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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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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似朋友是可离开的。知道彼此二人中有一感情不好或人格堕落,虽前此所爱的匹偶,也不肯宽恕姑容,必至反目离婚,于他的幸福及名誉上必受莫大的损失呢。若在夫妻结合无爱情的条件,无比较与无变迁的地方,男女仅是一种性欲的交换品,夫妻不过为一种家庭的不动产。在这样可怜的恶劣社会和家庭,女的则守“嫁狗随狗”的训言,男的则存“得过且过”的观念,以至为夫的,则想无论如何对待他的妇人,她必不能或不敢琵琶别抱。所以男威日恣,养成家主的虐风。为妻的,则想一失足成千古恨,一夜床已百年恩,所以忍气吞声造就婢妾的恶习。

    我们既然处在这个恶劣的中国社会,不人道的家庭,完全违背爱情定则的人群里,当然一见陈淑君女士弃沈就谭的事,就生了一部分人的大惊小怪了。他们说陈已与沈约,义无反顾。以旧式眼光看,六礼将成,烧猪一送(广州风俗)(2),陈女士生为沈家人,死为沈家鬼,再不能有他变了。现在我们应当明白的,陈沈定交,全是新式。主婚既凭自己,解约安待他人!凭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约即改约。若人以她的解婚为骇异,应当骇异她从前的定约了。若人以她就谭为迫胁,怎么不说她先前爱沈也有同样的嫌疑呢?无论陈与沈的定约,仅是口头文字上的表示,即使为夫妇,也可离婚从别人,于情于理原无违背。因为夫妻原是朋友的一种。爱情原是有条件的,比较的,可变迁的东西。夫妻相守如能永久,或已定婚必要守约,这个或许是一种好事。倘若夫妻不能长久,或定婚至于解约,乃为个人主观与环境及爱情条件的变化,断不能就说他是一定不好了。明白此理,我人对于陈女士不独要大大原谅她,并且要赞许她。

    陈女士是一个新式的,喜欢自由的女子,是一个能了解爱情,及实行主义的妇人。她的爱情所以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据她所说,见了谭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于抚养。据我所知,谭的性情温和也是使她好似向火消化的雪狮子的一个理由。他如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这些条件均足左右陈女士对于沈谭的爱情。可是她虽改旧择新,究竟并未薄幸忘旧。她虽则与谭偶,终视沈为朋友,贻书劝勉。足见她是一个有情谊的人。

    就理而论,陈女士年已二十余,已有自由择人的权利。无论她所改选的或好或歹,他人原无置喙的余地。只缘处在这个新旧观念互相冲突的社会,批评的人,一眼看她的新式上好处,一眼又看她不守旧式规矩的不好处,以致误会丛生,指摘频至。遂使可怜弱女,心迹难明。或者她竟为这个无情的社会牺牲品也未可知。凡人具有同情心,我不忍见陈女士的受屈太深。我更不愿爱情定则的永久遭殃。我尤不愿沈君及一般人的终久误会不解。所以郑重写出此篇,使人知道爱情的变迁,自有变迁的理由。使人知道夫妻是一种的朋友,可离可合,可亲可疏,不是一人可专利可永久可占有的。希望此后,用爱或被爱的人,时时把造成爱情的条件力求改善,力求进化。那么,用爱的不怕被爱的有所变迁,被爱的也不怕用爱的有改志了。

    * * *

    (1) 本文原载1923年4月29日《晨报副刊》。

    (2) 烧猪在广州的旧式婚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旧时广州婚礼,女方于成礼后三日返父母家,必以烧猪随行,其猪数之多寡,视夫家之丰瘠;若无之,则妇为不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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