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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耆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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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经常被使用(及误用)的“耆老”(village elders)一词作一些解释,是很有必要的。“elders”一词很显然是从“老人”或“耆老”翻译过来的,用来指称明代和清初特殊类型的乡村领袖。根据明朝历史,明太祖向户部下达了一道命令(时间不详),大意是:

    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1]

    因此,明代的“老人”是政府设置的乡村领袖。他们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与道德。清朝建立者继承明代的做法。清律中保留了在乡下地区挑选长者的条文,但称呼从“老人”变为“耆老”。律文如下:

    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革退。……耆老责在化民善俗,即古乡三老之遗意。[2]

    以此来看,清朝时期的“耆老”同明朝时期的“老人”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不过在相当早的时候,“耆老”原本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遗忘了,这些年长的乡村领袖似乎被当作保甲头人。1646年,有一篇给朝廷的奏疏,就反映了这一情形:

    耆老不过宣谕王化,无地方之责……若以〔保甲的〕连坐之法加之,似于情法未协。[3]

    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情形曾经改变过。相反,所谓的“耆老”不再是乡村的道德模范,而变成了乡村领袖、警察或税吏。很有可能,清朝建立者最初设想的那种“耆老”从来不曾得到系统或广泛的任命,但是名称却保留下来了,并被不加区别地用来任命许多乡村头人。无论早期的情形如何,毫无疑问的是,在19世纪期间和紧接着的一段时期,被称作“耆老”的乡村领袖,履行的职责与乡村楷模完全不同。卫三畏在19世纪晚期写道:“处于司法等级底层的是耆老。……他们决定村庄特性,并被期望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居民之间的争端,处理与他村之间的事务,代表村庄回答县官的问题。”[4]换句话说,这种长者在卫三畏看来属于那种乡村首席执行官————全面负责公共事务的领袖。比卫三畏稍晚,明恩溥表达了实质上相同的观点:

    这些乡村头面人物有时被称作乡长、乡老或首事等等。有关这些人的说法是,他们被同乡居民选出来,然后被县官任命担任现在的职务。[5]

    然而,其他学者则认为“耆老”就是“保甲代理人”。理雅各几乎认定他们实质上就是“甲长”。他在1870年代写道:“十个家庭组成一个‘十户’(tithing),中文称为一‘甲’。任命一名‘长者’或主管人。”[6]这一观点在1890年代得到罗伯特·道格拉斯爵士的呼应,他观察认为:“各村的‘地保’或头人负责维护其乡邻的安全和利益。他通常得到村中长者的帮助。”[7]

    有关“乡村长者”履行收税和其他职能的事例,见之于一部地方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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