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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情定则讨论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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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则,我们趁此机会把来讨论明白,免得成为千古悬案。所以我很希望《晨报副刊》给大家以充分讨论的机会,更希望给讨论稿件以尽量的发表!万不可虎头蛇尾无结果的收场————停止讨论————而中他人的诡计!

    一九二三,六,十二日,杨剑魂,于海运仓十三号

    七(8)

    记者先生:

    今日(六月十三日)副刊上,“关于爱情定则讨论的来信”下面,有“记者附答”的三种办法。

    其中第三种办法————将认为有发表价值的诸作,于三五日内登完————是似乎不可行的。理由是:既名为“讨论”,万不可以“记者”个人的爱憎,为取舍的标准。我看,先生是以“反对张君的爱情定则”和“攻击陈谭的结婚事情”为“旧”,而且“没有价值的”。然则,先生“认为有发表价值的”,一定是“赞成张君的定则”和“同情陈谭的事情”的议论了。今若专挑这一类有价值的发表出来,那不是公开的讨论,而竟成为张君的辩护栏罢了。

    我在这里,有两种主张:

    第一,如嫌讨论者太多则可以限定登载篇数,以收稿先后,为登载之次序,至限满为止。(剩余的,只好割弃。)

    第二,先生定要赞成张君与陈谭的时候,不妨你自己多作几篇,与他人的文章,一同发表就是了。

    记者先生,你想想,我这话是对不对?

    六月十三日,田德普,于达智桥精神哲学社

    八(9)

    记者先生:

    阅昨日及今日————十二、十三两日————《副镌》,知道关于爱情定则讨论,已经使读者感觉疲倦而至于烦恼了!但是感觉到疲倦并且烦恼又岂止写信给先生的钟、侠二君,“打破天窗说亮话罢”,我为爱惜我的时间,已于前一礼拜就不看关于此事的论文了!所以我常对朋友说:“我五月的《晨报》报费,至少是白花了百分之一。”

    固然,公开讨论是极其重要,但讨论岂可满含着谩骂侮辱的口调,只凭感情驱使而不顾理智作用;我请先生不要太相信公开讨论在北京言论界里的价值;因为对于此种公开讨论感到疲倦和烦恼的,也许不止是钟、侠二君;即认为“白花报费百分之一”的,也许不止我一人了。

    先生不是赵匡胤,为什么投稿的先生一把“公开的言论机关”这顶高帽子拿来,你便像“黄袍加身”的一样戴上呢?可怜荒废了许多读者的时光和金钱!金钱时光有知,其不叫冤者几希!

    并且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截至本日止,已经有二十四篇了。先生即使要考一考“五四”后青年的成绩,于此也可见一斑了。并且我们亟盼读一读张竞生先生的答复;所以我赞成从明日起,就停止登载反对或赞成爱情定则的文字,接续把张先生的答复登出来。

    本日《副镌》先生附答的最后一句是:“不知读者的意见怎样。”这当然是征求读者的意见。我对于先生所提办法,当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发表意见的必要。所以胡乱拉来,写成此信;冒昧之处,统乞原谅!专此即颂

    撰安

    徐绳祖,六,十三,法大

    这五封信中,上三封都是反对钟孟公先生的;但特别对于鲁迅先生的一封,我们须得仔细玩味。我们千万不要忘记:鲁先生是《狂人日记》的著者,《阿Q正传》的著者。他的作品所以能够百读不厌,所以能够令人感得一种极亲切的苦痛中的快乐的趣味,全在他的材料都是这样零零碎碎的从日常生活中搜集得来。钟孟公先生是少年(这自然是极武断的话,我至今还没有知道他究竟是不是少年),有着少年的脾气,一闻着恶劣的臭味,不是自己即刻逃开,便是想把那恶劣的东西即刻拿掉。鲁迅先生却不然:他好像动物学家对于毒蛇,心理学家对于疯子,医学家对于传染病菌,别人都吓得掩耳却走,他只丝毫不动声色的取着一种研究的态度。只是很可惜,我把这封私函发表以后,恐怕“有价值”的议论难免要日渐减少了。原来照心理测验的规例,我们决不能以“我们搜集这些是为做研究的材料用的”这句话向被测验者说破的。(记者)

    九(10)

    记者先生足下:

    近来副刊上爱情定则的问题热闹极了。鄙人是一个小学教师,不曾“彻底了解这个问题”,不能“来作武断的评判”,但是觉得非常的重要而且有意义,因为我在这里边看出现在教育界里的两个极重大的问题来。

    一是性教育的需要。我们不能科学地恋爱,————正如我们未尝科学地饮食一般,————但科学地了解恋爱的心理却是可能的。现在看大多数的爱情论者完全缺少性知识,只是说些“玄学”的话,实在是可悲的现象。他们得不到性教育,或者不是自己的错处,但因此愈令人觉得对于下一代的国民的性教育之重要了。

    二是国语教育之必要。有许多讨论者对于别人所写的“白话浅文”还不能完全了解,以致发生误会,也是事实。近来国语运动稍稍兴起,文学革命的“前辈”便很乐观,以为天下是他们的了,其实还差的很远,试看这回讨论的文章,便可以觉悟,非努力的再去改良进行,这国语教育就要完全失败了。

    爱情定则的讨论和通信,能够做这两个问题的材料与证据,所以我相信是极有价值的。希望先生不要加以限制,源源发表,不但可供小说家、医生和心理家的研究,有益于教育界更非浅鲜。这是鄙人写这封信的微意,请赐鉴察为幸。

    六月十五日,曹叔芬,于徐州

    十(11)

    记者先生:

    昨日————十六日————看《副刊》上徐绳祖的信,有发表张竞生的答复的要求。这是徐君的思想自由,而其发表与否,尤在乎记者的职权,旁人均无从干涉的。我写这信,不过表明我的意见,与徐君不同罢了。

    张竞生,是一个对于爱情定则,最先发表意见的人,已受过各方面的赞成和反对,在张君自己的心理,也许宁对那些反对的议论,加以痛快的反驳,以伸自己的主张。但在我们讨论者和读者,并没有这个需要。而在贵刊,亦似乎没有发表的必要了。

    虽然,张君的答复,究竟有没有发表的需要,得先看他所要发表的文章的内容如何为断。

    今且依我的希望说,张君答复的内容,如含有下列二项的性质,则无须发表。

    (一)如系反驳反对者的议论的时候,不必发表。张君没有公断人的资格,是不用说了。(任何头脑公正,知识高明的人,对于这种问题的讨论,是决不会有公断者,只具有讨论者和研究者的资格而已。)其实,他并没有再发议论,反驳反对者的特权(假定张君独有,别人没有而言)了。张君不过为讨论者中的一人,决不能以其先发议论,而有发表答复的义务和优先权。所以他若定要再发议论,反驳反对者的时候以前,反对他第一次议论的人,当然又要反驳他第二次的议论了。若如此循环不已,能够何时了结?那时恐怕贵刊,也不好禁止他人的第二次第三次的发言了。

    (二)若以自己为高明,而以他人为固陋的时候,亦无须发表。因为在张君,则或能以自己的思想,为新鲜而高明,以他人的思想,为陈旧而荒谬,也未可知。但是还说不定他人反以张君为未成熟(太新鲜之故)而更荒谬呢。

    附注:我尚没见张君的答复如何,竟自妄忖他人的心,未免涉于苛刻。但是我的这种说法,并非没有依据。我看记者先生,是一个赞成张君的人。他————记者————时常发露这种口吻,以此推论,可见张君或能如是也。我是很盼望不如是的。

    张君答复的内容,若含有下列二项的性质,我还希望他发表。

    (一)若张君并不是反驳反对者的议论,而只认为他人有误解他的文章之处,可以说明他本意,不教人以辞害意可也。

    (二)若张君听多方面反对的议论,而有所反省与觉悟,要将前次发表的定则,加以更正,或取消的时候,更有可以发表的价值了。

    记者先生!登载文稿的权力,完全是记者的所有,所以我说这些话,是终未免多言多虑的。但是既有人有要求张君的答复的表示,我也凭我的思想,表示我的希望,与他们不同就是了。顺便请

    您的安

    六月十七日,陈同文,于精神哲学社

    十一(12)

    记者先生:

    我是很喜读副刊,尤其是爱读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一类的文章的,以为如此底讨论,爱情的定则自然有归于正确之日。不料正继续读的高兴之际,忽然发生了一些“关于爱情定则讨论的来信”底文章:内中有些是要继续讨论终局的;有些是要不必讨论终局或限期截止的。而先生的附答又是要打破天窗说亮话,不肯牺牲篇幅,竟采了一二人的意见“加以别择”于三五日登完,并把张君的答复作为结论。这真是使我十二万分的失望!幸先生附答的末句是“不知读者的意见怎样”,所以不怕献丑来说几句话。

    先生附答第二段说:“……取科学的态度……才当得起称为确切的材料。”先生今既采钟、侠二君的意见,而舍弃多数人的意见于不顾,可以算是取科学的态度吗?并且先生又要把张君的答复作为结论,尤其是不对了。

    张君的答复我虽未见,但可隔山揣想是反驳对方的,对与不对还不一定,总而言之我认为张君的答复不能作此案的结论。因为张君带有替人当辩护士的色彩,头次既牵强附会的替人辩护,这次亦未必有圆满的答复。若硬要以张君的答复作结论认为是对的,以后不许人再讨论了。那末,先生又何不于登载张君的爱情定则的时候,加上几句按语说:张先生的定则是对的,不许任何人弄起怀疑的态度,是要认为金科玉律的,大家要这样实行才对,才不是“代表旧礼教说话……”这么一来,哪里还会牺牲副刊的许多篇幅,白费读者的许多光阴和精神,与一般青年的献丑呢?

    我很希望先生任人把这个讨论的意见发挥净尽之后,再抱定一种真正科学的态度来作一个结束,或许较张君的答复作为结束要差强点,还要请先生致意于劝告停止讨论或带有使命的讨论者,以后少说些荒谬的话,免得将活泼泼的爱情活作孽的拉入张君的爱情定则的死模型里面去。拉杂写来,冒昧之处,统乞原谅!即颂

    撰祺

    傅尚瀛,六,十七,于平大

    * * *

    (1)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2日《晨报副刊》。

    (2)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2日《晨报副刊》。

    (3)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3日《晨报副刊》。后有记者附答。

    (4)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

    (5) 本文作者为鲁迅。

    (6)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

    (7)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

    (8)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

    (9)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后附记者按语。

    (10) 本文原载1923年6月23日《晨报副刊》。

    (11) 本文原载1923年6月23日《晨报副刊》。

    (12) 本文原载1923年6月25日《晨报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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