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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份地和家庭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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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社会与其说是个体的,还不如说是群体的。离群索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正是与其它人的合作,人们才能艰苦劳动和进行自卫。主人、领主或君主总是习惯于把他们当作集体来对待,这样便于计数和收税。

    当我们的农村开始有历史时,我们称这个时期为中世纪前期。这时,在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相对较大的村庄和领地之下,乡村社会已有了基本的单位。这种单位同时有土地和人,即房屋和一小块土地,土地由该小集团的人共同经营,房屋由他们居住。在法兰克高卢,这种单位几乎到处都很相似,尽管其名字各种各样。最常见的叫份地(mansus) [1] 。人们有时也称其为factus或condamine(condoma,condamina)。这些字相当晚才出现。公元7世纪出现了份地 [2] ,在高卢至少已有了condamine 这个字(后者尤其在南方经常使用,人们第一次记下是在曼恩 [3] )。公元9世纪出现了factus 这个字。在这以前,我们在日常农村语言中,几乎一点也没有什么发现。当然,这个字的结构是很古老的。

    在这三个字中,factus 这个字仍然是很神秘的。人们至今还不知道它与什么语言有关系。没有什么迹象说明它是从facere 派生来的。Condamine这个字反映了共同体的思想(最初指在同一房屋里),在使用中,它几乎毫无区别地指在一块土地上生活的人类小集体或指这块土地本身。至于份地(mansus),它指房屋或至少由住宅和农业建筑物形成的居住点。这层意义从未消失过,最终幸存下来了。今天,它类似勃艮第人的meix 和普罗旺斯人的mas。在份地的字义里,与其最相近的,在古代作品中提到的是“masure”,在中世纪的法兰西岛和今天的诺曼底,它指的都是带园地的乡村住宅。农业的单位采取了居住者生活用住宅的形式。斯堪的纳维亚人说,房屋难道不就是“土地的母亲”吗?

    为了研究份地,这个当时社会的大部分的社会组织形式,应从领地开始。我认为,这不是假设。我之所以看重领地,既不是给它虚幻的优先,更不是赋予它普遍模式的使命。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领地的档案给我们留下了相当丰富的文献,这些资料使我们能对事实得出一个最初的想法。在中世纪前期的庄园内,份地的基本作用很清楚,那就是作为征税的单位。实际上,税收和劳役不是单独由各种小块土地负担的,也不是按照家庭或房屋计算的。对于所有“份地化”的土地来说————我们将会看到,只有一小部分土地不是这种划分的————纳税者只有一个,即份地。有些家庭在份地名义下共同耕种被划分的土地。这没有关系。反正总是由份地来纳税,交很多的银币,成斗的小麦,很多的鸡和蛋,承担很多劳动日的徭役。不同居住者,即伙伴,为此要进行分摊负担。人们很自然认为,这是应该共同负责的。他们没有任何权利由于分摊而中断这种相互关系。作为领地税收的基地,份地基本上是不可分的。如果偶然有分割的命令,也只是简单分割,一般是对半分,很少情况下才四等份。这时,分割后的小块又成为严格固定的单位。

    在同一领地,所有的份地通常并不被认为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地位。它们经常分为不同种类,以便承担不同任务。然而,每一份地几乎都要交纳相同的税。分类的原则则因地而异。它经常具有法律性质,并首先以人的社会地位作为标准。人们将其分为自由民份地(自由民,尤其是佃农);奴隶份地;还有解放奴份地(Lidiles)(Liti 是从日耳曼法律下解放出来的奴隶)。还需要补充一些通过契约在一定时间内承租土地的“纳贡”份地,它与前面几类份地明显不同,前三种类型都依习惯行事,而且是世袭的。另外,按服应该服劳役的特点,还有什么马车运输份地,人力运输份地。实际上,两种方法的差异是表面上的,而非本质的。在法兰克时代,人的身份和土地身份间不会再有规则的重合。例如,由自由民居住的份地,如果它的首批垦荒者在很久前是奴隶的话,人们很少不说它是奴隶份地。如此长久地保持着对第一批居住者的记忆,反映了这样一种看法,正是这些记忆决定着目前的义务,即按习惯纳税,也就是说,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义务更多地取决于他们祖先原先的地位,更少地取决于目前佃农的地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份地,不管它们的标志如何,首先的区别在于他们的贡赋负担。人力运输份地,是以往的奴隶份地。有时,记事册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词。 [4] 它们的传统名字逐渐被遗忘了。这种与占有者真实社会地位不一致的名称,往往会引起人们的不愉快,人们习惯于用更清楚更具体的称呼来区分它们。但必须记住这一点,按阶级划分的集团,似乎就是分类的最初类型。

    在领地内,按面积大小可以分为这种或那种份地。实际上,作为两种基本类型,奴隶份地比自由民份地更小。同一种类的份地,在同一庄园里,通常是平等的。它们都是征税的单位。9世纪高卢北方,圣贝尔丁修道院大部分土地的情况就是这样。当地流传着一种为本地争光的传统感情,1059年,在索米尔有两个人进入森林,像居住在附近的人那样,为圣弗洛朗修道院开垦了7块份地。 [5] 但在别处,不平等却是很明显的。老实说,最细微的差别可能反映在土地肥沃程度上。相同的面积不一定有相同的收益。但是,这种差别往往太大,有时2倍,有时3倍,以致令人不能容忍,最终导致武力。在分配土地时,有些居民处于有利地位,有些居民处于被损害地位。这种情况是天生如此,还是在演变过程中形成的,人们很难知道。但人们指出,这种差别太大,以致9世纪以来巴黎附近的份地过早地衰落。其实,在各个领地,或者更广泛地说,在各个地区,份地的面积发生了变化。在皮卡第和佛兰德地区,9世纪时人口还稀少,份地面积一般比塞纳地区的份地更大。然而,在高卢,差距没有这么大,以至于不能用这种份地或那种份地的数量或一块领地所包含的份地数量来评价其重要性。由此,我们可得到这种基本土地单位的概念。为简化起见,我们确定了自由民份地的面积界限。根据保留下来的一些丰富资料,它大约在5——30公顷之间,平均为13公顷。稍稍低于加洛林王朝法律规定的最低数16.5公顷,这项法律十分关心乡村神职人员的利益,规定了分配给每一个乡村教堂的份地。这使我们得出同样的结论,就面积来说,份地相当于今日人们所说的那种小型的,或中等的农场,如果考虑到古时耕作的不那么密集的程度,我们可以说,它是小型的,甚至是微型的。 [6]

    大部分租地是份地,但不是全部。在很多领地,除各种类型的份地外,还有负担佃租和劳役的经营地。它们不属于上述分类。人们用下列各种名字称呼它们:hôtises(hospitia),accolae,sessus 或laisinae。稍晚些,在很多地方,称为bordes 或chavames。这些特殊的租地往往在数量上比份地少,面积比份地小。它们之间很不平等。表面上,它们是可分的。但有时,份地的持有者把领地以外的零星地以及在荒地上开垦所获得的部分土地算进自己的主要租地。结果,经常地,这类租地有自己的居民,但这些人却没有其它任何土地。在庄园中,它们属于次要的、非正统的成份。但通过主人的赠送、开垦或其它方式,它们很快地扩大,很自然地提高了其地位。无疑地,这使征收租税更加定期,更加容易,而经营者自己也就赢得了充分享受佃农们已经享受的集体利益(使用牧场、森林等)的权利。正如圣日耳曼德普莱修道院的僧侣们写的:“我们将他们的土地变为份地,让他们偿付全部捐税。”另外,仍是这些僧侣们从第一块份地持有者手中收回早先暂时让出的一小块保留地,又从第二块份地佃农手中收回另一些土地,最后将这两部分土地拼成半份地,给第三个人。这些变动在日常语言中并未引起细微的变化。因为,它需要由合法当局作出适当的决定和行动。因此,份地确实成了一种制度,因为它包含了一些规定的、(或者不妨可以说是)人为的东西。

    由于份地最明显的特点是领主可以征税,因此,人们创设领地的欲望十分强烈。历史初期,主人将村子的土地在其居民中分配,每一份几乎没有什么不平等的,主人宣布这些土地不可分割,没有什么事情比这更简单的了。但是,稍一思索,这样一个假设便破绽百出。是否有这么一个时期,高卢的人口完全由二个阶级组成:一小撮权势极大的当权者;一群听话的奴隶,而这些奴隶满心喜悦地接受人们分配给他们的处女地?开始,领主是……,但对这个神话长期争论又有什么用?只要一件事就足以揭穿它。有关兵役的各种规定告诉我们,在加洛林王朝的高卢存在着拥有份地,甚至半份地的自由人。他们是佃农?不!由此可得出结论,他们在土地方面没有任何特殊的权利。他们是领主?不!除去开垦者,怎么让有定期收入的家庭生活在份地上或者半份地上?这些地位低微的人属于农民小地产所有者,他们逃脱了贵族的魔爪。如果他们的土地不是作为租地,而算作份地的话,那么是因为它并不包括对领主的负担,它意味着是一个经营的单位。

    另外,国家把这种土地单位当作分配服兵役数和征收税收的基本单位。秃头查理以来,直到公元926年,国王们为防止北欧海盗的破坏,不得不对海盗偿付巨额的赎金,结果提高了通常的捐税额。经常地,贵族和教会按拥有份地数目的比例纳税。这里,的确仅仅与份地有关。但是,我们可以追溯到更远的时期,墨洛温王朝继承了罗马的土地税。他们长期使用旧土地册,有时也编制新土地册,以此继续征税,直至经过长期衰退之后这种办法失效,最终不适应于官僚主义的国家机器。罗马帝国后期的土地税制是建立在把土地分成一些应征税的小单位之上的,每一个大致相当于农村经营单位。与份地的相似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无疑,使用的词是不同的,官方用词反映在罗马税制里,而在日常语言中,却使用其它词,这些词根据各省习惯而不同,大部分不为我们所认识。这一点,我们是否还有不知道的? [7] 但我们怎么能不相信Condamine(公元6世纪初以来,已在意大利被证实了的)、份地或Factus也在其内呢?

    然而,我们不要弄错,法兰克的mansus这个字出自罗马的caput,更确切地说,只来自caput。但是,由于没有土地册,这些词只反映了法兰西帝国一些官员的任意创设。通过必要的暂时的抽象,我们才能把问题当成是法国的专有现象那样来讨论。事实上,它是欧洲范围的,而不像人们所指出的那样,是罗马化世界所特有的现象。许多地方都可以找到与法兰克高卢的农业单位相类似的单位,而且往往还可以找到称呼这些农业单位的相同的术语,意大利并不是唯一有这种情况的国家。日耳曼国家就有类似情况,例如,德国的hufe,英国的hide,丹麦的boot,这些当地的词在译成拉丁语时经常被译作mansus,它们同时是税收单位(从国家角度看是领主)和经营单位,反映了与我们的“份地”最确实的亲属关系。通过外来词解释这些类似性,谁敢冒险呢?我们不可以设想一下,蛮族的国王们在罗马税局里掌管了土地册划分的制度,并把它扩大使用,蛮横地推广到大量土地上,以至于人们竟会不知道它吗? 我们所知的关于这些君主制度统治上的一切弱点都在推翻着这一假设。我们是否认为,manse-hufe这些词是日耳曼人通过野蛮的入侵,专门强加给罗马帝国农村的呢?尽管我们不了解“份地”是罗马caput的继续,但我们认为,蛮族的入侵是征服行为,不是移民行为,很少有例外的,我们对此不能作空想。因此,份地应是比政府措施更深刻的事情,也是比国家历史更古老的事情。罗马或法兰克的税则,领主制度都使用它,并对其历史产生强烈的影响。它的起源在别处。要揭开这些谜,我们只能再一次回到农田的现实中去,回到农业文明的千年类型中去。

    但是,有必要从这些专门术语的不同意见中摆脱出来,大部分日常语言,尤其是中世纪词汇不稳定的特点,使那些不高明的历史学家大伤脑筋。领主有经营的土地,不同于佃农的经营,那就是他们的领地。加洛林王朝的国家宣布大地主的捐税时,并不局限于从属于其的租地,还对其保留地征税。虽然,这些保留地面积极为不等,但国家出于纯粹的想象,很自然地认为它们有同样的价值。这样,领主很不确定的庄园开始成为税收单位。那么,粗粗地看起来,法兰克时代的份地如果不是充作税制基础的农业经营单位,又是什么东西?在保留领地不纳税的英国,人们从未称领地为“hide”。相反,在一些法兰克王国统治下的地区,它被称作mansus 或hufe。为区别于奴隶或自由民的份地,人们习惯于(大约在11世纪,这些习惯很快消失)称呼它为领主份地。但真正的份地不在那儿。对于佃农和小自由农民来说,乡村的基本单位(房子、土地、部分在集体权利中),大致上是稳定的,都在一个适当的数量范围之中。例如,当人们说某人拥有一块整份地,或一块半份地,或一块1/4份地时,他在集团中的地位,在当时人看来,显然是十分清楚的。

    然而具体地来看,这种份地在土地制度上呈现了十分不同的面貌。

    在土地分成小块和居住密集的地区,尤其是长型敞地地区,份地几乎从来不只是有一个持有者。建筑物与其它东西集合在同一村子里。小块土地十分分散,成长条状,与其它份地持有者的土地排在同一个田区里。然而,这些纯粹杜撰的单位中的每一个都是固定的。因此,如果它们之间大小不等的话,那么,至少也在可以比较的数量级之中。土地的研究使我们看到,土地占领的各发展阶段好像都遵循着某种多多少少粗略的整体计划。它是被首领、领主强迫的,相反,还是由集体自由决定的?这是史前社会的秘密。总之,村子和田地是一个大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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