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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叶韵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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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四、沈韵连类相次,古字通用,非如“江”“阳”、“尤”“侵”之必不可合。而叶者必拘一韵强为之叶,如“降”自与“忡”“虫”合,“笑”自与“悼”合,“败”自与“憩”合,“行”自与“筐”合,不须转“降”为“红”,转“笑”为“燥”,转“败”为“背”,转“行”为“杭”之类也。

    五、沈韵虽不相次,而声固可合,则叶不以韵而以声。而叶者必破声以求合于韵,尽失古人谐声之本,如语、麌二韵之合于马者,古人谐声,本无异响,故“芐”字从“下”得声而音“户”,上声,俗读去声,非。 “贾”字从“襾”音亚 得声而上音“古”,贾字上声无假音,俗误。 去音“稼”,此三声家、贾、贾。家可读姑,上声音古;亦可读假,去声音稼;亦可读故,在姑家、古假、故稼之间。 可念其通。则“马”自与“浒”“下”“楚”叶,不当叶“马”作“姥”、“下”作“户。”又“尤”与“疑”叶,见于《周易》者不一,今以“孚”“浮”谐声所自思之可知。则“治”自与“ ”叶,不必叶“ ”作于其切之类是也。

    六、音相合,后失其传,不可复通。而叶者勉强附合,母子异宫,非音响不成,则翻入他韵,尽失音声之本。如真、先、东、侵全无相涉,而“天”“人”、“田”“零”、“风”“心”之相为同用自无从考,乃强叶“天”为铁因切,则似“汀”非“汀”;叶“田”为徒因切,则似“庭”非“庭”;既不可收入真韵,亦不可收入庚、青二韵,于古既无所据,于沈韵亦所不容。若叶“风”为为愔切,则其谬尤甚。韵愔闭口,不容以“风”之撮口两相混合,今乃合“为”与“愔”以为切,似“温”非“温”,似“云”非“云”,尽天下未有能呼之者,必无此字,必无此音矣。盖真韵张唇,不容有透、定二母之音。愔韵闭齿,不容有非母之音,此入 舌,横乱宫、羽,此尤纰缪之大者也。

    七、韵无适主而音有定则,任其扭合,则凡字皆可破读,然使读“人”作“犬”以叶十六铣,读“父”作“奴”以叶七虞,其亦将忍为之乎?而叶者不恤其意义之有无,恣情出入,一字两处,分为二音,如“怀”字自与灰、支通叶,而左拘右牵,或叶胡隈切,或叶胡威切;“家”字本不可与东、屋通,而一叶各屋切,一叶各空切之类是也。

    八、间句余文本不用韵,而叶者概欲以韵合之。如“岂不夙夜”,间句也,而叶“夜”为羊孺切。“裕”,撮口,“夜”,齐齿,必不可通。 “送我乎淇之上矣。”“已焉哉,天实为之,谓之何哉!”余文也,而叶“中”作“桩”、叶“宫”作“姜”桩、姜混呼,亦不可通于合口。 以就“上”叶平声, 叶“哉”作“兹”以就“之”之类是也。

    九、入韵古本互用,特为尤恕,则“谷”“莫”“绤”“ ”本自可相协,且“绤”原从“谷”得声,“ ”之得声与“萚”“铎”同意,抑同莫韵,不必叶“绤”为古略切,“ ”为弋灼切,“革”“ ”本自相通,不必叶“革”为棘力切之类是也。

    十、《周颂》多不用韵者,升歌之诗;一唱三叹,唱者字也,叹者音也。于韵无字,字无韵,而抑以瑟浮其声,则韵寄于瑟。“大音不和”,此之谓矣。汉乐府《江南可采莲》犹存此意。是固无劳求叶者也。乃“此疆尔界”,叶界以急。“十千维耦”,叶耦以拟开口、齐齿不相通。 “降福孔皆”,叶皆以纪。“以享以祀”,叶祀以亦。“既右烈考”,叶考以口。“缉熙于纯嘏”,叶嘏以古。“跷跷王之造”,叶造以 。奏,浊。 此尤不取《清庙》《维清》而推之,以迷于乐理,巧为割裂者也。

    凡此十蔽,不揆之于六书,抑无益于六义,于字既失其正,于义亦不相安,徒令读之者顺以得音,且令听之者不知何谓。强成周之诗人,受沈约之科禁。不知谁倡此说,而以成乎不解之惑。善说《诗》者,自可置之为余食赘形而无嫌也。今略摘其谬,历为纠订,后之君子,庶取正焉。叶韵除而真《诗》见,勿徒以口耳徇塾师之纤陋也已。

    音注中叶韵未详何始。《注》《疏》《正义》无此。近世金陵李士龙《五经正文》尤为繁谬,宣城梅膺祚《字汇》亦然。韩退之古诗自用古韵,而膺祚强为之叶。乃至如 舌呓语,绝不可省。金坛王 堂太史《笔尘》辨正颇合于古。谓“思服”之“服”本音白“钟鼓乐之”之“乐”,本音涝;北人如此读 ;“濩”本音胡郭切,与“莫”同韵,“绤”“ ”二字本叶;“维鸠居之”,“居”与“踞”同;“远送于野”,本与“墅”同,徐锴曰:“墅,经典只作野。” 皆精切可采,特其叶“ ”作“题”,叶“讼”作“松”,叶“思”作“腮”,则犹未免以沈韵为拘。惟尽去叶韵,令后世略知古韵易简之元声,庶几有功六艺乎!

    《诗经叶韵辩》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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