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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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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这个假设,完全违背我的原文本意。我所说的爱情定则,不是仅为一时一地的普遍现象,(如章君所说的贪官、缠足等,这些事究竟不是一时一地的普遍现象,所以章君自己尚不能自圆其说。)因为世界上的男女,即在今日还是大多数不知这样爱情定则是什么东西,所以我所说的不是为今日社会一时普遍的现象,乃是从男女爱情的根源上,或从爱情的现象彼此相关系上,求出它所以然的定则。我自以为在前次原文及这遭的解释上足以证明这些定则的成立和它所以然的理由了。

    (上篇完)

    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续篇)

    张竞生

    从小说式和神秘式上主张男女爱情是无条件的,我已在上篇第一项上说明它怎么样不能成立的理由了。现在或在科学式上主张男女爱情是无条件的,这层更加困难。梁镜尧君似要从这个问题入手(讨论十三),我先当赞许他的胆量,后复原谅他的失败。

    梁君说:“爱情是无条件的,因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他这起首二句话,即互相矛盾,第一句“爱情是无条件的”,与第二句“因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本来字面上已讲不过去。因为“结合而成”四个字里头必含有些条件才说得通,并且各种感情的“各种”二字,更是不能说无条件,这些也与上句所说的皆不能相容。但他若仅是字面上稍未留心,自然不成问题。而按其实,他明明确是说有条件的,因为他说:“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他所说的感情,即我前次原文中所说的第一条件。那么,他明明已承认我的感情一个条件了,怎么他反说爱情是无条件的?怎么他能说与我相反对?照上说来,他的根本点————爱情是无条件的————一经推翻,其余的连带关系,本已无立足的余地。或者梁君还要说这是“一二点稍未留心”。现在待我把他的全文通通驳了,然后他肯承认是“令人心服”。

    梁君接说:“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或许有时以为爱情的手段,但不是爱情之目的。————张先生亦认‘条件’为一种爱情‘交换品’。————现在以手段为目的,是错的。因人们把男女爱情的手段————条件————以为是爱情的目的,如明镜沾上一层厚土一样,但见其土,不见其镜,故疑心爱情是有条件的。”在这些引文上,他对我的原文有二点不忠实处:(一)把我的爱情第一条件“感情”一项割去,仅说余的五个条件;(二)硬说“张先生亦认……”。现在先说第一项:论理,他既引我原文,应该把我的原文全引。我的原文是六件: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他只引五件: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把感情一项删去。这样割裂,无论如何总不合理:(甲)他若不承认感情是爱情的条件,所以他把我的感情条件删去。那么,依住上文所说,就连他自己文字上及意思上完全互相矛盾,丝毫不能自圆其说。(乙)他若以感情为爱情的条件。那么,他所分别的“爱情手段”和“爱情目的”失却一切的意义。因为他既是以感情、人格等条件是一种爱情的手段。爱情一物,似是出了感情等件以外的一种东西。但照梁君所说:“爱情是由各种感情结合而成”,那么,爱情不是感情以外的物了。今他反说感情不是爱情,乃是爱情的一种手段,这样立论上互相矛盾的地方,稍一留心更是容易看得出了。其次,据梁君所说的,一个爱情条件能使爱情发生,不过是求得爱情的一种手段。但据我所说的这个即是目的。因为如无这个手段————爱情条件————即无爱情。爱情本身既无,目的自然无着。反一面说,如要达到爱情之目的,同时不可无爱情之条件。那么,如能得到这些条件————据他所说的是手段————可是由那些条件的实现,同时即是得到爱情,据我所说的,这个即是达到爱情之目的了。故姑就梁君所说的,目的和手段二件事,在此层上已经不可分开如此。总之,在上所说的,已经包括梁君所有的意思。无论如何,梁君终不能跳出他自己互相矛盾,或承认我的意思二个范围。现在说到梁君对我原文的第二点不忠实处。他说:张先生亦认条件为一种爱情“交换品”。这个是他所要我承认的。但依我的原文本意,我毫无承认这个的必要。我在原文说爱情是由爱情的条件所组合而成的。那样,以这些爱情条件为爱情的交换品,这个不是手段,乃是目的。因为我既以“组合爱情的条件”去交换“条件所组合的爱情”,换来换去终是爱情。这个不是说爱情条件之外,尚有一种手段的条件,去交换条件以外的一种爱情,本来是极明白了。

    梁君又说:“幸爱情不只是男女之爱,还有母子姊妹之爱,国家民族之爱……”我现应声明我前次原文和上篇所论的仅是男女之爱,原来不可跳出题外别生枝节。但他既要拉拢,我也无妨稍为周旋。总之,我说:“无论是何种爱,皆有它的条件。”母子的爱有母子相爱的条件。姊妹有姊妹相爱的条件。爱国爱种,以至爱神爱鬼,爱缠足,爱鸦片,也是各有各爱的条件,这些的各种条件是什么,说来太长,暂不谈罢。至于梁君所说的“本能”,我想不能超过柏格森的学说,柏氏所说的本能,好似神秘家的谈情,讲得天花乱坠,到头终是落得一空。仅就Peckham夫妻研究所得的拿来说,已足证明“本能”不是永古不变和一定不错的,他是祖宗的或自己的经验的一种结晶品,丝毫无神秘的色彩。他如梁君所说的“利他心”,就“行为论史”(即伦理学史)的功利派说,即是“自利心”的扩张。这是说:人们所以去做利他人的事情,一定必先有自利心的条件(间接或直接,物质或精神)。那么,梁君所说的无条件的利他心,毫无这样的事实。

    比较一层,梁君自以为无条件,所以说无比较,但他终是不能自圆其说。随后他又说:“即比较,亦是比较爱情之深浅。”这个明明白白地,他也承认爱情是可以比较了。不过他所要比较的仅是一方面。我所说的比较乃是量与质二方面的必要。自然是我的比较,比他的格外周密确切。参看上篇第三项,即看得出这个缘故。

    论及爱情变迁一个定则,我在前次原文及上篇均已说过它的理由了,今梁君以吸力譬爱情,谓吸力不变,爱情也不变。这样似科学非科学的好题目,当然极易混人视听。在“相对论”未发现以前,吸力是一个极神秘的东西,但这个神秘,尚不能跳出科学定则的范围。及安斯坦的论出,吸力已变成不能独立的现象,须与环境的条件相关系而变迁,甚且在一种特别环境内,可以说完全无吸力一回事。故梁君所最得意的吸力不变说,在相对论上固是全无意义。即就牛顿的吸力范围说,何以光线直行,不受吸力的影响?何以比空气轻的物,不向地坠,偏上天行?仅就这些最粗浅的事说,已可证明梁君所说的一切物必受绝对的不变的地心吸力所吸引,完全不能成立了。由此推彼,爱情纵然如吸力,尚是由条件的相关系上去比较而可变迁的了。至于“海枯石烂,不变初心”的说,乃是我上篇所说的由各人主观上以一种整个的爱情为标准,因比较上不能再得一个较好的缘故,这是说不是“爱情本身”不变迁的,乃是个人主观上“不要”变迁或“不敢”变迁的。此外,尚有一些人的主观上完全否认有男女爱情一回事,这也可见如无男女爱情的条件,“男女爱情可以完全等于无”,与上所说的在相对论上的一种特别环境,“吸力可以完全等于无”同一理由。

    以上三项所说的既有根据,第四项的“夫妻非朋友的一种”(梁君文)的误会更易指出。依我说:凡两男或两女或一男一女以爱情的条件相结合的,叫做“朋友的一种”,作图如下:

    我所说的“朋友”二字乃泛指说,是广义的(在图为大圈),与“普通朋友”截然不同(我的原文有“普通朋友”字样的分别)。那么,如我说“夫妻即朋友”固然错;或说,“夫妻是普通朋友的一种”也是错。但我说:“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又我说,夫妻比“普通朋友”的友情更加深厚。这是说,夫妻不是普通朋友的,但也确是朋友的一种,与“普通朋友”也是朋友的一种不相同(看上圆内的圈别)。这个和说马是兽类的一种,但它与同是兽类的一种的“牛”不相同的粗浅逻辑,同是一样的见解。故梁君(在讨论十三续上)所画的第一圆,若把朋友一圈看做广义的,当然为我所承认。他的第二圆自然是错。至于我说夫妻结合后所生出的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经济上等纠葛,乃是夫妻结合后才有的“产物”,所以说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的定则为二件事。譬如二个朋友的结合后,因债务的关系而至于涉讼。这个后头所生出的债务一件事,当然与他们前头的友情不相同。因为不是朋友,也可发生债务纠葛。

    图三

    至于谭树櫆君对这个夫妻是不是朋友的一种的问题,主张当先要研究“性交”是否对于爱情有影响后才能解决。他说:“如果能证明性交与爱情毫无影响,那末,夫妻就是朋友之一种;如果能证明性交与爱情有一点影响,那末,夫妻绝不是朋友之一种了。”(讨论十八)就我见解,性交与爱情完全是两件事的。因为先有爱情,然后才有性交,不是先有性交,然后才有爱情的————若有美满的爱情条件后,或有性交,或无性交,爱情都是一样的。断不是如丁勒生君所说的“再加上双方的性的感觉,或更加上性的行为,这便算是爱情或恋爱”(讨论六)。————我今从客观上研究所得的写明如下:论及性交的渊源,是因男女身上在一定的时期,发生一种毒质的精液,内中觉痛苦,所以设法向外排泄出去。凡一切的下等动物,都是受了这个自然的冲动,发生它们两性交媾的事情。即在高等动物的人类,尚有许多人以性欲的冲动为单位,如上篇所说的香火道士所防范的那一对男女,和那些春情初动、不识不知的青年,笑啼无因,痴狂自扰,行坐不安,日夜迷梦,皆是属于此类的。可是,一些较高上和较理性的人类,必要先有相当爱情的条件,然后才能生出性交的关系。由此说来,性交的发生,或因自然的冲动,或为爱情的表示,都是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的性质毫无相干。因为一男一女的相合,虽不是夫妻,仅是情人(朋友的一种),也可发生性交的。别一方面,性交乃夫妻后,不得不发生的感情:(1)因它是自然所需要,(2)因它是爱情的一种“表示”。由自然的需要说,它是一种冲动,与爱情毫无相干,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的定则,更不相干。由它的“表情”处说,与爱情也毫无关系。它虽与握手、接吻、抱腰等项的表情量上不相同,但性质上彼此则一。人人皆知两男或两女,或一男一女,虽有握手、接吻、抱腰等等的表情,终不失为朋友的一种,那么,一男一女彼此间纵有性交(或是夫妻,或是情人),他们断不能因此就不是朋友的一种了。(究竟,性交的特别处,一在它的表情的态度,一在它的结果————如怀孕及花柳病等————所以稍知自好的男女,都是郑重其事,必要对他最有情的人才肯表示的。)

    以上所说的,除插入谭树櫆君的辩论一段外,对于梁君的讨论,虽不是逐字逐句去解释,但他的意思都已答复,同时都尽推翻了。此外,尚有梁君四个问题当答的。第一项关于离婚的问题,我已在上篇第四项上答复。至第二问题上,因我说:“试看欧美人的夫妻,不得不相敬如宾,彼此不得不互相勉励竭力向上。”遂使梁君说:“这一对‘不得不’三字,听了心里觉得有一种不快之感。”我也知道“不得不”三字令人怕。我国现时的读书人和办事人实在极少知道这个努力的秘诀,所以梁君说:“只讲读书做事,研究学问,若加上‘不得不’三字在上面,那么人生还有什么乐趣呢?”至于夫妻一方面,更是极少知道这些“不得不”了。在这样的腐败的家庭里,为夫的唯有“任其意所要为”,为妻的唯知“以顺为正”,哪里彼此知有“不得不”三个字。但我想“不得不”三字,即是求得人生观念进化上的秘钥,也即是达到人生乐趣的不二法门,从这个“不得不”三字诀,做下勉强的功夫,自可得了后头的自然而然的高上乐趣。梁君如不信,请一试罢!看者如不信,也请一试!

    梁君的第三、第四反问,乃是关于陈女士,我在上篇说过,为避免误会起见,我本不愿在此答复的。但因与我文有关,所以不得不连及说起。梁君说陈女士“见了谭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于抚养”,为合于他所说的“利他心”的爱情无条件。可是我前已说过,利他心,即是以自利心的条件为基础的。例如陈女士所以肯为她的亡姊幼孩去牺牲,因为她做此事,视为与自己的精神快乐上有利益的,况且我尚说她不是单为这件事呢,梁君又说:陈与沈“藕断丝连”足以证明爱情不是变迁了。但我意,凡由厚而薄即是变,不必由有而无才是变呢。那么,陈与沈由婚约而变为普通朋友,藕既断了,丝虽暂时相连,究竟不是前的藕形了,暂时相连的丝,或许不久也要断了!

    上所说的,都是特为梁君而发,此外,尚有一个紧要题目————定则————为许多人所误会,也应稍为说明于下。“定则”即是“现象中的一种比较固定的关系”的别名。若能从现象中,求出一个比较固定的关系,无论是什么事情,皆可得到了它的定则。故定则的效用所及,不仅限于流俗所叫的科学范围,即如人生观的一切事情————爱情当然其中之一————也有一种比较固定的相关系现象,这是说,也有一种的定则了。但从绝对上说,即从“物的本体”上说,无论何物,都非人类所能知道的。例如以“爱情本体”说,究竟有无这个本体,徒劳辩驳,终不能有解决的日子!故从绝对上说不仅是“爱情者含有无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拟也”(引讨论十九语),即如怎么肚会饿,口要食,食后有些物变为粪为尿,尿粪又可用为肥料,培长稼稻,稼稻所收获的,人食之后,又能做出这“不可言宣意拟”的文字。这些皆是“含有无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拟也”。苟从相关系的现象上去研究,不独尿粪可以分析,即庄稼的生长,也有它的定则可以寻求。至于“不可言宣意拟”的文字也自有它“可以言宣意拟”的表象。就以人们所叫做“无上神秘”的爱情说,也可以得到它的相关系上的条件。由一种爱情条件的关系,而可断定它必生出一种的爱情(因爱情是由条件所合成的,所以由条件组合上的不同,可以有无数个的爱情)。倘使人们知道理智上固有逻辑,感情上也有逻辑,理智情感组合上尚可有逻辑,那么,爱情纵然如世人所说的全出情感,尚有情感逻辑上的定则。但我意,爱情不单是情感的,它是由情感和理智所合成为一个“整个”的————如孔、墨、释、耶的救世热诚,谁能说他们全为情感所冲动,毫无理性的作用呢?————由此说来,人生观的定则,比普通科学的定则较为繁杂,即是人生观上常把情感与理智的组合成为“整个作用”的缘故,所以身当其事的人,无不自以为神秘或直觉的了。实则,苟能从客观上的观察,苟能把这个“主观的整个”的现象考究起来,自可得到它有分析上的条件。因为整个的对面,即是由条件所合成的,因为主观上虽有整个的作用,但这个整个不是神秘的,乃是可分析的,不知这些理由的人,遂致闹出下头三项的误会:(1)有许多人不知整个与神秘的分别,所以误认主观上的整个爱情,为客观上的神秘性质。(2)原来,主观与客观的作用本不相同。若把客观的误做主观用,遂致生出了梁启超(3)先生及谭树櫆君诸人的误会。例如,梁先生若知恋爱必先有“理智”为客观的背景,然后才免“令人肉麻”的理由,就不会有“假令两位青年男女相约为‘科学的恋爱’岂不令人喷饭”这些话了(参看五月二十九日《晨报副刊》梁先生文)。又使谭君若知“条件”是客观的事实,“直觉”乃主观的作用,当然不至把我的条件,误做他的直觉去了(参看讨论十八)。(3)“整个”在主观上的作用,与“分析”在客观上的意义,彼此虽则互相交连,但各有各的特别位置。好似整个的水,虽是与分析时的轻养二气(4)相关系(因为水是由轻养二气所组成的),可是,水整个时不是轻养,与轻养分析时不是水,同一理由。推而论之,人生观上的一切问题,例如以爱情说,在客观上分析的条件,自然与在主观上整个时的现象,两者完全不相同。但是人们不能说这样的整个,是神秘的不可分析的。因为它既由条件所合成,自然是可分析了。因为这样的整个,既是由条件所合成,那么,从它所组合的条件上,就可以见出它的整个的性质和作用了。若有不知上头这样的区别:一方面就不免误认为整个为分析,分析为整个;别方面,又不免误会了整个与分析彼此上丝毫不相干。所以闹出张君劢、丁在君诸先生对于人生观一问题打起了一场无结束的笔墨官司!(张君的主张整个不可分析,与丁君的主张分析不能整个,皆是偏于主观或客观一端的见解,我想,还它整个与分析的位置,又承认它彼此互相关联。这才是从“全处”看。)

    总之,以客观的爱情定则,作为主观上用爱的标准,原无碍及于客观上条件分析的方法,与主观上爱情整个的作用。并且,人苟能以定则为标准,作为主观的指南,自然对于所爱的,才能爱得亲切,爱得坚固,爱得“痛快淋漓”。例如人人有耳会听,唯知乐理的人才能“知音”;人人有目会视,唯知书法的人,才能“悟境”;我也敢说:人人本性能色,唯知定则的人才晓“爱情”。至于一味凭直觉主神秘的人,上者,不过于情上领略些迷离恍惚的滋味,下者,则无异于牲畜的冲动。青年男女们你们如不讲求爱情那就罢了,如要实在去享用真切的完满的爱情,不可不研究爱情的定则,不可不以爱情的定则为标准,不可不看这个定则为主义起而去实行!

    附注一:我对此次讨论文上的答复态度分为四种:(1)“特提”,如对于梁镜尧、谭树櫆、冯士造、章骏锜诸君,因其较别人的见解稍有不同,所以特地提出来讨论。(2)“归类”,有许多人讨论上的意见,彼此是相同的,所以归类答复。(3)“不管”,这回讨论人中有少数是借题胡闹一场,不是来互相讨论的,所以不去管他。(4)“默认”,有些人的意见与我相同的,我自然是默认。

    又截至现时止,讨论仅有二十四篇。闻说尚有许多篇未登出。我因旅行期限不能再延,所以未能待讨论文全登后做一起的总答复。现在这二篇文,算是我答复那二十四篇的一结束,此后若有必要讨论的地方,须待到暑假后我回京的时候了。

    十二,六,十六

    附注二:关于谭仲逵君事,本来与我题无干,可以不管。现在既有许多人硬挽入内。我也来说一说:

    我与谭君虽是十余年前在法国一度同居的朋友,可是未曾做过一回长久的好朋友。为的是我们二人的意见、性情、行为,都是相合不来的。但我对他的这回与陈淑君女士结婚事,又极认为合理,完全与梁国常君及其余诸人的见解不相同。(讨论一、二、十等。)

    (1)谭君三十三岁,陈女士二十二岁。男比女的结婚年龄大了十一二岁,极合生物学的道理,因为通常,女子四十八岁天癸(5)将绝,男子六十,精力始衰,我曾看一书说:要求一夫一妻的制度坚固,须要男子结婚的年龄比女子的大十二岁。这个主张,确有所见。返照我国古制“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规定也合。

    (2)谭君的学问上比较长于科学。陈女士则长于文学。今“文实通婚”居然实行起来,这个为智识互助上的最好模范。

    (3)谭君识他的小姨(陈女士)已在数年前,今于二个月的短期内,能表出他的爱情。又能使陈女士承受他的爱情。这是“用爱”的最大胜利处!(用爱与引诱不同。凡要使人爱,不能不用爱。现时青年男女是“要人爱”,不是能去用爱的,都是被动,不是自动的。)

    (4)谭君丧妻数月即娶,这是他个人主观上的见解,我想娶也可,不娶也可。再者,续娶的人,不是一定对于前妻毫无恩义。倘能时时不忘记她的好处,时时把她的道德继续去做,便是不忘死妻的表证了。记得————自陈女士到谭家至结婚时,我未曾一次到谭家,因为我与谭君为一件公事上的意见不相合,在此时期,彼此已经数月不相通问。一日偶然撞见,谭君向我说他已与陈女士定婚,不久即娶。我劝他的暂缓婚期一二年,使他们的身体坚实些(因谭君病才好,并且他又说陈女士也有病),并使他们领略些未结婚时的情趣。(因我常想未结婚时,男女间另有一种“不敢放肆”的情趣,不是已婚后所能领略得到的。故常劝人定婚期愈能延长愈好,至陈女士与沈君事,我一概不知道。)谭君答因前妻遗下二个小孩及家庭上许多事无人管理,所以不得不快娶的缘故。这个可以见他续娶及快娶的理由了。

    总之,我的爱情定则,不能因谭是朋友就不敢说的,也不是因谭不是朋友就不要说的。定则自定则,朋友自朋友。主张自主张,仇人自仇人。我爱朋友,我更爱定则!我怕仇人,我愈要主张!凡稍知我是一个思想自由及极有主张的人,就不会怀疑到我受了某人的暗示才能说话的。

    附注三:再驳梁纶才、余瑞瑜二君关于我的“爱情定则”的意见

    我看梁余二君在六月十日《时事新报》的学灯栏所发表的那篇文后,觉得他们满腔全是装饱了学咬文嚼字顽皮惯的师爷态度,不是来讲道理的。我既然不是如他说的“推事”,当然不懂他们那样糊里糊涂的状词。

    我的原文,有:“不独以纯粹的爱情为主要,并且以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多少浓薄为标准。”这句话的意思,本是极易了解的。上文“纯粹的爱情”,与下文“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里头的“这个爱情”四个字所指的是同一物,所以纯粹的爱情也有条件了,因为我的意思是说,凡完全以爱情的条件组合的————即是“纯粹的爱情”;与中间有些不是以爱情的条件组合的不相同————“非纯粹的爱情”,又上文的“不独”,与下文的“并且”,不是指两件事,乃是指一件事的意义深浅上不相同。这样浅白文字,他们尚看不出,真是怪事。我前说他们是误会或曲解。现在我想他们若不是如他们自己所说的“闭起眼睛,黑着良心”的瞎闹,便是比呆子还呆的呆子。总之,误会,曲解,瞎闹,呆子,无论是哪一件,一次偶然犯了尚可原谅,倘若时时次次如此的,那么,就不配有辩论人的资格了;那么,我宁把我的宝贵眼睛到蒙古看沙漠,不愿再看他们这类的文字了。

    至于他们的“论理”更是不论不理!别的不必说,即如他们自己的根本主张:这回是加入“爱情是整个的、不可分析的东西”一个定义,为他们的原驳文所无(可见得他们是抄《晨报副刊》上冯士造君的讨论文五)。在他们上回的原驳文,仅析感情、人格、才能、状貌等为“爱情底成因”。那么,爱情即是“这些条件”————感情、人格、才能、状貌的“结果”。这是说:无因即无果;也是说:无条件即无爱情了。今他们偏说他们所说的爱情是无条件的!这样论理,就是他们所用的“买权于敌”的方法!就是他们所说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我在此,仅摘出他们二个最显现的错误分论如上。此外,他们所要知道的一切应有尽有的详细处,可以看我正文。

    我前已向余梁二君声明辩论人应互相尊重的态度,不料他们这回对我更放肆。所以我在此文中不能不对他们有所责备。以后希望别的讨论人,勿蹈他们的“覆辙”,彼此互相尊重,和气平心来讨论。使这个紧要的问题,得我们的辩论稍有结束。真理上的价值,才有计较丝毫的必要。至于个人上,谁输谁赢,又何必介意呢。(完)

    * * *

    (1) 答复上篇原载1923年6月20日《晨报副刊》,下篇原载1923年6月22日《晨报副刊》。上篇后原附总按语(现提前),下篇后原有三个附注。

    (2) 派斯,英语pass之音译,意为通过。

    (3) 5月29日《晨报副刊》梁先生文,作者应为梁镜尧,此处文章有误。

    (4) 即氢气和氧气。

    (5) 中医指女子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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