室之修,自此日盛”(《汉书·郊祀志》注);元封二年(前109年)又在长安作飞廉、桂馆,甘泉作益寿、延寿馆,又作通天台。这些建筑不仅是出于迷信思想,为“招来神仙之属”(《汉书·郊祀志》),而且也供武帝享乐。太初元年(前104年)又作建章宫,这个宫殿规模之大是空前的:“度为千门万户。前殿度高未央,其东则凤阙,高二十余丈,其西则商中,数十里虎圈,其北治大池,渐台高二十余丈,名曰泰液,池中有蓬莱、方丈、瀛洲、壶梁,象海中神山龟鱼之属,其南有玉堂璧门大鸟之属。立神明台,井干楼,高五十丈,辇道相属焉。”(《汉书·郊祀志》)此外,在元狩三年(前120年)和元鼎二年(前115年)二次作昆明池“乃大修昆明池列馆环之”(《汉书·食货志》),也是耗费甚巨的工程。在这些宫室苑囿中,陈设着珍宝,养着珍禽异兽和奇花异草:“明珠、文甲、通犀、翠羽之珍,盈于后宫;蒲稍、龙文、鱼目、汗血之马,充于黄门;巨象、师子、猛犬、大雀之群,食于外囿;殊方异物,四面而至。”“兴造甲乙之帐,落以随珠和璧,天子负黼依、袭翠被,冯玉几,而处其中。”(《汉书·西域传》赞)在这富丽堂皇的宫殿中,汉武帝过着万分荒淫腐朽的生活[145],这都是要有大量财富才够他挥霍的。

    一方面,由于武帝“外事征伐,内事兴作”,耗费了巨量的资财,出现了财政危机。另一方面,工商业主却“专巨海之富,擅鱼盐之利”(《盐铁论·刺权》),有的竟能“富数千万”,他们不仅与封建国家争利,而且在政治上也有影响,有许多富商,利用财富,交通王侯,为一方之冠。“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史记·货殖列传》)这些富商大贾拥有的财富,不仅用以剥削贫民,而且使贵族、官僚也不得不向他们“低首仰给”,他们“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史记·平准书》)。这就使西汉政府的财政危机陷于严重的境地。

    为巩固中央集权,解决政府的经济、财政困难,西汉王朝必须实行适应形势的经济政策和对过去的财政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二 币制的改革

    在汉武帝统治时期,曾进行过几次币制改革,改革的目的:一是制止私铸之伪币流通,二是从改币制中剥夺商人和贵族的财富,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元鼎以前的几次改币制 汉初,货币由郡国铸造,也允许民间私铸。这样,不仅造成币制十分混乱,也给富商大贾以从中渔利的机会,许多诸侯国因铸币而助长其势力膨胀,形成对中央政权的严重威胁。

    为打击商贾造币营利,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年)下令禁止民间私铸货币,“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汉书·景帝纪》)。从此,只准郡国铸币。

    但在武帝即位后,民间私铸之货币仍未能完全禁止流通。为消除币制混乱,建元元年(前140年)西汉政府下令,废除通行的四铢钱,改行三铢钱。不久,又于建元五年(前136年)废三铢钱,恢复四铢钱。[146]这时,西汉政府财政尚未出现危机,改革币制的目的在于改变币制的混乱状况。不过,这种改革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

    自元光二年(前133年)西汉王朝与匈奴的长期战争爆发以后,货币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一方面是封建政府财政的日趋困难,另一方面是商人利用手中货币,或私铸伪币大发其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危机。为了打击那些兼并之徒,西汉王朝又决定改币制:“更造钱币以澹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汉书·食货志》)元狩四年(前119年)下诏曰:“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汉书·武帝纪》)同时,还令更铸三铢钱,并重申“盗铸诸金钱罪皆死”(《史记·平准书》)这里所说的“白金”即银,“皮币”就是以白鹿皮作币。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每块鹿皮“直四十万”(《史记·平准书》)。这一政策是相当巧妙的,中央不需成本,只需将禁苑中的白鹿,杀取其皮,加以缘馈,即成。因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用此物,只得向朝廷购买,只一块皮就值四十万。这样,宗室贵族手中的金钱,便流入到中央政府之手了。不过,这次改币,并未能解决伪币的问题,而且币制更加混乱,除了三铢、四铢以外,白金及皮币也进入流通领域,这就更增加了币制的混乱,尽管重申对“盗铸”者处以死刑,仍不能有效地制止私铸。所以,上述命令发布不到一年,武帝又下令:郡国铸五铢钱,“周郭其质,令不可得摩取铅〔鋊〕”(《汉书·食货志》),即铸有廓之钱,以防磨取铸沿或改铸。但这种办法仍不能禁止盗铸,据《汉书·食货志》记载:“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而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可见,西汉政府的改革,只是部分地达到了收罗王侯宗室金钱的目的,并没有解决“盗铸”的问题,因而并没有达到打击商贾的目的。

    将铸币权收归中央 彻底解决币制的问题,是在元鼎年间,汉武帝下决心由中央垄断铸币权。元鼎四年(前113年)汉王朝中央政府设水衡都尉,下属有均输、钟官和辨铜三官。这是一个铸钱的专门机构,将全国铸币的原料————铜搜集起来运往中央,统一铸造。同年下令禁止郡国铸币,“废天下诸钱,而专令水衡三官作”(《盐铁论·错币》),并“输其铜三官”(《史记·平准书》)。

    这次改革是比较彻底的。首先,中央收回铸币权,垄断了货币的铸造,并将铜材置于中央统一管制之下,这就使货币的伪铸失去了原料,从根本上制止了伪钱的泛滥。

    其次,这次改革规定,非三官钱不得行,而三官钱的币值与重量相符“重如其文”,这是一种较重要的,也是较进步的措施。因在入汉以来历次币制改革中,其通行货币之币值与实际重量均不一致,如高帝时之荚钱[147],高后时的八铢钱,文景时的四铢钱以及武帝的四铢钱等,其文皆为半两,而实际重量都是不足的,这正是给盗铸钱的地方豪强和富商大贾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它们(指货币)的名义含量与实际含量的分离,一部分给政府,一部分给私人冒险家,利用在各式各样的伪造铸币上。”(《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5年出版,第69页)币值的实际重量一致,无疑是对伪造币的富商大贾的沉重打击。

    另外,由政府铸造的三官钱,工艺水平、铸造技术有很大的提高,工序也比较复杂,这就使伪造者不易造成,往往“计其费不能相当”(《汉书·食货志》),反而得不偿失。盗铸者自然减少。近来,陕西省博物馆在本省境内收集到大量的西汉三官钱范。从这些钱范实物可以看出,其铸造技术和工序确比以往之钱币铸造要复杂得多。证明文献记载是准确的。

    汉五铢钱范(陕西省博物馆藏)

    元鼎四年西汉政府所进行的币制改革,终于取得对豪强地主、富商大贾私铸钱的斗争胜利,从此三官五铢钱[148]通行于世,盗铸者和伪铸基本绝迹。中央政府控制了铸币权,从一个侧面稳定了财政,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

    三 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政策

    盐铁官营的政策 汉初,盐铁任私人经营,国家仅设官收税,不问其余。特别是文帝以后,对盐铁经营采取放任政策,“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盐铁论·错币》),于是富商大贾、豪强地主往往占有山海,或采矿冶铁,或煮海制盐,一家冶铁或煮盐使用的“至僮千人”(《史记·货殖列传》)。他们“专山泽之饶”(《盐铁论·禁耕》),垄断了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产业部门,有的因而“富至巨万”,有的“与王者埒富”。他们“连车骑、游诸侯”(《史记·货殖列传》),不仅影响中央财政收入,而且成为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直到汉武帝时,蜀卓氏、程郑氏均以从事冶铁“拟于人君”,宛孔氏、鲁曹邴氏、齐刁间均以“冶铸”,或“渔盐商贾”“家致富数千金”,以至“富数千万”(《史记·货殖列传》)。为解决财政危机,西汉政府决定从这些大商人手中,夺回利源。

    元狩四年(前119年)由当时的大司农颜异属下的大农丞东郭咸阳和孔仅“领盐铁事”,他们同当时还是侍中的桑弘羊共同筹划管理盐铁之事。东郭咸阳和孔仅乃是大盐铁商人出身,桑弘羊也是“洛阳贾人之子,以心计(即不用筹算)”(《汉书·食货志》)。这三人“言利事析秋毫矣”(同上),他们当然深知垄断盐铁的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斟酌,在元狩五年(前118年)通过大司农颜异向皇帝提出了一个盐铁官营的计划。这个计划的要点是:

    (一)将煮盐、冶铁之事均收归政府管理,所得收入,以补充赋税。

    (二)“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汉书·食货志》)。就是由官府招募盐户,主要费用由他们自己负担,政府给他们煮盐的器具和一定的生活费用。这样,煮成的盐自然由政府垄断。

    (三)“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同上),即严禁私自铸铁、煮盐。

    (四)“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同上),管理铁器的专卖事宜。关于铁的专卖,具体形式如何,文献中未留下记载,据专家估计“当时役使了不少数量的官奴婢和罪人……此外,必然征用了一些民伕。官奴婢和罪人是奴隶身份,而民伕则是以‘役’的形式出现,可能还保存着他们一定的自由身份。这些人们生产出来的铁和制成的铁器,亦全部归统治政权所有”(张维华《汉史论集》第135页)。在没有更确切的资料以前,这种估计可视为对桑弘羊等盐铁官营计划的补充说明。

    盐铁专卖的计划一提出,就遭到许多人反对,那些依靠盐铁发家的“浮食之民”反对政府专卖,自然不在话下,就是连许多朝臣和知识分子“贤良文学”也纷纷反对。像董仲舒和司马迁这样的人也认为这是与“民”争利,抱以否定态度。尽管对盐铁官营的争论一直继续到武帝死后的昭帝时期,但在当时,汉武帝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他对这些“沮事之议”一概不理,毅然批准这一计划。并于元狩六年(前117年)派孔仅与东郭咸阳到全国各产盐铁地,选用家产富裕又对铁、盐之事有经验的人任盐、铁官,建立专卖机关,前后任命的盐铁官和建立的盐铁专卖机关,计全国共有盐官凡二十七郡,为官三十有六,铁官凡四十郡,为官四十有八。[149]这样从北至南、从东到西均设置了盐铁官,全国的盐、铁生产和销售均控制在政府手里了。

    由于盐铁官营使盐铁的生产规模空前扩大,如在河南巩义发现的西汉冶铁遗址,其面积有二万一千多平方米,有十八座冶铁炉,又有一座熔炉,一座锻炉,据推算这一铁官冶炼的铁,累计产量达两千六百多吨(见河南文化局文物工作队《巩县生铁沟》,文物出版社1962年出版)。冶铁的技术也有空前提高,据专家断定,“西汉的冶炼生铁技术,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冶铁技术发展的一个高峰”(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第87页),这与官营当有密切的关系。

    当然,最重要的结果是:自盐铁官营后,西汉政府取得了大宗的收入,剥夺了大盐铁商人的财源,不仅增强了西汉中央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而且直接解决了当时国家所需的部分经费。“当此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此皆……盐铁之福也。”(《盐铁论·轻重》)盐铁官营使政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推行均输平准 在实行盐铁官营的同时,西汉政府又推行均输平准政策。

    均输法实行较早,在元鼎二年(前115年)即已开始试办,不过,那时范围较小。至元封元年(前110年)理财家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总管全国财经大权,得到武帝批准在全国推行均输、平准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对于这段文字,许多人的理解各不相同。不过,其主要意思是清楚的,即:

    (一)政府各部门在市场上争购物品,致使物价昂贵,而各地向京师上缴之贡赋,由于路远,运来的物品尚不够运费。

    (二)为解决上述问题,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主郡国,各县设盐铁均输官,令农民将旧日商贾用作贩卖的东西,拿来作赋,地方官吏,也得以交换或买卖方式,收购各类物品。这不仅调剂了中央政府各部门所需要的物品,也调剂了道路远近和运输难易的情形。简单地说,就是调剂运输,即“均输”。

    (三)为了垄断商品交换、买卖及控制物价,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以各地输进的物品及大农工官所制造的东西为本钱,进行交换和买卖,贵时卖,贱时买,以平抑物价,打击商人的投机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平衡物价,即“平准”。

    这一套以国家机关代替商人的办法,乃是从商人手中夺利的性质,因此立即得到武帝的批准。

    盐铁垄断、均输、平准三大政策,在桑弘羊任治粟都尉,领大农的元封元年(前110年)得到全面贯彻,成为一套完整的经济措施。这套措施在推行后不久,就有了显著成效,不仅打击了商贾的投机,而且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困难。正像桑弘羊后来说的:“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蓄,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盐铁论·力耕》)因这都是从商贾手中夺来的利,故“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史记·平准书》)。皇帝的赏赐,战争的费用“皆仰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澹之”(《汉书·食货志》)。

    还应当指出:均输、平准和盐铁垄断,也给一般人民带来许多不便。由于政府委派的官吏经营管理不善,政府所造之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均输平准也不一定达到制止物价“腾跃”的目的,“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盐铁论·本议》)。这正是官商必然出现的弊病。

    四 算缗和告缗

    为了打击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的经济势力,增加政府收入,元狩四年(前119年)西汉政府又颁布了算缗和告缗令。

    算缗的内容 所谓“算缗”就是向工商业者征税,其主要内容是:

    (一)凡“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汉书·食货志》),这是说对商人及高利贷者收取营业税,先让他们自己估计财产上报,然后每二千钱收一算。

    (二)“诸作有租及铸(《集解》引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者)率缗钱四千一算。”(《汉书·食货志》)这是对手工业者收的营业税,每四千钱收一算。

    (三)“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汉书·食货志》)这是对有车、船的(官吏除外)收的车船税。

    (四)“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汉书·食货志》)。这就是说,不如实呈报者要受到制裁,有揭发者,以所得之财产一半作为揭发者的奖赏,这就是“告缗”。另外,还规定————实际是重申————禁止商人占有土地,违者没收。

    以上就是“算缗”的主要内容,以及由“算缗”而产生的“告缗”规定。

    “告缗”之风遍及全国“算缗”“告缗”之法公布后,自然又遭到许多人非议。不过,当时汉王朝正处于财政危机中,“汉大兴兵,伐匈奴。山东水旱。贫民流徙,皆仰给县官,县官空虚”(《汉书·张汤传》),急需钱财。所以,汉武帝不顾任何反对,坚持推行此法。尤其强调“告缗”,鼓励人们告发。元狩六年(前117年)令杨可专掌“告缗”之事,为西汉政府搜刮,向富商大贾进攻。

    杨可初掌“告缗”事,曾受到有名的“酷吏”右内史义纵反对“以为此乱民,部吏捕其为可使者”(《汉书·酷吏传》)。对此,汉武帝毫不留情,以“废格沮事”罪,处义纵以“弃市”。从此,朝廷内外无人敢表示异议了。于是“告缗”之风便在全国大兴。

    至元鼎二年(前115年)已经是“杨可告缗遍天下”了。结果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朝廷“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汉书·食货志》)。由“告缗”而使西汉政府从富商————“中家以上”————的手中夺过一部分财产。这些财产对于缓和当时的西汉政府的财政危机无疑是有重要作用的。

    上述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及币制改革是汉武帝时代实行的财政经济改革的主要内容。由于这些改革使濒于崩溃的西汉政府的经济得以恢复,使对匈奴的战争能取得胜利,其进步作用是应当肯定的。这些政策基本上是由桑弘羊提出和推行的。桑弘羊不愧是我国古代的理财家。

    本章小结

    由于经济发展,在汉武帝时期社会阶级结构发生重要的变化:主要是在地主阶级内部非身份性地主势力的发展,逐步在社会生活中代替身份性地主而愈来愈居于重要地位。这一部分地主迫切需要统一的中央政权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所以他们比身份性地主更倾向于加强中央集权。这就是汉武帝时期加强中央集权的阶级基础。而汉初经济恢复和发展,则为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物质基础。武帝时期在思想、政治和经济领域里,全面推行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独尊儒术”,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加强法制、控制财政、垄断盐铁,等等,对于维持西汉政权的巩固和强盛局面,都是完全必要的。但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广大劳动人民身上的负担则愈来愈沉重,所受的苦难愈来愈深,从而促使农民和其他阶层的人民同地主统治阶级的矛盾日渐尖锐化,阶级斗争又开始转向剧烈。正如司马迁说的“物盛而衰,固其变也”(《史记·平准书》)。所以到武帝末年,西汉王朝的兴盛局面逐渐显示出下世的光景,必须设法才能维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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