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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里甲结构的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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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描述清帝国各地里甲体系令人头昏的所有变式,是不可能的。不过,如果对其中一些较重要或有意义的变式进行勾画,则非常有益;因为,这样的描述不但能让我们对实际存在的里甲体系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同时也能对帝国行政特点本身做一些说明。

    我在附表1-1中对不同形式的里甲组织(包括主要的变式和常规形式)进行了分类和描绘。为了便于对比,将变式的层级置于相应的常规层级下方。而对于那些精确的对应关系难以确定的事例,则将其变式放在看起来比较合理的地方。

    我们的讨论就从里甲的常规形式开始。《朝邑县乡土志》和《城固县乡土志》(均属陕西省)详细记载了两县的税收组织。前者提到在朝邑县,“大约……十甲为里。光绪十六年(1890年)……共编三十三里”。[1]后者强调:“里有十甲……花户多少不等。”[2]这些情况同官方所规定的常规形式非常接近。根据《贺县志》(广西,1890)的记载,该县有18个里,每里分为10甲。[3]江苏兴化县的情况几乎与此相同。[4]不过遗憾的是,这些地方志都没告诉我们一甲等于多少户。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即使在遵照官方规定的组织框架进行编组的地区,各甲的户数也不是一致的。

    附表1-1:里甲层级及其变式

    《兴国州志》(湖北,1889)印证了这个推断。据修纂者所说,该州2个坊和38个里依法分为10甲。但是,各甲户数,不但在这些基层组织里互有不同,而且远远超过官方所定的数额,每甲平均有383户。[5]

    在其他事例中,各里的甲数也不一致。比如在直隶涿州,40个里中,每里有10甲的只有13个。[6]四川绵竹县的安排与官方的定制不同,每里5甲而不是10甲,故而整个乡村4个里共20甲。[7]

    在我们所考察的变式中,一些地区偏离常规组织形式,是在“里——甲——户”模式之外增加一两个层级,另一些是减少一个或多个层级,还有一些用其他名称替代官方规定的名称。对这些变式,笔者分别称为:增式、减式和代式。

    * * *

    [1] 《朝邑县乡土志》(年代不详),36b。

    [2] 《城固县乡土志》(年代不详),18b。

    [3] 《贺县志》(1934),2/16b,引1890年旧志。

    [4] 《兴化县志》(1852),2/6b-8b。

    [5] 《兴国州志》(1889),2/6b和5/2a-7a。

    [6] 《涿县志》(1936),四之四,16b-17a,关于历史上里甲组织的评论。

    [7] 《绵竹县乡土志》(1908),“历史丙”,15b。

    增式

    在一些事例中,乡和村,就像“保——甲”一样,显然为了方便而并入税收体系;比如在云南、贵州和山东,村常常插入甲和户之间,这样甲所包括的户数,比官方规定的要多。《仁怀厅志》(贵州,1895)记载,该厅地区总共有3个里,其中1个辖5甲,另外2个各辖4甲;每甲下辖数目不等的村落。[1]《镇雄州志》(云南,1887)列出了该州的10个里,并载明每里有多少甲、村、户。除了1个里外,其他各里各有5甲;下辖村子则从十数个到30个不等,甚至更多。[2]同省的另一州19世纪的情况与此类似,10个里所辖的甲数和村数稍微多些。[3]山东莘县的情况与上述事例不同,里之上设有乡,而每甲的村数平均不到4个。[4]把乡与村引入里甲组织中,或许是为了方便。由于这一理由,17世纪云南昆阳州的一位地方官就把村整合到里甲体系中来了。据说,“里甲归村,民便输纳”。[5]

    在其他事例中,乡和村以外的其他层级也引入里甲体系之中。根据《泉州府志》(福建,1870)的记载,安溪县为了方便征税而划分为18个里(分属3组),每里6图,每图10甲。[6]“图”并不是官方规定的层级。还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不合常规的做法不仅是增加一个新的层级这么简单。由于每图辖10甲,所以“图”实际上取代了官方所规定的“里”。另外,安溪县18个里各划分为6图,这种“里”(辖60甲)比官方规定的“里”(辖10甲)要大得多。最后,由于该县18个里组成6个“组”〔编者按:应为3个组〕,因而在各个里之上实际上还有一个更高的层级,一个或多或少和其他地区的“乡”类似的层级;在那些地区,乡被纳入里甲体系中。

    “图”作为税收组织单位,其起源如何呢?下面是《泉州府志》的修纂者对惠安县的情况介绍:

    宋初分三乡,领十六里。庆历间改为十八里。……元贞元年间更为……四乡,仍十八里,统三十二图,图各十甲。国朝顺治年间……图甲稍减原额。康熙十九年乃复旧。[7]

    由此看来,“图”显然是元朝遗留下来的。由于某种原因,当地居民保留了它,而政府也未加以干涉。

    * * *

    [1] 《仁怀厅志》(1895),1/20a-21a。

    [2] 《镇雄州志》(1887),1/41a-51b。

    [3] 《寻甸州志》(1828),1/6b-7a。

    [4] 《莘县志》(1887),1/14a-27b。

    [5] 《昆阳州志》(1839),6/12a-b。

    [6] 《泉州府志》(1870),5/15b-16a。

    [7] 《泉州府志》(1870),5/13a-b。吴荣光(1773——1843),《吾学录》初编,2/1a-b,以为“图”的含义有多种,各不相同。他引用《大清会典》:“直省各府州县编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

    减式

    笔者手中有更多关于减式的事例。根据《华州乡土志》《岐山县乡土志》和《宜川县乡土志》等的记载,这些州县(均属陕西)的税收体系都没有甲这个层级。华州共有41个里,平均分配在乡村地区的4个乡之中。[1]岐山县也有4乡29里,但每乡的里数分配不均匀。里并没有划分为甲,而是各“统”一些村,29个里共“统”610个村。每里的村数,少则6个,多的达46个。[2]宜川县与华州和岐山不同的是,它的甲并没有完全消失。《宜川县乡土志》记载说,该县旧分4乡24个里;康熙年间,并为4里;到修志时,复分为17里,其中4个“地狭户少,不分甲”。[3]这表明,其余13个里保留了甲。

    类似的情况普遍出现在其他地区,特别是湖北、湖南和浙江。在湖北省,许多州县都没有甲组织;在其中一些地区,只保留了乡和里(比如武昌县、蕲州、黄梅县、随州、襄阳县、归州、保康县和建始县);[4]在另外一些州县(比如汉阳县和恩施县),[5]村作为税收单位。在湖南省的道州和靖州,也可以看到里甲体系被简化的情况。在道州,共有8个乡,每乡划分为若干里。[6]在靖州,有1个坊和7个乡,共19里;每坊或乡的里数不一。[7]“坊”在官方术语中本来是城区划分单位,相当于乡村中的“里”;但在靖州,则被当做“里”的上一层级,其地位相当于“乡”。同样的简化版也见于19世纪的浙江仁和县。[8]

    如果省略“甲”,同时将“里”并入“乡”;或反过来将“乡”合并到“里”中,里甲就进一步简化为一级组织。关于前者情况的事例,见之于四川一些地区。附表1-2根据《泸州直隶州志》(1882)制成,可以清楚地显示这种变异[9]:

    附表1-2:四川的里甲编组

    江苏一些州县的情况同泸州等地的完全相同。1810年版《扬州府志》提供了下列资料[10]:

    乡并入里的事例,直隶、河南、浙江和湖北都有。《蔚州志》(直隶,1877)就强调说,该地区的人户被编入15个里中;各里名称到该志修纂时尚有案可查。[11]《睢州志》(河南,1892)记载说,该地税收是以里为单位征收的;原本40个里,不知何时增加到72个。[12]《杭州府志》(浙江,1898)透露,杭州府所属某些县(如於潜县)以“里”作为唯一的税收单位。该地方志继续解释说:

    元只二十四里……明成化〔1465——1487〕后,尽革裁诸里名,但以每一乡编为一里,得里十一。……国朝因之。[13]

    湖北省一些地区,乡也被里取代。《湖北通志》(1921)指出,巴东县将本地人户编为8个里,并说:

    案嘉庆〔18世纪初〕志……光绪《湖北舆地记》均不言乡。案宋时原有乡名,不知何时没去。[14]

    《归州志》(1900)提供了一条关于乡失踪的线索。该地方志记载说,归州最初在宋朝时期划分为10乡,随后划分为17乡;到明朝时,为里所取代。[15]以此可以推断,在“里”作为唯一税收单位的其他地区,也经历过同样的过程。

    不过,这种变式并不普遍。在一些地区,这种变化只进行了一半,因而出现了“乡”“里”并存的局面;湖北长阳县的情况就是如此。该县在清朝时期有3乡,户口被编为3个里;“即以乡名为里名”。[16]

    还有几个奇特的事例表明整个税收组织体系被简化到甲的层级。根据《延安府志》(1802),[17]陕西省一些县区演变情况为:

    * * *

    [1] 《华州乡土志》(年代不详),59b-61b。

    [2] 《岐山县乡土志》(年代不详),3/3b-4a。

    [3] 《宜川县乡土志》(年代不详),7b-8b。

    [4] 《湖北通志》(1921),33/1020,引《武昌县志》;33/1029,引《蕲州志》;33/1030,引嘉庆年间刊本《黄梅县志》;33/1033、34/1039和34/1047,引《舆地志》;34/1054,引光绪年间修纂但未刊印的《归州志》;34/1058,引《建始县志》。

    [5] 《湖北通志》(1921),33/1023-1024,引《汉阳县志》;34/1056,引《恩施县志》。

    [6] 《道州志》(1878),3/23a-b。

    [7] 《靖州乡土志》(1908),2/22a-b。

    [8] 《衡州府志》(1895),5/22b-23a。

    [9] 《泸州直隶州志》(1882),1/2a。

    [10] 《扬州府志》(1810),16/1a,引《太平寰宇记》。〔编者按:广陵县乡数应为26。〕

    [11] 《蔚州志》(1877),3/25a。该州总共有49,839户。

    [12] 《睢州志》(1892),3/2a-3a。

    [13] 《杭州府志》(1895),5/31a。

    [14] 《湖北通志》,34/1055,引嘉庆《巴东县志》〔编者按:应为“嘉庆《湖北通志》”,参见志首凡例〕。《湖北通志》34/1056“宣恩县”条下“嘉庆志、府志、县志、光绪《湖北舆地记》均无乡名,盖县未设乡”。

    [15] 《归州志》(1900),8/1a-3b。

    [16] 《湖北通志》,34/1055。

    [17] 《延安府志》(1802),28/3b-15a。

    代式

    接下来是“代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遇到的形式五花八门。略过一些看起来没有多大影响的小差别,我们可以找出一些规则来。替代最常出现在官方架构中“里”这个层级,常被“都”或“图”所取代。偶尔,“乡”为“渠”所取代。在其他一些地方,通常也没有甲,而是各种各样法律规定之外的组织单位,如“村”“保”“铺”和“院”,虽然我们并不能断定它们实际上取代了“甲”。我们的确应该承认,由于我们所看到的地方志经常没有指出它们的精确地位,因此,即使官方单位中有一两个被放弃,我们也难以确定它们是某个法定单位的替代物,抑或是整个体系中的增加物。

    四级模式

    许多事例显示,地方对官方架构的偏离,不但表现为常规单位被各种单位取代,还表现为一些额外单位的增加。以下四级模式就值得注意:

    (一)广东南海县的“都——堡——图——甲”模式。根据《佛山忠义乡志》(1923)的记载,[1]其情况如下:

    吾邑……以都统堡,其堡多少不等;以堡统图,堡有大小,故图之多少亦不等;以图统甲,每图分为十甲……以甲统户,户多少不等。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这种说法同《南海县志》(1910)所述该县通行的三级模式并不一致。因此,这种四级模式可能只存在于南海县一些特殊地区。

    (二)另一种四级组织模式,出现在江苏无锡县。《泰伯梅里乡志》(1908)记载,泰伯乡(无锡县的一个乡)为了方便税收而被划分为3个都:第55都,统10图;第56都,统10图;第57都,统9图。每图所辖甲数各不相同。[2]如果把乡作为其中一个层级,就可以得出“乡——都——图——甲”的组织模式。广东东莞县的情况也与此类似。[3]

    (三)福建惠安县是另一个例子。《泉州府志》(1870)记载:

    宋初分三乡,领十六里。……元贞元间更为……四乡,仍十八里,统三十二图,图各十甲。……乾隆二年,因里长侵粮,革去里班名色,改为六十七铺。[4]

    这段资料提到了不太常见的“铺”的起源;“铺”也出现在清帝国的其他地区。

    (四)无锡县还有一种四级制的变式,即“区——都——图——甲”模式。1881年左右,该县的税收组织体系为“区摄都,都摄图,图摄甲”。[5]记载此种模式的志书解释说,明朝时期实行这种模式,“目前袭之”。不过由于该志没有详细说明各层级相关的单位数,因此无法确定“区”和“都”是否就是用来替代“乡”和“里”的。

    (五)下面的四级变式出现在湖北。根据《沔阳州志》(1894)的记载,该州乡村组织的部分情况如下[6]:

    宝城乡(五乡之一)4图17里:

    这个地区实行的四级模式是“乡——图——里——院”。它有两个新奇之处:其一,它将“图”置于“里”之上;其二,它所设置的“院”组织在其他地区是很难见到的。根据州志编纂的说法,“院”的起源如下:

    故民田必因地高下修堤防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曰院。如是者百余区。[7]

    因此,在那些村庄并入税收体系的地区,“院”取代了“村”的地位。

    (六)浙江一些地区实行“乡——都——图——里”模式,其中又以建德县的例子最为典型。下列资料取自于《严州府志》(1883)[8]:

    在白鸠乡,图数与里数相同;在芝川乡,里数与都数相同。府志的修纂者无疑表明这些单位处于不同层级上。

    (七)《通州直隶州志》(江苏,1875)所记载的资料,反映了泰兴县的税收组织情况如下,是“乡——都——里——村”模式[9]:

    据该志,每个里辖若干村,因此“里”和“都”一定都是规模超过官方所规定的里的大单位。类似的“乡——都——里——村”编组盛行于通州直隶州其他地区[10]、扬州府一些地区[11],可能还有浙江杭州府昌化县[12]。

    浙江省一些地区提供了这种四级制的变式。奉化县所属剡源乡有类似的编组,不同之处在于“里”为“图”所取代;而“图”是南方常见的层级。根据《剡源乡志》(1901)[13],情况如下:

    该地方志中还配有一些略图,说明剡源乡都和图的设置情况(遗憾的是,没有显示村的配置情况)。此处引用其中一幅图,可以让我们对这个情况有些概念(图见次页)。这些单位的形状不规则,可能是由于地形因素,或者是因逃税而“不公正地操作”造成的————一种把税率较高的土地,划分到低税的单位中去的欺诈手法。我们将会对这种手法作更详细的解释。

    (八)最后一个四级组织模式事例是“乡——里——都——图”,有趣的是,它是连续几个朝代加入新的层级而创造出来的。根据《福州府志》(1756)的记载,福建古田县的税收组织在宋代为4乡13里;元代将“里”再分为48个都;明代又增加59个图。[14]每个“图”都包括一些村,不过这些村是自然出现的,而不是为了征税而设置的行政单位。

    (九)此处我们可以指出一个五级税收组织的罕见事例。根据《厦门志》(1838)[15]的记载,同安县乡间在宋朝早期被划分为4乡27里;元代重新安排为44个都;明朝减少到37个都,共辖53个图。1775年,里组织经过一次洗牌;随后不知在哪个时候,设置了45个保,置于“图”之下。该志修纂者的记述并不完全清楚。他所记述的体系大概包含5个层级:乡、里、都、图和保。

    “都”与“图”编组

    * * *

    [1] 《佛山忠义乡志》(1924),4/2a-3a。

    [2] 《泰伯梅里乡志》(1897),1/4a-6b。

    [3] 《东莞县志》(1911),卷三,各页。

    [4] 《泉州府志》(1870),5/13a-b。〔译者按:“领十六里”误为“六里”,“乾隆二年”误为“十三年”,今据府志径改。〕

    [5] 《无锡金匮县志》(1881),11/3a。

    [6] 《沔阳州志》(1894),卷四,《食货》,15a-34a。

    [7] 《沔阳州志》,卷三《建置》,“堤防”,11a。

    [8] 《严州府志》(1883),4/1a-3a。

    [9] 《通州直隶州志》(1875),1/33b-34b。

    [10] 参见《通州直隶州志》在1/32a和1/34b-35a中关于通州直隶州和如皋县的组织设置情况记载。

    [11] 《扬州府志》(1810),16/21a。

    [12] 《杭州府志》,5/33a-b。

    [13] 《剡源乡志》(1916),1/2b-4b。

    [14] 《福州府志》(1756),8/9b-12a。

    [15] 《厦门志》(1839),2/20a-22a。

    三级模式

    (一)首先要指出的就是“乡——图——甲”模式;其中图取代了里。广东南海县提供了一些最好的例子。下表是南海县最富庶的儒林乡1880年左右的情况,每甲的户数极不相同[1]:

    附表1-3:儒林乡每图的户数

    该地方志的修纂者没有说明“图”的性质,不过,由于5个图恰好都下辖10个甲,因此可以推断“甲”一定是当地用来取代官方所规定的“里”的组织单位。这一推断得到《湖北通志》(1921)的证实。嘉庆《广济县志》的修纂者写道:

    旧额三十里,后废灵东四图。康熙五年知县黄玉铉设太西三图足旧额。三十五年增安乐七图。由是广济七乡有三十七图,三百七十甲。案图即里也[2]。

    如果《扬州府志》(1810)提供的资料可靠的话,《湖北通志》所提到的“旧”里,可能就是明代里甲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扬州府志》的记载(引万历《宝应县志》),江苏宝应县的税收体系在明朝和清朝间发生的变化如下表所示[3]:

    续表

    图在这里明确取代了里。不过在其他地方,图最初似乎是插入里和甲之间的新增单位,但后来就取代了里。举例来说,根据《淮安府志》(1884)[4]的记载,江苏桃源县的情况如附表1-4:

    附表1-4:桃源县的里数和图数

    有时,里和图共存在地方的名称中。根据《续修庐州府志》(1885)[5]的记载,安徽蒙城县的税收组织体系如下:

    在城乡,分2图:在一里,下辖10甲;在二里,下辖10甲。

    惠安乡,分2图:惠一里,下辖10甲;惠二里,下辖10甲。

    (二)不过,里的名称存在于一些图和甲都不存在的地区(后者甲被村所取代了)。在山西翼城县和陕西同官县,乡分为数里,每里又划分为数村,形成一个“乡——里——村”的模式。[6]

    (三)都取代了里,形成的“乡——都——村”模式,是(二)模式在南方的一种变形,见于福建闽清县和江西泰和县。在闽清县,1660年由知县设置的组织层级如下[7]:

    旌良乡:三都,村七;四都,村十;五都,村十一;七都,村九;八都,村十四;九都,村九……

    在泰和县,据县志记载,“坊乡里巷立名自宋淳熙始,初坊改为厢,乡分为都,都后为图,图即里之谓也。”[8]在19世纪70年代,该县的税收组织情况部分如下:

    仁善乡:一都,村三;二都,村四;三都,村六……

    (四)“乡——都——图”模式,存在于江苏省一些地区。根据《泰伯梅里乡志》(1897)[9]的记载,无锡县的情况如下:

    江西南昌县的情况与此类似。据说,该县5乡之名最初出现在1850年编纂的登记册上时,共辖68都和589图,不平均分配于各乡之下。[10]与前一个事例一样,该文献也没有提到“都”的性质。

    不过,《福州府志》(1756)对“都”的情况作了一些说明。据修纂者说,福建长乐县乡村地区部分设置情况如下[11]:

    明显地,“都”与“里”同时用于这个地区,这或许就像上面提到的南昌县或无锡县泰伯乡中的情况一样,意味着“都”在一些地方取代了“里”。

    (五)“乡——图——村”模式,见于广西省一些地区。根据《南宁府志》(1909)[12],宣化县乡村地区划分为数个乡,每乡划分为1到8个图,每图又分为数目不同的村。广东和浙江两省也有这种情况,“都”看起来就完全等同于“乡”。根据《香山县志》(1873)[13]的记载,这个地区的部分编组列表如下:

    (六)一种奇特的变形见于福建省。在罗源县乡村地区,采行的是“路——里——铺”模式,而不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乡”“都”和“图”的结构[14]:

    至于“路”和“铺”两词的含义及起源,修纂者并没有说明。

    (七)另一种关于乡一级组织的变形情况,见之于福建晋江县。根据《泉州府志》(1870)的记载,[15]该县乡间地区在宋朝划分为5乡23里。元时重新加以编组,“变乡与里为四十三个都”;加上城厢的3个圩,总统135图。“图”与官方所规定的“里”一样,各辖10甲。明清延用不变。这种“都——图——甲”模式也见于同省的同安县和南安县。[16]

    (八)广东南海县和花县的三级组织模式,与上述的不同。由于“都”为“堡”所取代,因而出现了如下的“堡——图——甲”模式[17]:

    这表面上与福建晋江县的“都——图——甲”组织模式相似。但是据《南海县志》(1910)的修纂者的说法,“或文言之曰里,俗称之为堡欤”。[18]该修纂者指出,在清初,“堡”的人数平均不到1,000人,因此,它是一个比较小的组织单位。另一方面,晋江县的“都”则是一种“乡”和“里”都融入其中的组织单位;这个论点得到了《佛山忠义乡志》(1923)修纂者的支持。在讨论广东佛山县的组织体系时,该修纂者认为“堡”一词起源于明代,并认为“里长”就是当时堡的管理人员。[19]

    (九)在湖南省一些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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